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和復議
稅務聽證和稅務行政復議是兩種不同的行政程序。
稅務聽證是在稅務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納稅人不需繳納罰款即可要求舉行聽證,而納稅人要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先依法履行全部納稅義務,未履行義務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聽證受理范圍窄,只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時,納稅人才可要求聽證。復議的范圍則較寬,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阻止出境行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處罰行為、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和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為不服的,都可申請復議。
要求聽證有罰款數額限制,如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才能要求舉行聽證;而申請復議沒有數額限制。舉行聽證後,納稅人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仍然不服,在繳納罰款後仍可申請行政復議。國家稅務總局發[1997]125號文件第三條也明確規定:納稅人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後,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沒有繳清稅款及滯納金,過期後被稅 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繳清了稅款和滯納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對納稅問題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㈡ 行政處罰中,是不是聽證完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完了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聽證只是對某些特定行政處罰的程序之一,必須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並生效後,專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請行屬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程序,且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行政訴訟。但是,某些行政處罰必須先復議再訴訟,還有些只能行政復議,不能行政訴訟,還有些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一旦選擇行政復議,則不能再行政訴訟
㈢ 行政法中,復議、聽證、許可等的相對人申請和行政(復議)機關答復期限。
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述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依照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規定屬於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關於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㈣ 行政聽證和行政復議有什麼區別是否可以同時存在於一個行政行為當中。它們之間有什麼聯系
行政聽證是程序規定,比如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中均有聽證程序。比如行政復議中,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行政復議案件可聽證審理。
㈤ 聽證的方式及其他規定是怎樣的
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主要體現了方便當事人和講求行政效率的原則,有利於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效率。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行政復議案件越來越復雜,有時僅憑書面審理,無法查清案件事實,難以保證對復議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且審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給申請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護」的錯覺,不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而行政復議作為一項准司法行為,既要充分體現、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同時也應當在程序上體現公開、公正、參與的特點,應當適當借鑒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強行政復議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因此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在實踐中,哪些案件適用聽證審理方式,《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條例》只在第33條作了籠統規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具體什麼是重大、復雜案件,申請人如何提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何種情形屬於必要等等問題,仍然困擾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復議法》、《條例》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簡單談一下自己在此問題上的幾點看法。
一、聽證審理原則上適用於重大、復雜案件,簡易案件仍需採取書面審理方式。《條例》根據《復議法》制訂,雖然《條例》提出了聽證審理的方式,但是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復議法》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性規定,聽證審理是作為書面審查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從行政復議的法律性質上看,在形式上行政復議仍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有單方性,最終決定的作出不受所聽取相對方意見的限制,只要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准確,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二是從審理時限上看,行政復議的審限一般為60日(行政訴訟的一審時限一般為3個月),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行政復議活動不能過於繁瑣,必須要求行政復議快速、便捷。因此,筆者認為何為重大、復雜案件,一般有以下四個標准:1、涉及人數眾多或者群體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3、社會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4、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等等。對於簡易案件,原則上講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八種情況:1、對於行政警告不服的;2、對數額較小的罰款不服的;3、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且事實清楚的;4、情節簡單、無需對事實進行調查,且當事人對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爭議的;5、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明顯錯誤的;6、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7、對已立案的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認為當初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主動提出自行糾正的;8、事實清楚、涉及金額較小、且行政相對人急需要快速對爭議進行了斷的案件等等。
二、聽證審理原則上只對證據進行質證,而不對整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從行政法學上講,行政復議屬於行政司法的范疇,行政復議程序雖然借鑒了一定的司法規則,但與行政訴訟程序又有本質區別。行政復議畢竟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只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職能活動,行政復議適用的程序雖然有司法的特點,但是本質上仍然屬於是行政程序。因此,聽證審理的具體程序可以參照行政訴訟的審理程序,但又不能完全相同。僅從審理時限方面看,聽證審理程序也必須更加簡化,主要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以此來幫助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以便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
三、聽證審理原則上採取「面對面」的方式,而不主張採取「背靠背」方式。聽證審理的目的是為給行政復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台,為行政復議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幫助。通過「面對面」聽證,使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機關三方同時參與行政復議,給對方提供了自由陳述意見、進行辯論反駁的機會,會使申請人感到行政復議機構不是站在行政機關角度審查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場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利於增強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信任感,從而使申請人更容易接受行政復議決定。
四、聽證審理應制定具體的聽證規則,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聽證審理制度。聽證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聽證的適用范圍;2、聽證的原則;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參與人員(比如證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鑒定人員等)、書記員,對聽證主持人的資格要求、迴避條件等具體規定;4、聽證程序和步驟,一般要事先發通知、事中雙方陳述事實、相互質證和辯論、聽證主持人詢問、各方最後陳述等;5、聽證筆錄,要交當事人雙方核對並簽字蓋章,認定的事實將作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6、聽證費用的負擔。因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建議聽證亦不能收取費用。
總之,便捷高效是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一種渠道的優勢所在,所以行政復議在程序上不能繁瑣,尤其不能照抄照搬司法程序,但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公正,效率必須以公正為前提,沒有質量的效率是不效率。因此,行政復議聽證審理,應當具備必要的程序規則,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審理效率,降低各方參加行政復議成本,完滿解決行政爭議。
㈥ 行政復議法是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行政復議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6)聽證和復議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㈦ 不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是否能申請行政復議
首先要明確一點,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程序規定是針對做出具體行為的行政專機關的,當事人屬沒有程序規定。所有行政程序,都由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沒有告知程序的,屬於行政機關的程序瑕疵或違法。
所以,你的問題就有答案了。
第一,當事人沒有違反行政程序,因為在行政機關下達行政處罰時候,已經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和申辯的權利,那麼行政機關也沒有違反行政程序。當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你說的當事人放棄權利的,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不違反行政程序。
第二,在接到行政處罰後,申請行政復議是可以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應該進行處理。但進過調查發現行政機關沒有違反行政程序,就會駁回當事人的復議申請,或者不予立案,等等,根據情況而定。
㈧ 這種情況應該怎麼做是聽證還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內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容行政復議:
……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
鑒於此,小區居民可選取1至5名居民為代表申請行政復議,具體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是與規劃局同級的人民政府,或者規劃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變更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出
規劃局應當召開聽證,利害關系人可以選擇是否提出聽證。但聽證針對的只是「重大、復雜的案件」。
通俗點說,聽證並不能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手段混同。這種情況,可以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行政訴訟。
㈨ 不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能否直接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
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注意: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
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復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簡單來說: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㈩ 申請了聽證和刑證復議運管部門會不會加重處罰
原則上不會,這是你的權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