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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開聽證不起訴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2-19 13:14:41

㈠ 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流程 檢察院不起訴怎麼處理

對於有被害人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給被害人(被害人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法人或有關單位)。為什麼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給被害人呢?
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為了使被害人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及時了解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處理情況,這也是人民群眾監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措施。對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如果認為對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收到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的那天算起7天以內向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對這個案件提起公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訴請求後,應當對這一案件及時進行復查,根據復查的情況作出起訴或者維持不起訴的決定,並將這一決定告訴被害人。被害人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過復查後仍然維持原來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還是不服,認為司法機關應當追究被不起訴人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該案件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據有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害人對於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被害人手中有證據可以證明被不起訴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而人民檢察院則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對這一決定又不服時,被害人可以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這一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的材料一起及時移送到人民法院,保證法院的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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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准。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㈢ 檢察院有沒有權利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刑事案件,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在於檢察院。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回》第一百七答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㈣ 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會怎樣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專不起訴決定書分別屬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拓展內容:

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訴的通知後,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復查,將訟訴文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的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同時也完善了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制約制度。不起訴決定同樣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保證它的正確性至關重要。如果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缺乏一種有效的制約方式,就難以保證錯誤的不起訴決定得到糾正,從而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㈤ 檢查院不起訴決定是屬於免除刑事法律責任嗎

一、檢查院不起訴決定不是屬於免除刑事法律責任
二、存在以下4種情況,可以免於起訴。
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或應當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是法律規定的應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3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里規定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有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以上七種情形,有的沒有犯罪事實,有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予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於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徵。

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是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還必須在其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後果等情節以及一貫表現進行綜合考慮,在確實認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對於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存疑不起訴的規定,徹底杜絕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4.附條件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起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㈥ 檢察院不起訴文書有沒有法律效力,允許反悔嗎

當然可以。不過,律師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看卷宗的,必須是案件移送審查起內訴後。
1、辯護律師容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採用查閱、摘抄、復英拍照、掃描等方式進行閱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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