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1. 我國聽證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
我國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計劃經濟在國內佔主導地位,反映在行政領域就表現為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或命令性計劃等,這也影響了行政機關長期以來輕視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觀點。伴隨著中國法治的發展,「依法治國」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們開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及於關注,知情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由於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認識,聽證制度作為公民了解政府有關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實踐中未得到有效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其餘尚處於立法實踐階段,這就使得有些行政機關對其持漠視的態度,該聽證的未聽證,或者無故拖延聽證等情況時有發生,再加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輕視態度,聽證制度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狀況不理想。
2、行政首長制在聽證過程中仍佔主導地位
目前,學者們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聽證筆錄是否作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從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則來看,聽證筆錄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但就中國的國情而言,行政機關系統長期奉行行政首長制,在聽證結束後,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行政首長的裁決。另一方面,聽證後採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原因在於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總體素質較低,要完全依賴於聽證過程中質證的證據做出行政裁決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聽證意識有待相對較低
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的「聽證會熱」為我國聽證制度作了一次廣泛的宣傳。不盡人意的是這些聽證會在舉行過程中存在著不少違反聽證程序的做法,媒體對聽證制度認識上存在誤區從而導致了錯誤報道,混淆了廣大人民對聽證制度的認識,誤將聽證會等同於一般的座談會,這對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進一步規范聽證會的制度刻不容緩。同時加強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總體素質也十分必要。
4、對聽證主持人缺乏相應的制度性保障
聽證程序的實施質量如何,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聽證主持人,他與程序公正緊密相關。正如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教授所強調的,「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主持的公正聽證是行政裁決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決一樣,行政官員在聽證中所做的裁決也必須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做出。如果審訊官或者行政機關受到法律偏見的影響,那麼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為了確保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首先必須在制度上確保其能獨立地行使有關聽證的權利,這就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加強和確保聽證主持人法律獨立性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聽證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員隊伍自身的整體素質也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對聽證制度的一些完善
1、廣泛開展全民聽證制度的宣傳活動
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組織行政庭工作人員深入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並將意見即時反饋給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決聽證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廣泛代表性的難題,另一方面聽證主持人可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提前做好准備,從而在聽證過程中正確地引導聽證會的順利進行,實現行政聽證制度的公正與效率的。
2、建立相應的違反聽證程序的救濟制度與之相配合
有權利就有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得到及時、合理的保障。在實踐中違反聽證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二是在聽證中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針對此,筆者建議,可在今後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完善其相應的救濟法律制度。
3、確保行政聽證制度法制統一性
程序的價值在於落實法律的執行,在以《行政處罰法》為突破口的各種單行行政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相應的聽證制度,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由於出發點不同,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因此在將來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定義、基本原則、基本步驟等做出詳細的明確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四、從憲政角度對聽證制度的認識
憲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以文章上部分為基礎,對我國聽證制度做一個簡單的評價。
(一)聽證會和公民基本權利
舉行聽證會,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為會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為意味著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了限制。從法理上說,法律應盡可能擴大公民的自由,對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應該充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表現為對當事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時由於公權力本身的局限,特別在經濟領域,需要注重個人自治。聽證會制度,在行政權力擴張的背景下,無疑成為克服公權力運行缺點,保障個人權利和發揮個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協調
盡管聽證會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但是聽證會本身並不等同於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機會均等、多數決定原則之上的決策程序,而聽證會只是政府機關決策前的一種徵求意見程序,聽證會本身並不決策。正因為如此,聽證會的運作過程與民主的運作過程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比如,民主決策過程由投票產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樣的投票權,而聽證會的參加人由政府機關選擇,參加人以其專業知識而不是投票權影響決策;民主必須根據多數人的意見決策,而聽證會完全有可能採納少數派的意見。這樣,聽證會的參加人構成及其專業素質對於聽證會的成功與否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以搖號、抓鬮、抽簽或者選舉等「民主」方式選擇聽證會的參加人,首先就是對聽證會程序與民主程序的一種誤讀和錯誤嫁接。
實際上在聽證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過於追求對公權力的限制,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對個人自治的過分張揚,也不利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以此,必須注重權力和權利的協調。協調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違憲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在違憲審查中,判斷某一個涉及對基本權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憲,通常採取的標準是比例原則和利益衡量理論,即在正當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礎上,把對某一項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所獲得的利益和由於該限制所喪失的利益進行比較,在可以判斷前者的價值高於後者的情形下,才對該項權利做出適當的限制。在聽證制度中,主要通過聽證程序的設置和聽證者的意見對行政決策的拘束力來實現的。
(三)聽證程序的意義
即使在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裡,由於人性和利益的驅動,我們很難確定的說某個行政行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如盧梭所說,「一個國家官員代表了三種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團的,一是國家的」。行政權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它的擴張必然引起人們的擔憂。由於違憲審查的事後救濟和非專業化特點,聽證制度迅速發展起來。但另一面,與違憲審查相比,聽證制度中對公權力的限制理性化較低,在聽證中權利對權力的約束不同於司法。即在違憲審查中,被法院認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為,有可能在聽證中被否決(當然聽證參加者不具有決定權),原因在於聽證結果是意志自由選擇下的結果。
2. 什麼是行政聽證制度
行政聽來證制度是指行政源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實真相,給相對人一個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決定,其關鍵環節是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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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的適用領域在我國由單行法規定,目前主要適用於行政處罰、行政決策、和行政立法三個領域。
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標志,它也是規制公共權力行使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體現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聽證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是聽取意見的泛稱。狹義的聽證僅指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我國目前的法律所指的聽證指的是狹義的聽證,即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概述與
3. 如何完善行政決策監督機制
完善行政決策體制的對策 在完善行政決策機制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進一步強化對行政決策行為的監督。 (一)增強行政決策的民主性 1、要堅持重大問題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國家權力機關,還是社情民意表達機關。因此,各級政府應該切實按照憲政要求,重大問題必須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和審議,並形成一以貫之的制度。 2、要健全公開辦事制度。 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凡是與基層工作、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工商、稅務、土地、環保以及外事審批等業務都應該做到公開辦事,其內容包括制度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在公開辦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組織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績考核的透明度,強化民意調查,通過公眾輿論、人民來訪、社會調查等各種途徑和手段,了解人民群眾對政府重大決策的意見,對政府和政府部門領導人的政績評價。 3、要健全社會通報制度。 政府對於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和社會熱點問題,諸如一個時期經濟形勢、即將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項目的立項、人民實際收入的增減、公共衛生
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會災害的處理等問題,都應該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渠道,及時直接地向社會公眾進行通報,增強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雙向溝通。 (二)增強行政決策科學性 1、要健全專家咨詢制度。 專家咨詢制度是現代行政決策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進一步明確專家咨詢機構的基本職能。各級政策研究機構,既是領導的耳目,又是領導的外腦。其主要任務不是找根據,作注釋,而是出思路,當參謀,在重大問題上能夠提出多種方案供領導決策參考。同時必須在專家咨詢機構中進一步營造民主氛圍,提倡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支持思想交鋒,把對領導負責和對人民群眾負責結合起來,在重大問題上敢於發表獨立見解,敢於向領導表達不同意見,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見。 2、要完善社會聽證制度。 近年來,我國一些政府部門和公共組織在決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時,採取了社會聽證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必須看到,社會聽證制度在我國畢竟剛剛起步,還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走過場的現象。完善社會聽證制度,要在內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內容具體、態度誠懇、代表廣泛、形式靈活。堅持重大事項不召開社會聽證會就不決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要利用聽證會,擴大社會參與面,邀請多方人士參加,實現與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對話交流,直接溝通,以便了解民情、聽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基礎之上。 (三)強化對行政決策行為的監督 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中心環節,是解決政治、經濟、社會等所有問題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決策准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國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決定著國家和人民的命運。從本質上看,行政決策是一種政治過程,是一種追求公共利益並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為了使權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權利時實現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確保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須「實行決策的認證制和責任制,防止決策的隨意性」。為此,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1、要制定《行政決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規范決策程序。 行政決策程序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有利於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利於及時糾正行政決策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根據決策科學化的要求,應考慮制定《行政決策程序法》,既對行政決策整個過程的步驟、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銜接的自主性規定,又對每個步驟作出具體操作性的規定。 2、要建立行政決策評估制度。 決策評估制度,既有利於衡量決策的實效,又有利於總結經驗,改進決策,落實責任,因此很有必要就決策的評估標准、組織、方法、技術等作出明確規定。 3、要建立行政決策違憲、違法審查制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建立了一系列嚴格的違憲審查制度,設立專門的機構來審理違憲案件。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國的行政決策違憲、違法審查制度。具體來說可以啟動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功能甚至設立專門的行政違憲、違法審查機構,直接對人大負責,獨立行使司憲權;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將行政決策的違憲、違法行為納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證在各級行政決策中對憲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對各級行政決策違憲、違法行為的及時追究。 4、要強化輿論監督機制。 輿論監督是現代社會保證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防止隨意性、失誤性的有效途徑,也是發揚民主、體現政府活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應該允許新聞媒體對重大決策的失誤以及造成的損失進行及時、如實的曝光。同時輿論媒體要為民立言,發表與人民群眾生活相關的批評和建議,諸如公共事業、城市建設、教育收費、市場監管等等,從而為政府行政決策提供廣泛的基礎。 5、要強化行政者的責任意識。 要不斷教育行政決策者在行政決策中,時刻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著想,懷著一種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從事行政決策活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讓他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職權內,依照法定的決策程序,認真負責地搞好各項行政決策,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4.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什麼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依據如下:
四中全會公報: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4)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決策是行政行為的起點,規范決策行為是規范行政權力的重點,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前端。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決策,直接體現著其依法行政水平高低,直接決定著政府職能全面正確履行,直接關繫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目標的實現。
多年來,各級行政機關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過程中,積累了不少依法決策的好經驗好做法,決策的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但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亂決策、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應決策而不決策等問題也比較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侵害了群眾權益,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迫切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出台統一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體、許可權、程序和責任,著力推動重大改革、重要規劃、重大民生、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等重點領域決策的法治化。
以科學、剛性的決策制度約束規范決策行為,切實提高決策質量,努力控制決策風險,及時糾正違法不當決策,不斷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積極推進「六權治本」
5. 南京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的決策程序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依照下列程序規定:
(一)政府行政首長提出;
(二)政府分管領導提出並經行政首長同意;
(三)政府辦公廳(室)、政府部門提出並經政府分管領導、行政首長同意;
(四)下一級政府提出並經上級政府行政首長同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並經政府行政首長同意。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領導直接提出決策事項的,依照政府部門法定職權確定承辦單位。涉及若幹部門、職能交叉難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承辦單位;
(二)政府辦公廳(室)、政府部門提出決策事項的,提出部門為承辦單位;
(三)下一級政府向本級政府提出決策事項的,下一級政府為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的,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交決策方案。需要進行方案比選的,應當提交比選方案。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的論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後,應當出具書面論證報告。
第十四條 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經濟、法律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風險評估制度。評估後提出書面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對相關風險及其可控程度的評估意見,對成本效益的評價意見,以及相關對策和措施。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徵求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的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決策方案說明中載明。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規定程序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由承辦單位作為聽證機關,聽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會後,承辦單位應當作出書面聽證報告,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依據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意見、公眾建議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審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上報。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由政府領導交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並作出決策。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提請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方案及其制訂說明;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四)決策論證相關報告及材料,包括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徵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五)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政府辦公廳(室)收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處理。材料齊備的,送請政府領導批示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日。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於本級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方案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啟動、論證程序是否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補充徵求公眾意見、補充邀請相關專家論證。
補充相關材料、補充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向政府提出下列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方案通過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二)決策方案應當調整的,協調有關單位調整後,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三)決策方案應當調整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列明各方意見,提請政府裁決;
(四)決策方案超越本級政府法定許可權,或者內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或者公眾對決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議暫不提交政府審議。
第二十三條 政府辦公廳(室)收到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後,5日內送請政府領導提出意見。可以提交審議的,提請審議;不能提交審議的,向承辦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審議制度。集體審議形式包括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
審議決定程序由行政首長啟動。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說明;
(二)集體審議;
(三)政府行政首長發表意見,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後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應當明確執行單位。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報黨委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修改後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未再次審議的,退出決策程序。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
政府辦公廳(室)、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形成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6. 論文:試論當前我國行政決策聽證制度的幾點
在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種情形時,應當舉行聽證會,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內當聽證的;公眾對重大行容政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武漢市政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7. 我國應當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聽證制度
(一)要漸進式推進和擴大聽證的范圍
1、增加價格法規定以外的聽證事項 根據價格法規定,除在確定或調整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 品價格等三類必須進行聽證外,還可以將聽證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有形的商品、有償服務的 政府定價和政府的指導價上,這樣來彌補《價格法》中存在的缺陷,以進一步推進決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趨 勢。
2、應當將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引入市民聽證范圍 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項目建設上馬,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都來自於納稅人上繳的稅 收,而且這些項目對每個市民都攸息相關。因此,建立重大市政項目市民聽證制度,能夠讓市民直接參與重大項目 的建設,並接受市民的監督。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又確保政府決策的科學性,讓重大市 政項目成為陽光工程,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3、應該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范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為當事人提供一個有 效的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的機會。這樣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 同時,提高執法機關的民主意識,依程序執法的水平。
(二)要完善聽證制度的程序規定
1、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 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是保障所有利益群體都能在聽證活動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權的基礎,也是保證聽證代表 能獨立自主地表達其代表的利益群體訴求的關鍵。
2、建立聽證主持人選拔制度 在聽證中,要有相對獨立並具有較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就要建立健全一套選拔、任職、管理、培訓等制度。 聽證主持人可以通過統一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專門從事聽證主持職業,專兼職並存,與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保持獨立 性,公正行使聽證主持權力,不能偏袒任何行業、任何利益集團。
3、規范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為保障聽證質量,應規范聽證程序,從開始到結束都要有嚴密有序的過程,並具可操作性,確保聽證代表充分 表達意見的機會。
(三)營建「陽光聽證」的環境
1、合理配置信息披露的權利義務 在聽證之前,通過合理配置聽證組織過程中各方主體的信息披露權利和義務,加重申請人、經營者及其主管部 門的義務,賦予聽證代表尤其是消費者代表更多的權利,以扭轉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2、創新多種形式的聽證方法 目前,聽證形式主要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正式聽證程序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以聽證筆錄作為決策的依 據,屬拘束性聽證,而且正式聽證程序時間長、耗費大、效率低。
(四)切實提高聽證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健全聽證結果的處理機制 正式聽證會結束以後,要認真對待聽證的意見,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分類型整理、歸類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的大多數人認同一致的意見,而且對決策起關鍵作用,應當直接吸收;有的雖然是少 數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但對決策正確與否也有一定的決策價值,可以有選擇地吸收;在決策聽證中,大家分歧比 較大,各抒己見,應當記錄在案,匯總後報有決策權的行政主管機關研究論證,並向聽證代表反饋研究結果,如不採納的應向其說明理由、作出解釋,切忌聽證會結束後把聽證筆錄束之高閣,不予理睬。
2、明確提高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聽證筆錄記載的內容代表和反映著相關社會群體的利益態度,如在制度設計中明確正式聽證筆錄對最終定價行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決策部門進行最終決策時必須尊重聽證筆錄記載的聽 證會代表的意見,在多數聽證代表不同意決定方案或對其分歧較大時,必須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再由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聽證。
3、加強聽證程序的監督,目前,我國推行和引入聽證制度還處於初創階段,特別是價格聽證已經舉行多次,但由於宣傳教育不夠,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對此都還沒有形成充分的共識,所以在舉行聽證當中,缺少實際的經驗,難免會出現與聽證制度 不符的行為。因此,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聽證監督機制,通過人大、社會組織、公眾輿論來監督和制約。
8.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什麼是政府決策的主要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中,公示、聽證報告是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 〔2008〕17 號)明確提出,要在市縣兩級政府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范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