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機關決議
1. 沒有法律依據,決策機關不得作出 決定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增加公民義務、減損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2. 下級行政機關不服上級機關的決定可以申請法律幫助嗎
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可以向該上級機關提出意見,內如果該上級機關還容是命令必須執行的話,那下級只有執行,但是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該上級機關承擔;第二種情況,如果該命令是明顯違法的,那麼下級就有權利拒絕執行!舉個極端的例子就可以了,上級命令你去殺一個人,你也去殺?不可能吧。至於受賄,那就是刑法的范疇了。西方國家?不知道。
3. 決定、決議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種類嗎
決定、決議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種類。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3)無須機關決議擴展閱讀:
按照具體用途和內容的不同,可將決定分為以下四類。
(1)法規性決定。用於發布權力機關制定、修訂或試行的法律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如《X X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2)指揮性決定。用於對某個問題、某種事項、某種行動進行決策性的指揮部署,如《X X 市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工業發展的決定》。
(3)獎懲性決定。用於表彰或處分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如《關於表彰2009年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4)變更性決定。用於變更機構人事安排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如《國務院關於撤銷X X 同志X X 省省長職務的決定》。
4. 下列公文中,不需要指明主送機關的是( )。 A.通知 B.請示 C.報告 D.決議
選D 決議。通知、請示、報告都必須標注確定的主送機關,只有決議不用。
5. 決定和決議有什麼區別
決定和決議的區別如下:
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後形成正式文件,並以會議的名義公布。
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布。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布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1)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2)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布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準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3)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
公布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著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准則。
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5)無須機關決議擴展閱讀:
決定的分類:
1、法規性決定。用於發布權力機關制定、修訂或試行的法律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如《X X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2、指揮性決定。用於對某個問題、某種事項、某種行動進行決策性的指揮部署,如《X X 市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工業發展的決定》。
3、獎懲性決定。用於表彰或處分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如《關於表彰2009年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4、變更性決定。用於變更機構人事安排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如《國務院關於撤銷X X 同志X X 省省長職務的決定》。
決議的分類:
決議一般分為公布性決議、批准性決議和闡述性決議三種類型。
公布性決議是為公布某種法規、提案而寫作的決議;批准性決議是為肯定或否定某種議案的文件;闡述性決議是對某些重大結論的具體內容加以展開闡述的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決定
網路——決議
6. 公文里決定和決議有什麼區別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也是某些企業的公文之一。決定是黨政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安排和規定的指導性、指揮性公務文書。 在實際運用中,還應對「決議」和「決定」做以下區分:
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後形成正式文件,並以會議的名義公布。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布。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布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①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布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準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
公布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著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准則。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7. 行政機關做出予以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以行政許可決定,都要採取書面實行嘛
行政機關不管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還是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均需採用書面形式。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對予以和不予以行政許可決定,均規定了應採取書面形式作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 下列公文中不需要指明主送機關的是A.通知B請示 C.報告 D.決議
A,從公務行文當中只有通知是發布的,沒有主送機關,而是抄送單位,而其他三個都是有主送機關的
9.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什麼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這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9)無須機關決議擴展閱讀: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10. 任何公民,非經()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決定,並由()執行,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如果沒有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批准,公安機關不能逮捕任何公民,如果人民檢察院和法院批准了,那麼只有公安機關才可以執行逮捕決定。
(10)無須機關決議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