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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完善

發布時間: 2021-02-20 16:10:46

聽證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Ⅱ 聽證制度要往國家政策制定發展,怎麼落實

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治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盡管在不同的國家,對於聽證的定義、范圍、形式和程序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或統一,但從行政程序的角度看,聽證制度所要求和體現的精神卻是一致的,即通過公開、合理的程序形式將行政決定建立在合法適當的基礎上,避免行政決定給相對人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從而實現行政管理公平、公正這一崇高的價值目標。
中國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引進,是在改革開放以後的事。1982年制定的憲法以及此後十多年來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的發展,為聽證制度的移植與發展奠定了基矗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在這里,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是原則的、籠統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也應該表現為具體的法定形式,聽證就是被國外的實踐證明了的有益、有效的法定形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中國移植國外聽證制度的首次嘗試,也是中國行政程序制度發展的重要突破。在該法中,「聽證」
一詞在中國法律中首次出現並成為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並列的三種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它不僅界定了聽證程序的定義,而且還明確了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聽證的告知通知制度、公開聽證制度、主持人及其迴避制度、對抗辯論制度和聽證筆錄制度等。
如果說行政處罰法是移植聽證制度的首次嘗試,那麼我國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聽證的規定就可以視作中國聽證制度在立法上的擴展。該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須性、可行性。」聽證制度在立法上的擴展目前還在繼續。據悉,正在起草中的行政許可法、立法法等,都考慮規定聽證制度的內容。
雖然聽證制度在中國開始生根,但它目前還只限於少數幾個法律,適用范圍很窄,程序也很不規范具體;在操作的層面看,行政聽證制度確立後,各地和各政府部門對聽證制度的實行作了許多努力,但在眾多受到處罰、有權要求聽證的案件中真正舉行聽證的寥寥無幾。這表明聽證制度還沒有真正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從上述存在的問題看,要完善中國的聽證制度,應重點抓好以下幾點:
第一,提高人們依程序行政的觀念,樹立程序法治觀念
行政關系是一種傾斜的、不平等的關系。行政權力有易擴張性和侵犯性,如不加以制約和控制,就極易產生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和侵犯。而避免發生行政違法和侵權的方法之一就是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程序義務,而相對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權利,從而保持行政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平衡,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達到公開、公正和民主、高效。所以,自20世紀以來行政法治已從注重行政行為的結果發展到不僅注重行為結果而且強調行政程序,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了一股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潮流,聽證制度也就是在此情況下獲得重視與發展的。
由於中國長期的集權體制和受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的影響,程序一直被淡視。在立法中,往往實體規定多,程序規定少或根本沒有;在執法中,往往只追求行政權的實現,而忽視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在思想觀念上,往往認為程序繁瑣、麻煩,影響效率,甚至多餘,不能理解程序對實現實體正義的深刻影響和重要意義。所以,聽證制度在中國的完善,首要任務是要在思想觀念上認識程序,了解程序的意義和作用。
第二,逐步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國外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具有三個特點:一是范圍較廣,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適用於對相對人不利的處理處分;三是在有些國家,聽證不僅是用於具體處分行為,而且還廣泛適用於制定法規等抽象行為。
相比之下,我國目前的聽證程序主要還只限於行政處罰,而且還不是全部的處罰。當一種程序和制度還尚未被立法所廣泛採用時,其影響力和效力肯定是有限的,所以當前我國應盡快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盡量在對相對人實施不利處分時都能夠適用該程序,今後再逐漸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領域。
第三,要盡快完善聽證制度的程序規定
行政處罰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和重大突破是對行政處罰的程序(其中包括聽證程序)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對於一項鮮為人知的全新制度而言,關於聽證程序的規定仍是簡單而粗疏的,無法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因此,聽證制度的完善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程序上的完善,它要求對聽證中的主體,聽證的當事人和參加人,聽證的原則、步驟、方式和具體程序作出詳盡的規定,使聽證制度達到規范,具有極強的操作性,便於執行。
第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行政聽證制度的實施與實現
聽證程序的推行無論是對行政機關還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摒棄優越感和專橫的作風,增強民主和法治意識,樹立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而要達到這一要求,除加強對行政執行人員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其執法水平外,還必須從制度建設的層面上加以保障,強化行政責任制度,對於違反法律規定,該聽證不舉行聽證,或不認真實施聽證的人員和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Ⅲ 我國聽證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

我國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計劃經濟在國內佔主導地位,反映在行政領域就表現為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或命令性計劃等,這也影響了行政機關長期以來輕視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觀點。伴隨著中國法治的發展,「依法治國」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們開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及於關注,知情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由於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認識,聽證制度作為公民了解政府有關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實踐中未得到有效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其餘尚處於立法實踐階段,這就使得有些行政機關對其持漠視的態度,該聽證的未聽證,或者無故拖延聽證等情況時有發生,再加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輕視態度,聽證制度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狀況不理想。
2、行政首長制在聽證過程中仍佔主導地位
目前,學者們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聽證筆錄是否作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從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則來看,聽證筆錄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但就中國的國情而言,行政機關系統長期奉行行政首長制,在聽證結束後,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行政首長的裁決。另一方面,聽證後採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原因在於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總體素質較低,要完全依賴於聽證過程中質證的證據做出行政裁決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聽證意識有待相對較低
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的「聽證會熱」為我國聽證制度作了一次廣泛的宣傳。不盡人意的是這些聽證會在舉行過程中存在著不少違反聽證程序的做法,媒體對聽證制度認識上存在誤區從而導致了錯誤報道,混淆了廣大人民對聽證制度的認識,誤將聽證會等同於一般的座談會,這對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進一步規范聽證會的制度刻不容緩。同時加強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總體素質也十分必要。
4、對聽證主持人缺乏相應的制度性保障
聽證程序的實施質量如何,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聽證主持人,他與程序公正緊密相關。正如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教授所強調的,「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主持的公正聽證是行政裁決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決一樣,行政官員在聽證中所做的裁決也必須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做出。如果審訊官或者行政機關受到法律偏見的影響,那麼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為了確保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首先必須在制度上確保其能獨立地行使有關聽證的權利,這就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加強和確保聽證主持人法律獨立性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聽證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員隊伍自身的整體素質也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對聽證制度的一些完善
1、廣泛開展全民聽證制度的宣傳活動
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組織行政庭工作人員深入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並將意見即時反饋給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決聽證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廣泛代表性的難題,另一方面聽證主持人可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提前做好准備,從而在聽證過程中正確地引導聽證會的順利進行,實現行政聽證制度的公正與效率的。
2、建立相應的違反聽證程序的救濟制度與之相配合
有權利就有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得到及時、合理的保障。在實踐中違反聽證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二是在聽證中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針對此,筆者建議,可在今後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完善其相應的救濟法律制度。
3、確保行政聽證制度法制統一性
程序的價值在於落實法律的執行,在以《行政處罰法》為突破口的各種單行行政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相應的聽證制度,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由於出發點不同,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因此在將來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定義、基本原則、基本步驟等做出詳細的明確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四、從憲政角度對聽證制度的認識
憲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以文章上部分為基礎,對我國聽證制度做一個簡單的評價。
(一)聽證會和公民基本權利
舉行聽證會,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為會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為意味著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了限制。從法理上說,法律應盡可能擴大公民的自由,對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應該充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表現為對當事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時由於公權力本身的局限,特別在經濟領域,需要注重個人自治。聽證會制度,在行政權力擴張的背景下,無疑成為克服公權力運行缺點,保障個人權利和發揮個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協調
盡管聽證會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但是聽證會本身並不等同於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機會均等、多數決定原則之上的決策程序,而聽證會只是政府機關決策前的一種徵求意見程序,聽證會本身並不決策。正因為如此,聽證會的運作過程與民主的運作過程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比如,民主決策過程由投票產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樣的投票權,而聽證會的參加人由政府機關選擇,參加人以其專業知識而不是投票權影響決策;民主必須根據多數人的意見決策,而聽證會完全有可能採納少數派的意見。這樣,聽證會的參加人構成及其專業素質對於聽證會的成功與否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以搖號、抓鬮、抽簽或者選舉等「民主」方式選擇聽證會的參加人,首先就是對聽證會程序與民主程序的一種誤讀和錯誤嫁接。
實際上在聽證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過於追求對公權力的限制,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對個人自治的過分張揚,也不利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以此,必須注重權力和權利的協調。協調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違憲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在違憲審查中,判斷某一個涉及對基本權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憲,通常採取的標準是比例原則和利益衡量理論,即在正當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礎上,把對某一項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所獲得的利益和由於該限制所喪失的利益進行比較,在可以判斷前者的價值高於後者的情形下,才對該項權利做出適當的限制。在聽證制度中,主要通過聽證程序的設置和聽證者的意見對行政決策的拘束力來實現的。
(三)聽證程序的意義
即使在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裡,由於人性和利益的驅動,我們很難確定的說某個行政行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如盧梭所說,「一個國家官員代表了三種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團的,一是國家的」。行政權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它的擴張必然引起人們的擔憂。由於違憲審查的事後救濟和非專業化特點,聽證制度迅速發展起來。但另一面,與違憲審查相比,聽證制度中對公權力的限制理性化較低,在聽證中權利對權力的約束不同於司法。即在違憲審查中,被法院認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為,有可能在聽證中被否決(當然聽證參加者不具有決定權),原因在於聽證結果是意志自由選擇下的結果。

Ⅳ 什麼是行政聽證制度

行政聽來證制度是指行政源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實真相,給相對人一個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決定,其關鍵環節是質證。

(4)聽證制度完善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的適用領域在我國由單行法規定,目前主要適用於行政處罰、行政決策、和行政立法三個領域。

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標志,它也是規制公共權力行使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體現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聽證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是聽取意見的泛稱。狹義的聽證僅指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我國目前的法律所指的聽證指的是狹義的聽證,即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概述與

Ⅳ 我國應當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聽證制度

(一)要漸進式推進和擴大聽證的范圍
1、增加價格法規定以外的聽證事項 根據價格法規定,除在確定或調整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 品價格等三類必須進行聽證外,還可以將聽證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有形的商品、有償服務的 政府定價和政府的指導價上,這樣來彌補《價格法》中存在的缺陷,以進一步推進決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趨 勢。
2、應當將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引入市民聽證范圍 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項目建設上馬,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都來自於納稅人上繳的稅 收,而且這些項目對每個市民都攸息相關。因此,建立重大市政項目市民聽證制度,能夠讓市民直接參與重大項目 的建設,並接受市民的監督。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又確保政府決策的科學性,讓重大市 政項目成為陽光工程,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3、應該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范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為當事人提供一個有 效的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的機會。這樣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 同時,提高執法機關的民主意識,依程序執法的水平。
(二)要完善聽證制度的程序規定
1、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 健全聽證代表選擇機制,是保障所有利益群體都能在聽證活動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權的基礎,也是保證聽證代表 能獨立自主地表達其代表的利益群體訴求的關鍵。
2、建立聽證主持人選拔制度 在聽證中,要有相對獨立並具有較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就要建立健全一套選拔、任職、管理、培訓等制度。 聽證主持人可以通過統一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專門從事聽證主持職業,專兼職並存,與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保持獨立 性,公正行使聽證主持權力,不能偏袒任何行業、任何利益集團。
3、規范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為保障聽證質量,應規范聽證程序,從開始到結束都要有嚴密有序的過程,並具可操作性,確保聽證代表充分 表達意見的機會。
(三)營建「陽光聽證」的環境
1、合理配置信息披露的權利義務 在聽證之前,通過合理配置聽證組織過程中各方主體的信息披露權利和義務,加重申請人、經營者及其主管部 門的義務,賦予聽證代表尤其是消費者代表更多的權利,以扭轉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2、創新多種形式的聽證方法 目前,聽證形式主要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正式聽證程序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以聽證筆錄作為決策的依 據,屬拘束性聽證,而且正式聽證程序時間長、耗費大、效率低。
(四)切實提高聽證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健全聽證結果的處理機制 正式聽證會結束以後,要認真對待聽證的意見,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分類型整理、歸類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的大多數人認同一致的意見,而且對決策起關鍵作用,應當直接吸收;有的雖然是少 數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但對決策正確與否也有一定的決策價值,可以有選擇地吸收;在決策聽證中,大家分歧比 較大,各抒己見,應當記錄在案,匯總後報有決策權的行政主管機關研究論證,並向聽證代表反饋研究結果,如不採納的應向其說明理由、作出解釋,切忌聽證會結束後把聽證筆錄束之高閣,不予理睬。
2、明確提高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聽證筆錄記載的內容代表和反映著相關社會群體的利益態度,如在制度設計中明確正式聽證筆錄對最終定價行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決策部門進行最終決策時必須尊重聽證筆錄記載的聽 證會代表的意見,在多數聽證代表不同意決定方案或對其分歧較大時,必須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再由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聽證。
3、加強聽證程序的監督,目前,我國推行和引入聽證制度還處於初創階段,特別是價格聽證已經舉行多次,但由於宣傳教育不夠,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對此都還沒有形成充分的共識,所以在舉行聽證當中,缺少實際的經驗,難免會出現與聽證制度 不符的行為。因此,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聽證監督機制,通過人大、社會組織、公眾輿論來監督和制約。

Ⅵ 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Ⅶ 聽證的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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