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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財團法人沒有意思機關除了基金會以外還有那些法人是財團法人

發布時間: 2021-02-23 12:10:34

『壹』 民法中的財團法人,它有自己的意思機關

財團法人為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在於財產 ,財團法人的形態是無成員的,表現為獨立的特別財產。與社團法人相區別的是財團法人沒有意思要表達,也就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

『貳』 什麼是財團法人,為什麼沒有意思表示機關

財團法人是以一定的財產為基礎設立的法人類型,區別於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以管理他人財產為目的,聽從財產捐贈者的指示,不能獨立的表示自己的意思,既不需要有意思機關,也不能有意思機關。

『叄』 「社團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機關,財團法人沒有該機關」,意思機關是什麼意思

舉個例子說好理解一點,比如,財團法人,基金會,它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

『肆』 社團法人的與財團法人有什麼區別

社團法人的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於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於財團法人,例如各種基金會。
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
(1)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
(2)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
(3)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基金,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范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伍』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及舉例

1、社團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而組織起來的社員作為其成立條件。例如: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股東,任何一個政黨必須要有黨員,這是其成立的基本條件。

對於財團法人,則是看有沒有捐贈財產的行為。例如:沒有諾貝爾的捐贈行為就形不成諾貝爾獎金;沒有人們向希望工程損贈的行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獎學金。

公司和各種協會是最典型的社團法人,而各種基金會、寺院、慈善組織等均為財團法人。

2、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結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團法人;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財產結合而成的法人是財團法人。

例如:「所有參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購買了股票,參加了這個股份有限公司,就要為自己謀求經濟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團法人」和「諾貝爾獎金就是一個財團法人,諾貝爾在捐他的遺產的時候,就是希望能夠獎勵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學領域、科學技術領域等方面做出了傑出貢獻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財團法人,其目的是為了救助那些失學的青少年」。

3、對於社團法人來說,它是根據社員的意思來構成法律關系的法人;財團法人是以捐贈者的意思而構成的法律關系基礎的法人。

例如:「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協議就是社員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和「諾貝爾獎金是根據捐贈者諾貝爾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獎學金是根據每一個向希望工程捐贈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拓展資料:

《民法總則(草案)》第三章將「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為基本的分類來構建我國的法人制度之基礎,但這種做法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上極為罕見。

這種分類與社團與財團分類比較,後者更適合構建法人的基本規則。因此,我國民法典應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作為構建法人制度的基礎。

論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劃分的局限性及改良:大陸法系將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具有歷史的階段性、標準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周延性,我國民法典不宜照章接受。

但該二分法之基本理念對法人制度的設計有現實指導意義,有助於理清我國現在混亂的法人分類狀況,還能加強民法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因此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捐助法人概念的提出正為這一二分法的改良提供了立法思路。

(參考資料:中國民商法律網、法律快車-如何區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陸』 公益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區別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分類——二者的區分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因為,這樣的分類最大程度准確地指出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不同。在嚴格區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不同的基礎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對於法律主體制度、章程設置規范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別是國家對於組織管理體制的建設問題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可以非常清晰地給人們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對法人面貌的認識,則表現在認識二者的區別上,筆者參照學者論述總結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大致有以下七個方面的區別:

第一,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成立的基礎不同。社團法人的成立基礎是其成員,所以社團法人有時被稱為「人的集合」,當然也要有一定的財產才能維持社團法人的運作,但其本質是人的集合;而財團法人的形態則表現為「無成員的」,所以,必須有人捐贈才能造就財團法人,但捐贈者不是財團法人的成員。

第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人一般在設立後會成為該社團法人的成員;財團法人的設立人設立行為完成後,社團法人便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設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

第三,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程序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顯然限於生前行為,並且應該是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社團章程行為,其以設立法人為目的;財團法人的設立需要捐助行為,其可以是生前行為,也可以是死因行為,並且沒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進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訂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財產兩部分。[⑨]

第四,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組織機構不同。社團法人一般有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等;但是,財團法人只有一個管理機關,有時還有受益人。[⑩]因為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或稱決策機關,所以社團法人又稱「自律法人」,財團法人無此機關,所以又稱「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不同。社團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營利的,但一般是營利性質,如公司;財團法人一般為慈善目的,屬於非營利性質,如基金會、私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學研究機構、宗教教堂、寺廟,以及孤兒院、救濟院等。當然,有時法人設立時的目的和實際上的經營會發生一定的偏差,但是這種情況應該不影響理論探討。

第六,法律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要求不同。一般來說,社團法人的設立採取「准則主義」,而法律對於財團法人的設立則採取「許可主義」,而許可主義一般要嚴格於准則主義。可見,較之於社團法人,法律對於財團法人的設立較為嚴格。學者認為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設立財團法人為名而逃避遺產稅。[12]

第七,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終止的事由不同。社團法人可以依其成員的決議終止或變更,因為其社員大會可以形成決定社團命運的決議,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稱為「自願解散」;而財團法人沒有成員,所以其變更或消滅需依特定有權機關的命令,或者由於目的達到、期間屆滿、財產不足等原因而出現變更或消滅。

有學者詳細總結了中外的法人分類,大致有七類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3)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4)民法法人與商法人;(5)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6)集體法人與獨任法人;(7)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由此可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是一組分類。。而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又是另一組分類。一個財團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個公益法人,這里它們應該有交叉的地方。

『柒』 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有哪些

您好:
一、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依公法」所設立的行使或者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礎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指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業、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寺院都是財團法人。
(3)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a、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有自己的組織成員或社員;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的基礎,因而沒有法人成員(社員)
b、設立行為不同。
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於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屬於生前行為(例如比爾蓋茨設立的基金會法人),部分屬於死因行為,通過遺囑設立(例如通過遺囑設立諾貝爾基金會)
c設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成為法人的成員(社員),並享有成員權;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與法人相脫離,並不成為法人的成員,並且社團法人也沒有成員。
d、有無意思機關不同。
社團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員需要參與法人事務的管理,因此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例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社團法人的大政方針,社團法人屬於「自律法人」。財團法人沒有成員,也沒有意思機關,屬於「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團法人設立的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營利,也可以是為了公益,因而社團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益,因此財團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間法人。
a、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指以取得營利並將營利「分配給」其成員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業。營利法人所謂的「營利」,重在強調設立法人的目的在於「為其成員營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當真營利,對營利法人的性質沒有影響。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如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公益法人並非不能從事營利活動,而是不能將營利分配給成員。
c、中間法人。
中間法人指設立的目的既非為了公益,亦非為了成員的經濟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資格的社交俱樂部、校友會、同鄉會。
由此可見,在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的具體內容大致把法人分為七類。不同的分類,不同的法人身份,即使屬於社會不同層面的法人,但都各司其職,盡管地位不同,都有其存在的重要作用和意義,不只是營利才會產生法人。如還需了解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捌』 台灣的財團法人是什麼意思 看到好多公司前面都有財團法人的字眼,以為他們是一個集團公司。

依台灣的法律
簡單的說

財團法人是一種組織的形式
以一筆財產作為組織的核心
而在這個組內織成立的時容候
會訂定一些准則,作為如何運用這筆財產的依據
並且會成立一個董事會來執行這些准則
這筆財產必須完全依照當初訂定的准則來運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長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將錢用於違背准則的用途

另外台灣規定財團法人只能從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動
不可以營利賺錢
(營利賺錢的公司商號屬於"社團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財團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團體
如許多的基金會,學校,醫院等

另外,財團法人成立必須要由主管機關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機關為和這個組織最有關系的部會,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內政方面由內政部核准
但最後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記並由法院核准
當法院核准以後,就可以在原來的名稱前面冠上"財團法人"了

舉例: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成立於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灣當局處理兩岸關系的"中介團體".

『玖』 財團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機關么

財團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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