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內控制度
⑴ 差旅費的內部控制與會計制度設計的關系
那肯定就是會有相關的關聯的,要是不確定的話,建議你自己去看相關的選擇,也就會內部資料。
⑵ 下面是某公司在差旅費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其出差報銷標准和審批手續進行分析。
1、住宿要分一起住還是一人住,而且部分人員是實報實銷的,比如董事長、總經理。
2、時間結點不對。
3、
4、
5、是否包含洗衣服或者其他費用
6、時間結點未說明,對於票據缺失的控制也沒有說明。
7、許可權不對,如果是部門經理出差如何處理。
⑶ 差旅費內支出的餐費限額
一、差旅費制度
差旅費標准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准,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摘自《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1992年第4號)本文件已廢止)
二、一般差旅費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目前一般企業大多都是採取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准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主要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摘自《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
三、實行和借調人員等差旅費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摘自《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
四、調動人員的差旅費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准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准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旅費。
(摘自《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
五、短途差旅費
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當天往返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標准執行(單位已實行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的,公雜費減半發放。)。當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辦行[2006]30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財辦行[2007]49號))
六、其他問題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自然(日歷)天數是指出差人員從出發當天零時起,到完成任務後返回工作單位所在地當天24時止的日歷實際天數,出發和返回的當天均按一整天計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時出發,當月24日晨7時返回,則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數應為20天。
(摘自《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辦行[2006]30號))
火車的茶座費用等應由個人自理,不能報銷。學會計論壇bbs.xuekuaiji.com
(摘自《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辦行[2006]30號))
【講解】
企業的差旅費報銷目前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一般企業都是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這個文件的規定比照來制定本企業的差旅費報銷制度,一般大同小異,在具體報銷標准上有一些差異,但是具體報銷范圍基本和上述文件差不多。企業會計在處理差旅費時可以按本單位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把握好合理性原則。
目前稅法對差旅費扣除無明確規定,但是一般都尊重企業自己制定的差旅費管理制度,也有些地方有扣除限額之類的規定,總之是五花八門。
⑷ 求文件《上饒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饒財行【2014】24號)。
文件號不對 是饒財行〔2014〕23號
上饒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饒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饒財行〔2014〕23號
市直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上饒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饒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上饒市財政局
2014年9月26日
上饒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根據《江西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市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市級各人民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駐上饒市以外的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市直機關應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⑸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
財務管理制度
1.1現金管理制度
1.2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3印章回的管理制度
1.4預借款管理制度
1.5報銷票答據的管理制度
1.6會議培訓費的管理制度
1.7差旅費管理制度
1.8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1.9財務分析制度
1.10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收費的管理制度
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第五章 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檔案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往來款的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的管理
⑹ 黨政機關國內差旅活動嚴禁哪些內容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准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准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准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⑺ 出差補助的管理辦法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抓緊修訂本地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見附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准。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准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部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⑻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什麼內容
它們包括財政,組織,人事等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