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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再出具18種證明

發布時間: 2021-02-18 05:48:00

Ⅰ 關於公安機關不開具的18類證明什麼時候實施

已經實施了,裡面有很多的內容從來就不屬於公安機關的工作范疇,只是老百姓不懂,所以有什麼事情都找公安,造成公安局成了「萬事通」。前不久新聞發布這個信息,就是為了澄清這些工作項目。

Ⅱ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18類證明有哪些

●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個人索取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房產情況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Ⅲ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十八種證明後如果社保名字錯了怎麼辦

那身份證號碼有無錯誤?如果沒有,你向社保局說明情況,不行,你只能起訴單位,確認勞動關系,以便更改名字。

Ⅳ 公安部下發不予開18項證明須知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同一個人的
■解釋: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公安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兩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Ⅳ 公安局不再開具的證明有哪些

公安派出所不再開20項「奇葩證明」——

各類證明過多過濫、「奇葩證明」層出不窮,公安部官網顯示,公安部聯合其他11部門起草了兩份文件名為《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列出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包括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等。

在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中,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即公民用其他法定身份證件可以證明,以及不屬於派出所法定職責范圍的。

一是凡公民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9類事項,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二是對於公民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登記內容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三是對於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根據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者依法辦理公證,對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公安機關給予必要協助。

不過,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9類事項,如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注銷戶口、撿拾棄嬰(兒童),因乘坐飛機、火車、住宿旅店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Ⅵ 派出所不再開具20類證明有哪些

公安部介紹了18種不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給出詳細的解釋,內容如下: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 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系證明 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13、人員失蹤證明 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 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Ⅶ 公安機關不準出具的證明有哪些

您好!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如下: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驗碼,採用11位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陸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
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適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
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
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需要沉積、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
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應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
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與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顯示表現證明屬於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
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引發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謝謝閱讀!

Ⅷ 公安機關不再出具18類證明 以後該找哪個部門

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公安機關不出具後,應該通過相應程序免予證明或由相應的機關出具證明。

公安18類不再開證明: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居民身份證丟了,要辦理臨時身份證才能不耽誤乘機、取款、考試;辦理銀行貸款,要提供房產情況證明、償還能力證明……那麼問題來了:這些重要的證明材料,哪些是公安機關辦不了的?又該找哪個部門辦理呢?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驗碼,採用11位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陸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適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
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沉積、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
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應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與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顯示表現證明屬於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
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引發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Ⅸ 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公安辦不了該找哪個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驗碼,採用11位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陸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沉積、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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