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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幹部消費

發布時間: 2021-02-21 10:40:13

㈠ 職務消費的范圍

職務消費是指為保來證領導幹部政黨自生活和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由政府和領導幹部所在機關(單位)按照規定,為其提供和報銷的費用。它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領導幹部個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費用,如工資、津貼、生活費等。二是領導幹部為開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和公務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目前這些費用還不是以貨幣形式發放,而是以票據報銷的形式幅度機關(單位)支出,如招待費、通信費、小車購置費、差旅費等。

㈡ 如何看待公務消費

近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相較於過去,新的標准較過去有所提升,同時更有彈性、更符合現實市場情形。不過,制度執行的要求依然嚴格。
腐敗是可怕的,更是可恨的,而在有著「勤儉節約」傳統美德的中國,「舌尖上的腐敗」 、「車輪上的鋪張」、「會所中的歪風」則是可恥的。中共十八大後,新一屆領導班子一再強調節儉,中央高層率先垂範。從壓縮會議、精簡文件、整治「舌尖上的浪費」,到大力整治「車輪上的鋪張」、「會所中的歪風」、幹部慵懶散漫等突出問題,「以嚴以細立威」的一系列新規制度效力傳遞到中國的「末梢神經」。
2010年, 全國人大財經委表示將在6月報告的2010年中央財政決算中公開「三公」支出,同年3月23日,國務院決定,將公開「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由此拉開了公務接待費在內的三公經費公開的序幕。2014年度部門決算,海淀區77個政府部門中,超過一半單位公務接待費為零;東城區68個部門中45個公務接待費為零;通州已公布的幾個部門均沒有公務接待費。
表面上,公務消費等等「三公經費」大大縮減,形勢一片大好,人民喜出望外。然而,殊不知「習慣成自然」,「心急吃不了熱豆腐」,公務消費玩起了躲貓貓的游戲。一是發票隱藏貓膩,玩起了「蒙面」功夫,躲在了其他的諸如工程費等裡面;二是玩起了「轉移嫁接」,將費用轉嫁給企業,企業和政府作為盟友,榮辱與共的契約關系,企業想要獲得更多的便利條件,自然少不了要到政府部門走動,企業「有求」自然「必應」;公務消費做起了敷衍了事的「門面功夫」,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此處不能報,自然有可以報銷的地方,公務消費是下降了,可是是不是有地方又上升了呢?
遏制公務消費是人民的願望,更是黨委政府「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既然公務消費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費用,限制是必經之路。只是「馬兒要跑就要吃草」,因此人性化管理,公務消費隨著季節,隨著淡忘季節的變化區別對待, 「隨行就市」是市場調節的作用,是對幹部人性化的關懷,也是預防腐敗的應對之策。

㈢ 什麼是「職務消費」

所謂「職務消費」
,是指為保證領導幹部正常生活和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由政府和領版導幹部所在機關權(單位)按照規定,為其提供和報銷的費用。它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領導幹部個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費用,如工資、津貼、生活費等。二是領導幹部為開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和公務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目前這些費用還不是以貨幣形式發放,而是以票據報銷的形式幅度機關(單位)支出,如招待費、通信費、小車購置費、差旅費等。

㈣ 國家機關限制消費人員規定有幾年

1.最低服務年限協議規定5年 2.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原來的國務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被該法明確予以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在原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進行立法。關於「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仍然是保留了原來的立法本意。該法第十三章辭職辭退中第八十一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之規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務年限內公務員不得辭職。與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根據《公務員法》制定頒布了上述《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原來1997年人事部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廢止。2008年的該規定第六條仍然保留了原暫行規定中的第九條內容,但是從根本上講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務員辭職,而並非限制公務員調動。我國關於規范公務員方面的法律的演變過程,可以進一步證明上述第六條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務員辭職,而並非限制公務員調動。否則就有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問題 3.中央組織部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7月16日頒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的內容為「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該條文的規定並不明確,可能產生兩種理解:一種是新錄用公務員在公務員系統的所有機關服務滿最低的服務年限;另一種理解是新錄用公務員在所考錄的原機關服務滿最低的年限。因該條文僅規定了「機關」並沒有進一步明確是「原機關」還是「所有機關」,所以就導致了對該條文的理解產生了較大的分歧。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從而對所涉及到的相關人員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4.立法的目的解釋:上述《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系中組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階上屬部門規章。其上位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並沒有作類似的規定。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方面,僅僅《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作了規定,其內容為「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從該條文的內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務年限的立法目的僅是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不得辭職,而不是指公務員不能調動或者繼續考取其它公務員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種即「原機關」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 5.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條中規定,例如我國的《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部門法。與之類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一條也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其內容為「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該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為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並規范任職定級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務員調動的問題。換言之,該法第六條「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中的最低服務年限是為了更好的進行任職定級而設置的,並不涉及到公務員自身的調動等問題。 6.1997年國務院人事部根據上述《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頒布了《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的第一條內容「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規范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該法是根據國務院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規范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確定其職務級別而訂立的。那麼該暫行規定的第九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也不應當是限制公務員內部流動的,而是限制公務員辭職並且用來為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作準備的。

㈤ 領導幹部享受哪些待遇要有「規」可依

統籌制定領導幹部工作生活待遇標准,包括離職退休後待遇標准。抓緊制定出台領導回幹部答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秘書配備、警衛、公務接待、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標准,以確定相應級別的領導幹部能夠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何種程度的待遇,切實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貫徹落實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關鍵是要對照待遇標准,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行為,著力消除領導幹部特權思想和作風。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思想道德、黨性修養和法律法規教育,進一步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群眾觀,樹立人人平等的社會價值觀,逐步消除領導幹部職務消費過高、享受待遇過多過高、利用職權為親屬或身邊人員謀利、凌駕於法律制度和組織之上等特權作風。
規范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還必須在嚴格問責上下功夫。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解決違反規定和超標准享受待遇的各種問題。對違反規定的要責令整改,對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並予以通報,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㈥ 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哪些行為

職務消費是指為保證領導幹部政黨生活和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由政府和回領導幹部答所在機關(單位)按照規定,為其提供和報銷的費用。它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領導幹部個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費用,如工資、津貼、生活費等。二是領導幹部為開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和公務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目前這些費用還不是以貨幣形式發放,而是以票據報銷的形式幅度機關(單位)支出,如招待費、通信費、小車購置費、差旅費等。

㈦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是多少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是根據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所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是不固定的。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

(7)機關幹部消費擴展閱讀: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㈧ 如何看待領導幹部職務消費和公務接待制度

既然是公務當然由公務開支,既然有職務當然應該享受,不然誰當領導呀,人家要的就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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