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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差旅費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2-22 03:11:49

A.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部報告。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五)轉嫁差旅費的;(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B.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一、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准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費標准由現行的每人每天50元調整到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70元調整到90元。

2.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到60元。

3.局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到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

4.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二、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費開支標准

1.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標准仍嚴格按照京財行(1992)1384號文件第二條執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務緊急的,市級單位經局級領導批准,區、縣級單位經區、縣級領導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 區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

四、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及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統一支報。如主辦單位無法報銷的,憑主辦單位開具的收據在包干范圍內據實報銷。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材料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凡乘坐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參加會議的人員途中只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再發給住宿費,凡乘坐飛機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再發給任何途中補助。

C. 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多少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是: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專般地 區由屬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及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統一支報。如主辦單位無法報銷的,憑主辦單位開具的收據在包干范圍內據實報銷。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材料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凡乘坐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參加會議的人員途中只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再發給住宿費,凡乘坐飛機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再發給任何途中補助。

D. 公務員出差補助標准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准。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准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E.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新標准

2016年1月1日開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將執行新的標准。
(1)住宿費:
根據新調整的住宿標准,省部級官員在北京、上海兩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標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級和處級及以下幹部的住宿標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財政部表示,調整的原因是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住宿費價格變動,以及實際工作需要。
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標准可上浮20%-50%。拿青島來說,夏天這里遊客眾多,酒店一房難求,適當提高標准,保證順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誤事。這一調整,也是從實際出發的務實之舉。
(2)交通費:省部級才能坐頭等艙,市內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費:每天補助100元,不能吃魚翅燕窩等高檔菜
伙食標准,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自主規定。我們梳理各地標准可以發現,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標准大多為100元。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指出,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F.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6]313號

http://hi..com/lthero/blog/item/a153e80315af0c8cd53f7cf9.html

G.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版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權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當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伙食補助費時,可以參照財政部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確定。

根據山西省財政局關於印發《山西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按50元標准。

H.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各省公布

2014年5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在其官網上發布了《本級黨政機關差旅內費管理辦法》,其中第容12條和第17條規定,自治區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依照財政部制定的分地區標准執行。
這份「標准表」在多地財政廳官網上「露臉」。省部級幹部住宿費限額標准統一為800元每人每天,各地之間沒有差異。廳局級幹部標准介於450元至500元之間,其他人員的住宿標准則從310元到350元不等。
而在伙食補助費標准方面,除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區定為120元每人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標准為100元。
廣西、上海、安徽、山東、貴州和四川等地財政廳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均在官網上公布了這份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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