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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延期舉行

發布時間: 2021-02-19 03:18:11

1. 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是什麼

平時可能大多數的公民不會去專門的關注於我國行政處罰當中聽證的這一規定,所以小編覺得大多數人知道行政處罰當中是有聽證的這一程序的,肯定也是涉身其中以後從專業的律師口中而得知的,有的時候有組織聽證會義務的機關會作出延期的決定。那麼,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是什麼?
一般企業、單位等收到行政處罰的聽證通知書後,如果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延期舉行聽證會的,可以提交延期聽證申請書申請延期,具體原因根據企業、單位申請為准。
根據規定,聽證組織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聽證,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聽證的情況包括如下幾項原因:
(1)聽證參加人少於規定人數,
(2)缺席人數導致意見比例失衡,可能影響聽證效果;
因特殊情況,聽證參加人在會上提出迴避申請,需要核實處理的;聽證組織機關認為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聽證機關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要知道,通常情況下的聽證會是絕對不會延遲的,而且就算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延期了也只能夠延期一次。並且就像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一般只有在聽證會的參與人數少於法定的,或者有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導致聽證會的效果沒有起到預期的那樣才會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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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問什麼是聽證紀律

聽證紀律及注意事項

聽 證 紀 律

一、聽證雙方參加人應聽從聽證主持人的主持;

二、聽證雙方參加人應相互尊重,使用文明語言,不得進行人身攻擊。為保證聽證順利進行,雙方要求發言或要求打斷對方發言,應徵得主持人同意;

三、旁聽人不得發言、提問,如對聽證會有意見,可在聽證會後提出;

四、不準鼓掌,不準吵鬧喧嘩和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行為;

五、未經主持人許可,不準隨意錄音、錄象、拍照;

六、不準吸煙、飲食,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出聽證會場,請會場內人員關閉BP機、手 持電話;

七、對違反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勸告、制止;不聽勸阻的,主持人可以指令維持秩序人員責令其退出會場。對當場發現的膠卷、錄音磁帶、錄象帶代為保管;

八、案件調查人員違反聽證紀律不聽勸阻的,主持人將報告上級給予紀律處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違反聽證紀律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主持人可宣布聽證終結。

聽 證 注 意 事 項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接到《聽證告知書》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2、決定聽證的,法制部門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製作筆錄,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於聽證前二日向主持聽證的法制部門提交書面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向主持人提交身份證明。

4、當事人按照聽證機關要求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

5、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聽證,要求延期舉行的,應在聽證舉行前三日提交書面申請並寫明理由,是否延期由行政機關決定。延期聽證只限一次。

6、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二)妨礙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無正當理由中途退

3. 什麼情況下,可延長進行聽證

什麼情況下,可延長進行聽證
沒有說是必須舉行聽證的,只有依當事人申請才舉行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4. 公安機關依法適用公開聽證的程序、要求

聽證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

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第一百二十七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決定或者開展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五)主持聽證,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二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辦案人民警察;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迴避;

(二)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二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分別對同一行政案件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並舉行。

第一百四十條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其中部分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在聽證舉行後一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對不公開聽證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條 聽證開始後,首先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聽證申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證據時,應當向聽證會出示。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場宣讀。

第一百四十四條 聽證申請人可以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並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出新的證據。

第一百四十五條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作證,調取新的證據。對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第五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聽證申請人、第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可以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

第一百四十七條 辯論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百四十八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因迴避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四)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一百五十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紀律。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第一百五十一條 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身份情況;

(四)辦案人民警察陳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

(五)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七)辦案人民警察、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質證、辯論的內容;

(八)證人陳述的事實;

(九)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的最後陳述意見;

(十)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拒絕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記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一百五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並報送公安機關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4)聽證延期舉行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聽證案例:

滁州琅琊區檢察院開門辦案,就一起賭博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監督員到場監督,公開聽取各方意見後,當場決定對兩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據了解,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直由檢察機關通過書面形式決定,像這樣進行公開聽證在我市檢察系統尚屬首次,在全省也為數不多,是我市司法改革中的一次有益嘗試。

此次聽證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賭博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袁某自2014年2月份以來,以營利為目的,在滁城一家網吧內暗藏賭博機22台。

公安機關將二人抓獲,隨後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對於這起案件,琅琊區檢察院沒有直接審查決定逮捕還是不逮捕,而是把「公開聽審」的模式引入審查逮捕階段。

當天參加聽證會的有檢察機關承辦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此外還邀請了3名琅琊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監督員並發表意見。

聽證會分為事實聽證和有無逮捕必要兩個階段。偵查人員介紹了案情並發表了對案件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在發言中也表達了意見和心聲,聽證監督員隨後從法律和人性化的角度發表了意見和建議。承辦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各方意見,最終決定對兩名嫌疑人不予逮捕。

5. 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1)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2)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
(3)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6. 行政處罰聽證會要不要當場簽字有什麼法律依據

聽證是行政機關給你申訴機會,你不簽字誰能證明你自己申訴了,大膽簽字吧,那隻是對聽證事實的確認1,而不是對處罰的接受,別害怕。

7.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發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 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3或5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 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 最後陳述;

(五)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 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 聽證公開情況;

(六) 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 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 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 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 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 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 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 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 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 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 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 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 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 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 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 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 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 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 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8. 孫楊聽證會延期至10月底,大賽將至,為何聽證會一拖再拖

近期,孫楊葯檢事件聽證會再次被延期又將中國人民的憤怒情感帶到了高潮。無緣無故、一拖再拖、毫無理由、做賊心虛、不可理喻、居心叵測......中國人民用這些中國成語來形容這些背後造事的丑惡靈魂。

同時在7月19日,孫楊自己要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開舉行聽證會,以求公開透明,力證自己的清白。所以,我們的孫楊是自願接受也敢於接受任何合法的檢查的。其實其目的都是不言而喻的,孫楊願意接受調查,而聽證會卻一而再再而三地因為各種非孫楊方面的不可言喻的借口推遲,試問,是心虛了嗎?不言而喻,其干擾孫楊訓練備戰奧運的小心思已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7月21日,孫楊在外國媒體報道不實的壓力下,再次獲得世錦賽400米自由泳冠軍。但在隨後的頒獎典禮上,澳大利亞選手霍頓拒絕登上領獎台,故意不和孫楊合照。

希望這一次的延期是最後一次延期,讓我們期待10月份的聽證會,還這件事情一個真相!

9.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可否延期

延期要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同意才可以。
不一定15日要舉行聽證。如放棄聽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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