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壹』 做出不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怎麼處理 檢察院不批捕後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專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屬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貳』 檢察院已經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是否還要辦取保候審
如果需要補充偵察,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專民共和國屬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叄』 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後公安部應在多長時間放人
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後公安部應該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八十三條
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製作要求復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要求復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製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並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3)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於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肆』 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是否有法律依據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專應當或者可以作屬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伍』 檢察院做不批捕從接到案子幾天決定
人民檢察抄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襲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陸』 檢察院的批捕科有權作出不批捕決定嗎
檢察院批捕科是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部門,他們對呈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意見,然後報檢察院領導審批。最後決定逮捕或不逮捕決定的是檢察院,而不是批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