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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給政府機關的田地是

發布時間: 2021-02-22 15:49:43

1. 農村田地,被政府征地做道路,賠償是怎麼說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未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揶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產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修建鄉道、村道系關於農村集體土地事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屬性是徵用的,則會得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揶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二、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屬性仍是農用地,則屬於「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按規定「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里的「村委的意思說土地沒賠,只賠作物 ,也是很少」是否是適當補償,其判斷標准筆者尚未找到。可以考慮適用「村道建設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此外,也可同時考慮能否符合「召集村民會議」的要求,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這樣的事情你們可以考慮和存在同樣情況的村民共同探討「適當」性或提議與村委會協商,最好的辦法是協商,實在協商不滿意再找上級部門反應。你所說的情況如果要求合理的話按照這些規定應該都能解決。
(如果爭議不決的話再參考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酸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關於公路是否必須招投標的問題,應該不是你關注的重點,因為無從掌握工程總量的大小以及公路的歸屬權(「村委建好後買給交通局」到底是什麼情況),也無法作出判斷。對於一般的小工程,可能沒有嚴格的招投標要求。

2. 母公司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後,能夠再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嗎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內值稅政策的通容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後,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3. 能不能向政府租用土地的啊

可以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是租用時,應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否則無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先行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其簽訂的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為無效。

如果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序,租用、徵用、改用都是正常的,但基本農田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任意改變用途。

4. 政府租用農民土地是否合法

政來府租用農民土源地:

1、不可辦商業化的東西,除非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2、農用地不屬於私有化土地,農民沒有權利進行買賣。
3、承包不是法律屬於,一般就是土地承包經營之類,注重雙方的協商。
國家對農用地有嚴格的管制措施,禁止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哪怕是國務院也沒權利批准,
除非國家將該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不存在買斷,你只能獲得該農地的使用權。與村委會簽訂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再去鄉級或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手續合法,責權明析就沒有多大影響;但如果與村集體責權含糊,到時候戶口這一塊容易扯
皮,承包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可以理解為「經營、擁有」,租賃是得到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5. 農村土地被政府部門變賣人均土地不足兩分地國家給予農民享受什麼政策

兩個方面
一、沒聽說過變賣這個說法,具體是企業承包還是項目征地專?
1、如果是企業承包租賃,這應屬該是村集體與企業簽的,算進集體收入;如果用到個人部分,租地款也會分給個人,也應該和你協商了;
2、如果是征地,那就會有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如果整村被征地達到一定比例,還要留出三產用地給沒有土地的村集體、農民有收入與維生。
二、客觀造成的人均土地佔有量低,比如自然人口增長、行政村太小地本來就不多,暫沒聽說有什麼政策,一般都是鼓勵外出務工或者鼓勵發展現代農業(村民自己合夥或者與企業合作搞養殖種植)

6. 什麼部門有權利徵用土地

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有權徵用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版:單位和個人依權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6)受給政府機關的田地是擴展閱讀

徵收土地的目的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網:中國土地管理法

7. 土地被政府侵佔怎麼辦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該如何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
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其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5、侵佔挪用征地補償費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何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問題有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如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 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有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9、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如何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0、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擅自佔地建房,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宅基地可以轉讓或繼承嗎?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12、農民買賣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農民買賣房屋後,應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3、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14、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8. 向政府寫訴求書怎寫訴求政府強征農戶耕地

訴求要求簡明扼要,時間地點都要寫清楚。

9. 自己承包的土地被政府改變了用地性質

不能,在一定時期內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永遠不會擁有所有權,包括城裡的房產,土地永遠是國家的。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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