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
處罰的種類、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以及被處罰人的相關權益
㈡ 哪些機關有權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採用當場處罰。
㈢ 公安機關在作出哪些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
公安機關在做出治安警告、拘留、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之前,應該明確告知違法嫌疑人。
㈣ 公安機關作出哪些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
公安機關作吊銷許證及處二千元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要求聽證公安機關應及依舉行聽
㈤ 罰款應當由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收繳嗎
不是。
除法律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㈥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可以當場做出哪些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依照規定,公安機關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被處罰人應版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權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當場處以20元以下罰款的;對個人當場處以20元以上(不含本數)、50元以下,對單位當場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水上、旅客列車上以及邊遠、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規定同時強調,辦案人員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並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㈦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多少小時報所屬公安機關備
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作出決定後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7)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關於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是: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㈧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作出決定後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8)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㈨ 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治安處罰的決定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㈩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是不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的,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
輕傷案件中,公安機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案件,作出治安處罰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案件的,即使已經作出行政處罰,再日後發現有涉嫌犯罪的,依然追究刑事責任。例如:A盜竊價值1500元的電動車,公安機關給予A行政處罰,日後發現A還盜竊了另外兩輛價值2000元的電動車沒有發現,那麼,依然要追究A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