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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是指司法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18 13:59:03

① 檢察院屬於司法機關

屬於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包括法院、檢察院及有關功能部門。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1)疑罪是指司法機關擴展閱讀
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關系: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1、分工負責。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獨立檢察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安全機關行使特別偵查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刑法執行權。
各政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相互推諉,也不互相替代。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經檢察院批准或法院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被害人提起自訴案件的審判。
2、互相配合。各政法機關在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基礎上,要相互支持、協調,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司法工作任務。
3、互相制約。各政法機關之間應相互監督、相互約束,防止執法錯誤,以便及時糾正錯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機關

② 什麼是司法和司法部門包括哪些

司法(Justice),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和區分。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2)疑罪是指司法機關擴展閱讀:

司法部門的職能劃分:

1、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2、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國家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

3、偵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的性質。公安機關除具有司法的屬性外,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4、特殊偵查權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立案偵查、監獄偵查部門依法對發生在監獄內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軍隊保衛部門依法對軍人犯罪立案偵查,上述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過程中角色同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

但上述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或其他非偵查職能的時候屬於行政機關的組成部門或軍隊政治部門的組成部門,不認為是司法機關。

③ 結合證據法基本原理談談如何認識疑罪從無原則

1,疑罪不僅包含從證據、案件事實方面無從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的判斷,而且還包含了在作出准確的案件事實認定後,該行為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重刑與輕刑之間無從判斷,屬於廣義疑罪的范疇,。
2,疑罪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輕重疑惑不決,難以確證的情況。
3,疑罪是指因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上存在著疑難而導致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難以認定的案件證據不足的認定標准應包括據以定案的個別或者某些關鍵證據不真實、不可靠;作為犯罪構成的某個或者某些要件的案件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據以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無法排除,還存在其他可能性。
4,疑罪是證據不足或證據相互矛盾,而導致主要事實無法認定,從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發生疑問而難以決斷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問題上發生疑難、產生爭議,對是否構成犯罪、或犯罪情質認定產生疑義的案件。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無法證實其有罪也無法證實其無罪的情況下,不認定被告人犯罪,應當根據刑事訴訟的不同環節,分別作出不同的決定,或不起訴決定或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疑罪從無同時應當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其依法管轄的案件,因為證據存在疑問或適用法律存在疑問而未達到移送審查起訴的疑案而作出的撤銷案件決定情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二、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准,強化證據審查機制
6.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④ 司法機關指的是什麼

司法機關(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在狹義上專指人民法院,廣義上還包括人民檢察院。

⑤ 疑罪從有是什麼意思

疑罪從有,顧名思義,是指即使案件關鍵性事實(即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存在疑問,司法機關仍然強行定罪量刑。在我國古代,大多數的疑罪案件都採取疑罪從赦或疑罪從贖的原則。如《尚書·大禹謨》記載:「罪疑惟輕,功疑惟重」, 又說:「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意為對疑罪要從輕處理,與其放過壞人,也不能錯殺無辜的人。但司法實踐中卻是刑訊大盛,推崇「棍棒之下無勇夫」,疑罪從有大行其道。建國後,雖然我國比較重視人權保障,要求做到「提高警惕,肅清一切特務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個好人」。但法律規定對此缺失,實踐中的做法也非常混亂,「文革」期間更是將捕風捉影式的疑罪從有原則發揮到極致。1979年刑事訴訟法對混亂的刑事訴訟做了明文規定,但仍未對類似疑案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結果導致在最後定案時採取類似處理政治問題常有的那種寧左勿右的態度,對被告人作有罪認定,結果釀成錯案,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當然疑罪從有並非等同於錯案。因為疑罪本來就存在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但卻存在其他可能性。因此,疑罪的可能性結果有兩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犯罪行為並非其實施。雖然從概率論上我們可以說,疑罪從有並非完全錯誤,也有50%的可能性。但我們反對疑罪從有的真正理由在於無罪推定,「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成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10無罪推定是一種可以被推翻的假定,如果控訴方的控訴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准,那麼無罪推定就應變為「無罪的判定」。所以,疑罪從有從根本上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錯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嫌疑,而且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還非常大。他們理應接受偵查機關的進一步偵查,確定其是否具有更大的犯罪嫌疑。

採納哦,親~O(∩_∩)O謝謝

⑥ 司法機關是哪些

全國人大
及其
委員會.
地方政府可根據所立之法,制定相關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是行政執行機關!
司法機關就是法院和檢察院!公安機關就是行政「執行」機關;人民政府是行政機關,最高的行政機關是國務院!所謂執行機關,舉個例子
你常常能看到公安去抓小偷和殺人犯
你看見政府的工作人員去辦案了嗎?
就象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也是不一樣的!!呵呵!
好好理解一下感念在說吧!

⑦ 什麼是疑罪從無原則

  • 【疑罪從無原則】

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回准。由於現有答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的法律原則。

  • 【疑罪從無原則簡介】

「疑罪」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輕重難以確證的情況,是司法實踐難以避免的常見現象。「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不僅僅是解決刑事疑案的技術性手段和原則,它的確立在更為廣泛的范圍內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它折射出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對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在關注保護社會之外,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

⑧ 什麼是疑罪從無,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如何貫徹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就是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即使證專據比較偏向屬於犯罪或者已經基本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只要有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的可能性或其他情形的,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甚至出現這樣的案例,同一個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判決構成侵權需要賠償,但在刑事案件中,判決無罪。這個說明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和證據條件是不一樣的,刑事犯罪的認定更加嚴格,凡是不能充分證明有罪的,就是無罪。

不過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疑罪從無的原則貫徹的還不是太好,證據不足就判決構成犯罪的情況還時有發生。這點需要加強立法監督、司法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監督。

⑨ 請教司法術語:疑罪從有的含義、出處

所謂「疑罪」,是指抄證明被襲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足,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兩難情況。我國在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疑罪從掛」的現象,即對於事出有因,又查無實據的疑難案件,先掛起來拖著,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則實行長期關押不予釋放,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規則。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些規定,是我國確立疑罪從無規則的顯著標志,它不僅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派生規則,而且也是證據採信規則的重要法則,該規則強調證明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機關來承擔,控訴機關必須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以證明犯罪,如果不能證實犯罪或者依據收集到的證據定罪存在異議,則應作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解釋和處理,罪輕罪重不能確定時,應定輕罪,有罪無罪不能確定時,應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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