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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中的第三人

發布時間: 2021-02-22 11:24:54

❶ 訴訟中「第三人」是怎麼定義的

一.第三人的定義: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徵:
1、參加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
2、一正在進行的訴訟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地位。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一)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益,既不歸責原告所有,又不歸被告所有,而是全部歸自己所有。另一種是僅主張部分實體權利。
2、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慾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後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於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並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系。
三、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民事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關系,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義務性關系。其二是權利義務性關系,即一方當事人敗訴會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性的一面,又有獨立性的一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但另一方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獨立的訴訟權利。
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取得與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三) 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頒發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將下列人員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法律關系之外的下列人員:其一是證據已證明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向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的;
(4)已經履行其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
(四) 兩種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

❷ 法庭上的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案件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其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聽證中的第三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❸ 訴訟狀中的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對於原被告雙方的爭議標的有獨立訴求或者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而參與訴訟。

❹ 訴訟案中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回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答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後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1、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2、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3、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❺ 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民訴中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此為有獨回三),或者雖然答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此為無獨三),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對於有獨三的判斷:原被告的案件中有個物,雙方對物有爭議,案外有個人提出該物歸其獨有。
對於無獨三的判斷:無獨三不可能因為判決而獲得利益,卻有可能因此承擔民事責任。

❻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於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

.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種與原告的地位一樣,只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後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獨佔了父母遺留的三間房,而老二則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間半房的請求,而老三則認為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訴訟。由於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甲從乙處購進一台機器,由於機器質量低劣,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乙提出機器系丙廠製造,應由丙廠承擔責任。此案件中,甲乙有買賣合同關系,乙丙之間存在購銷合同關系。丙與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由於機器是自己製造的,如果乙敗訴後,勢必會轉而向他提起訴訟,該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參加進來,將兩案合並一案處理,這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於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已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提起上訴等。但是,由於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如:在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等。

❼ 庭審中第三人是坐在哪裡的

應在第三人席位上就坐。
法院開庭時會設置專門席位,訴訟中專存在第三人時,應在第三人席屬位上就坐。一般來講,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設在原告席一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設在被告席一邊。
實際還看書記員怎麼安排。

❽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中第三人是指什麼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8)聽證中的第三人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范圍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系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的一方,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當事人進行訴訟,是要人民法院對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判。因此,雖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分為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狹義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中的第三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訴訟第三人

❾ 法律上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一)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益,既不歸責原告所有,又不歸被告所有,而是全部歸自己所有。另一種是僅主張部分實體權利。
2、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慾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後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於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並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系。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民事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關系,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義務性關系。其二是權利義務性關系,即一方當事人敗訴會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性的一面,又有獨立性的一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但另一方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獨立的訴訟權利。
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取得與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三) 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頒發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將下列人員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法律關系之外的下列人員:其一是證據已證明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向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的;
(4)已經履行其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
(四) 兩種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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