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保內控
❶ 新發布的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❷ 新農保政策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新農保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新農保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 新農保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省級和地市級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新農保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參與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地市級直接經辦新農保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並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新農保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❹ 新農保是什麼意思
通俗的講,是這個意思。
這僅指養老,但醫療就不是這個意思了。
❺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無論男女領取年齡都是60歲,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回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目前中央規答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已滿60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具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限繳費,超過15年的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政府對參保戶補助30元,個人繳費最低100元,為了提倡多較多得,設置了繳費檔次從100元——1000元不等,交的越多領的越多。滿足率按需繳納的需要。我回答的是按照i國務院規定來說的,具體實際操作要看各地區的執行情況!希望能滿足您!祝您工作順利!保重身體!以後有問題隨時咨詢我!
❻ 2015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新農保」「老農保」的區別
新農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幾點區別:
第一,籌資的結構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都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是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第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的賬戶,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的設計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換句話說,就是中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讓農民得到社會的愛護。
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當然,新農保政策是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而是讓農民得到幫助。
❼ 請問國家有「新農保」的具體指導性文件嗎
有的。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於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我認為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此外,不同於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鑒了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分兩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這意味著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不過胡曉義強調了即將啟動的新農保仍處試點階段,「新農保政策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根據規劃,將於2020年前全部實現所有農民都享有新農保。
「新農保」和「老農保」的區別
新農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的區別,有這樣幾點: 首先,籌資的結構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都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是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我認為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第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的賬戶,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的設計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換句話說,就是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當然,新農保政策是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
❽ 浙江省新農保的實施細則在哪能看到
除了基礎養老金可以適當增加和增加繳費檔次外,其他的和下列內容是一樣的。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❾ 沂水縣新農保政策具體政策內容是什麼
沂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細則(試行)
沂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按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和《沂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沂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沂政發〔2010〕9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農保建設的主要目標是積極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條 各鄉鎮政府負責本地新農保工作的組織發動和實施。
第四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縣新農保工作,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農保處」)為縣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帳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相關工作,對鄉鎮勞保所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鄉鎮勞保所為各鄉鎮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審核,錄入有關信息,並負責保險費的收繳、待遇折卡的發放,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本村新農保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發放銀行折、卡,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縣新農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 參保登記與管理
第六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轄區農業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參保時需攜帶戶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符合參保條件的,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表》),並選擇繳費檔次(新農保制度實施時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繳費額」欄不填)。重度殘疾人需攜帶殘疾證(一、二級);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父母年滿49周歲參保的需攜帶計劃生育證明。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並留存指紋確認。
第七條 村協辦員負責審核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等材料一並上報鄉鎮勞保所。參保者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鄉鎮勞保所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第八條 鄉鎮勞保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縣農保處。
第九條 縣農保處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比對,無誤後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為其建立個人帳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並建立電子檔案。
第十條 需變更參保登記的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證、《參保表》等)到村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表》)。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村協辦員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勞保所。參保者本人也可到鄉鎮勞保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鄉鎮勞保所審核無誤後,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並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農保處。縣農保處復核無誤後,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 基金構成與繳費標准
第十一條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自願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個檔次,參保人按年度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繳費,至60周歲止。
新農保試點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含補繳)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根據國家規定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准。
2、繳費補貼。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進行補貼,最低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選擇繳費400元以下(含400元)檔次的,財政給予補貼30元;選擇繳費500元檔次的,財政給予補貼35元;選擇繳費800元檔次的,財政給予補貼40元;選擇繳費1000元檔次的,財政給予補貼45元。農村重度殘疾人繳費,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市、縣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准(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未達到60周歲的五保供養人員參保的,由所在村為其代繳最低標准(100元)的養老保險費;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父母年滿49周歲參保的,政府給予每人每年50元繳費補貼。參保人繳費不重復享受政府補貼。
第四章 保險費收繳
第十二條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3月份。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收繳當日要及時核對繳費人數、保險費等是否一致,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明細表》(以下簡稱《繳費明細表》),無誤後將《繳費明細表》和保險費上報鄉鎮勞保所。有集體補助或其他資助的,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並報鄉鎮勞保所。
鄉鎮勞保所審核無誤後,及時將繳費情況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經匯總後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以下簡稱《繳費匯總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以下簡稱《補助匯總表》),並將保險費及相關材料報縣農保處。
縣農保處對鄉鎮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無誤後進行繳費確認,開具《山東省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款票據》。根據繳費確認情況填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交縣財政局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同時,將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或其他資助、財政補貼計入個人帳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三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及時到村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補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以下簡稱《補繳表》),並由村協辦員連同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上報到鄉鎮勞保所。
鄉鎮勞保所對參保人員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將補繳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農保處。縣農保處對補繳信息復核無誤後予以確認,開具發票,並將補繳的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五章 個人帳戶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條 縣農保處負責為參保人建立新農保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以及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帳戶,政府繳費補貼部分在個人帳戶中單獨記錄。
第十五條 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縣農保處於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可查詢本人的個人帳戶等相關信息。參保人員對個人帳戶記錄有異議的,縣農保處要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新農保關系,並進行注銷登記。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以下簡稱《注銷登記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跨縣(市、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接收地縣級以上經辦機構接收函。
(5)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或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十八條 村協辦員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勞保所。鄉鎮勞保所審核無誤後,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並將上述材料上報縣農保處。農保處復核無誤後,結算其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並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帳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後,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新農保關系,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六章 待遇核定與支付
第十九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有本縣農業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二十條 領取新農保待遇的手續。
(一)新農保制度實施時,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以下簡稱《領取通知表》),辦理領取手續;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到齡的,鄉鎮勞保所按月通過新農保信息系統查詢下月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將到齡人員名單交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到齡人員持《參保表》、戶口簿、有效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填寫《領取通知表》,村協辦員檢查相關材料後報鄉鎮勞保所審核。
(二)鄉鎮勞保所審核後,負責將參保人員的《參保表》、《領取通知表》等材料上報縣農保處。
(三)縣農保處對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標准,生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並存檔。同時將確認的待遇領取人員信息反饋給鄉鎮,由鄉鎮列印花名冊交村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滿後由村寫出公示報告報鄉鎮勞保所,勞保所審核後報縣農保處;縣農保處將待遇領取人員明細信息提供給銀行,銀行為其開戶,並製作銀行折、卡,銀行將折、卡送縣農保處,通過勞保所和村協辦員發放給領取人。
縣農保處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送財政局,財政局審核後將新農保基金劃轉到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 新農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銀行應及時將養老金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同時向縣農保處傳送支付回執,並反饋資金支付明細。每月月末前,縣農保處核對無誤後,將支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並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帳戶記錄額。
第七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基金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以及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縣農保處開設新農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用於基金收支存儲。新農保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平調或侵佔。
第八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與銜接
第二十三條 保險關系的轉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准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第二十四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帳戶養老金,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但已領取的參保人,一律停止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到齡前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原個人帳戶剩餘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帳戶;對已參加老農保未領取的人員,原個人帳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帳戶,具體核算辦法按省人社廳《關於做好新農保與原農保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字〔2010〕632號)執行。
1、分段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領取標准。2009年12月31日前的老農保個人帳戶積累按原支付系數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領取標准;2010年1月1日後個人帳戶積累按新農保支付系數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領取標准,到達領取年齡時,按上述兩個計發系數計算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標准之和領取。魯人社字〔2010〕632號文件下發之日前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標准不變。
2、老農保基金折算繳費年限。在國家及省新農保制度實施前繳納的老農保基金積累,在納入國家及省新農保試點實施時,可一次性按當地新農保制度方案公布的最低交費檔次折算繳費年限,但最長不超過本人參加老農保第一次繳費到本地實施新農保制度之間的年數(中間允許斷保),同時,折算的年數最長不超過15年,超過15年的按15年計。政府不再對老農保基金積累折算的繳費年數追加繳費補貼。
第二十五條 與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農村復退軍人參加新農保,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
第二十七條 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沂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沂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❿ 鍾祥新農保補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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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印發《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工作要點》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第九屆全會的精神,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按照「積極探索、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積極推進農保事業的發展。
一、全面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一)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項政策。市(州)和縣(市、區)結合實際,研究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地方,要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按國辦發[2006]29號文規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後導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對國辦發[2006]29號文下發前老的被征地農民,採取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補助制度、納入城鎮低保和農村低保等辦法予以妥善解決。
(三)積極探索預存征地補償款的辦法,落實先保後征原則。對新的征地項目,建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向征地費用支付單位預收應由個人和村集體繳納的保障資金,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明確土地徵用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辦法,規范土地徵用社會保障審核程序。
二、積極開展新型農保試點工作
(五)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明確我省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實施步驟。
(六)做好新農保試點的前期准備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力量,摸清農村居民的基本情況,了解群眾的願望和需求,為開展新農保試點做好基礎性工作。
(七)首批新農保試點的鄂州市、鍾祥市、宜都市、團風縣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覆蓋范圍,完善政策措施,規范業務管理。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選擇新農保試點縣(市)開展試點,爭取新農保試點縣(市)達到10%。在仙洪新農村試驗區啟動新農保試點工作。市、州應根據當地實際,選擇1個縣(市、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
(八)積極做好輿論宣傳工作。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群眾積極參加新農保。
三、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職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鄂政辦發[2008]88號)的要求,積極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對村幹部參加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年內將村主職幹部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經辦能力
(十)加強基金管理,健全內控制度。妥善解決農保基金管理中的遺留問題。將農保基金納入正常監管范圍,不斷完善基金監管辦法,加大監管力度,防範金融風險,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強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行農保經辦業務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進管理規范化。逐步推廣新型農保管理系統軟體的應用工作,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幹部養老保險應用管理系統。
(十二)加強學習調研,提高經辦能力。加強調研,積極研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新型農保的政策,組織農保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各級農保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經辦能力。
(十三)研究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辦法,逐步提高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水平。研究村幹部養老保險與新農保、「老農保」與新農保之間的銜接辦法。
五、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十四)高度重視農保信訪工作。認真對待每件來信來訪,充分聽取群眾的訴求,耐心宣傳解釋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實維護農村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