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沒有聽證合法嗎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辦人員為一方、以當事人為另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進一步核實證據和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的合法與公正的一道程序。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個中間程序,在特殊情況下才採用。依照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可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是:(1)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3)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等。——————————————————————————————舉行聽證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
(1)通過聽證程序,當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
(2)通過聽證,可以讓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之,聽證必須公開舉行,因此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麻煩。
⑵ 聽證是否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
按相關法律規定,聽證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進行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⑶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的區別和聯系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的區別:
1、聽證類型的不同。
前者均為「應申請人的申請啟動聽證」這一種情形,即對於符合行政處罰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後者包括:
第一,行政機關主動啟動聽證。
一是「依法啟動聽證」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而啟動的事項」即「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
第二,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啟動聽證。《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要求聽證的期限不同。
前者規定的相對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時間僅為三日,《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後者對有關聽證期限的規定則十分嚴格,且更為合理。
《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即當行政機關告知公民的聽證申請權後,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五日內提出申請,否則當事人將喪失此項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徑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舉行聽證的期限不同。
前者沒有限定舉行聽證的期限,後者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47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當行政機關接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必須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不得拖延,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而且第48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4、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
前者《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而後者《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不公開進行聽證的方式。
5、聽證筆錄的效力不同。
前者沒有限定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後者規定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要求行政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筆錄中認定的事實作出決定。對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拒絕行政許可的決定,都必須以聽證中所記錄並經過對質得以認證的、確有證明力的證據作為事實依據。
6、兩種聽證制度設計價值不同。
行政處罰聽證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對相對人處罰不當而設置的程序,可以說為了保護行政相對方不受非法權力的侵害而賦予其的權利救濟手段;
其實質在於通過授予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的程序性抗辯權或程序性防衛權,平衡行政相對人權利和行政主體權力之間固有的差異,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已經掌握了一定事實,擬據此作出處罰決定,因而有必要由調查人員提出理由、依據,與違法行為人進行質證。
而行政許可聽證,行政機關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問題,針對的不僅是申請人個人的情況還要充分考慮授予申請人行政許可是否影響甚至侵害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行政許可中,行政機關在掌握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反對信息前,是不宜作出傾向性意見的,否則聽證就失去了公正性。
聯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當事人都具有委託代理人、申請主持人迴避、舉證、申辯和質證的權利;費用承擔由行政機關承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當事人)不承擔費用;主持人實行迴避制度,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主持人。
⑷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失效
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4)行政處罰沒有聽證合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⑸ 行政機關依法應當聽證而未進行聽證就做出處罰決定的應該怎麼辦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所以:如果你要求了進行聽證而行政機關未進聽證就做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你沒有按規定提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做出處罰決定。
⑹ 行政處罰聽證後 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失效
樓主沒弄明白,行政處罰進行的聽證程序,實際上屬於案件調查階段,根據調查結果才決定是否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行政處罰實際上尚未生效執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沒有失效的說法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之後沒有下達處罰決定,那就是當事人不必遭受行政處罰,不存在行政處罰失效的說法。具體法條可參見下列兩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由以上法條就可知,聽證結束並不是說行政處罰就生效了,這其實只是案件調查的一個階段,尚須根據調查結果做出不同的決定。決定未下,則沒有生效的行政處罰。
樓主真正想問的,應該是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辦之後多長時間之內下達處罰決定吧。這個沒有具體的法條約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掌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⑺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但未申請,法院而舉行聽證會屬於程序違法嗎(錯誤的理由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裡面規定的,行政處罰滿足一定條件,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舉行聽版證。聽證應當權由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並由行政機關組織,這些都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實行的。法院又不是行政機關,無權組織行政處罰的聽證,法院召開聽證會屬於超越職權,不是程序違法。
⑻ 被處行政拘留的有沒有權利聽證為什麼沒有規定它呢
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沒有權利主張聽證。另外,對處行政拘留的司法救濟途徑有二種,一是申請復議,二是提起行政訴訟。而法律規定的這二種途徑已經完全可能解決當事人被處行政拘留後司法救濟問題了。因此,不需要再規定聽證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⑼ 交警沒有組織聽證出責任認定書合法嗎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據此可以看出,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也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你的情況應該不屬於這個范圍吧?所以,交警沒有組織聽證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