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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聽證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2-17 23:59:32

A.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機構信息

現為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頁鏈接

B. 比較經濟法中的定價目錄與聽證目錄

首先,我感覺你是我們學校我們經濟法班的....
其次,我也沒做
然後就是網路的一些相關內容

定價目錄是用來規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即規定依法享受價格管理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興業主管部門之間在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過程中的許可權劃分和管理分工。《價格法》並沒有對這種劃分和分工做出具體規定,而是在第19條規定了處理這種劃分和分工的依據,即定價目錄及其制定程序。
定價目錄包括商品品種或服務項目,定價內容、部門、形式和范圍、定價商品品種包括規格、等級、型號,服務項目包括提供服務的內容。定價內容包括收購價、供應價、調撥價、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和收費標准等。定價部門有獨家的,也有聯合的。
價格法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
(計價格[2001]2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現予公布,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在制定和調整價格時,由國家計委主持聽證。其中,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國家計委可委託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二、對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並已由國家計委主持對定價原則、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進行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具體價格水平時,原則上不再進行聽證。對其中有若干調價方案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的項目,如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再進行聽證的,要報告國家計委批准後實施。

三、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制定或調整價格時應當進行聽證。地方價格聽證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目錄中應明確由哪一級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聽證。制定和調整地方價格聽證目錄要報國家計委備案。

四、價格聽證目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進行調整。對於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未列入聽證目錄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如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許可權組織聽證。

附: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

國家計委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軟席除外)

三、民航旅客運輸公布票價水平

四、電信基本業務資費中的固定電話通話費、月租費,行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一是聽證的范圍。明確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表明凡屬於關系群眾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聽取意見的價格,都可以列為聽證的范圍。
二是價格聽證會的主持單位。《價格法》規定,舉行價格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這主要是為了能夠更公正地聽取意見,防止有的部門將制定價格與自己的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相聯系。
三是徵求意見的對象。《價格法》規定為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這是因為價格的制定與其利益有直接的關系,必須保障利益相關當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同時舉行價格聽證會不僅是為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更重要的是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
四是論證的內容。《價格法》規定主要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的必要性、可行性,具體包括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等內容。

與君共勉....

C. 政府哪些收費項目必須進行聽證

關於商品或服務價格的,根據2002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目前,僅有財政部2004年財政部令第21號《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對政府收費作出了籠統性的規定,「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財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財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條 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財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針對政府部門的收費全國尚無統一且明確的規定,有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內的政府部門收費規定了需要進行聽證。如南京市引入收費聽證制度,具體為:對市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大的擬設立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准,應該事先進行聽證,聽取各方面意見。聽證由市財政或物價部門負責組織,聽證代表要保證有一定比例的企業、市民和專業人士參加。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用。

D. 價格聽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來價格自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第四條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五條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E. 什麼是價格聽證制度

價格聽證制度,又稱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是指制定和調整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收費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請社會有關方面對其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程序制度,是價格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消費者直接參與定價的重要形式。
或:
價格聽證,又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指的是在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各界,尤其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制定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第三條 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第四條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
第五條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的原則。
政府價格決策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條 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七條 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其中,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也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也可以委託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八條 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聽證會代表應該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及確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
第十條 聽證會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可以採取自願報名、單位推薦、委託有關社會團體選拔等方式產生。
第十一條 聽證會代表可以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對制定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價方案提出意見,查閱聽證會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十二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旁聽申請,經批准後參加旁聽。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經營者或其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定價許可權的規定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營者可以委託有代表性的行業協會等團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五條 在無申請人的情況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權制定價格的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價格決策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應當依據定價許可權,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提出定價方案,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消費者或者社會團體認為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可以委託消費者組織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聽證申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價格和建議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單位調價額、調價總額;
(四)建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五)建議制定的價格對相關行業及消費者的影響;
(六)申請企業近三年經營狀況、職工人數、成本變化、財務決算報表,人均產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標與本地區同行業和其他地區同行業的比較等,該定價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供求狀況和今後價格走勢等情況說明;
(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財務狀況的說明材料需要評審的,可以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評審機構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審,由評審機構出具能證明材料真實性和合理性的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初步審查、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不予受理:
(一) 申請制定的價格不在定價許可權內的;
(二) 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三)申請制定的價格不屬於聽證項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不必要聽證的。
第二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書面申請審核後,認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組織聽證的決定,並與有定價權的相關部門協調聽證會的有關准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於公開舉行的聽證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先期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組織聽證決定的三個月內舉行聽證會,並至少在舉行聽證會10日前將聘請書和聽證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並確認能夠參會的代表人數。聽證會應當在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代表出席時舉行。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二)申請人說明定價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介紹有關價格政策、法律、法規、初審意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評審機構對申請方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審的,由評審機構說明評審依據及意見;
(五)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提出的定價方案進行質證和辯論;
(六)申請人陳述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
(八)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製作聽證紀要,並於10日內送達聽證會代表。
聽證紀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會代表意見扼要陳述;
(三)聽證會代表對定價方案的主要意見。
聽證會代表對聽證紀要提出疑義的,可以向聽證主持人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 價格決策部門定價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提出的意見。
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定價方案或者對定價方案有較大分歧時,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再次組織聽證。
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價格決策部門批準的最終定價方案,凡經聽證會論證的,上報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紀要、聽證會筆錄和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定價的最終結果。
第二十七條 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價格或者價格的制定對社會影響較小的情況下,聽證會可採取簡易程序。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價格決策部門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聽證主持人違反規定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並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導致決策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出具虛假評審報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指定資格,並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F. 誰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廢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規章目錄》,省政府令〔2010〕第9號,謝謝!!

《河北省人民政府廢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規章目錄》,省政府令〔2010〕第9號
一、河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經省政府批准,1988年10月18日省農業廳、林業廳公布實施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二、河北省白洋淀水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1989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代替)
三、河北省酒類產(商)品監督管理規定
1990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二次修正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四、河北省節約能源監測辦法
1990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號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五、河北省對外國記者采訪活動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規代替)
六、河北省舞廳、游藝游樂、書、報、刊經營活動管理費收取辦法
經省政府批准,1990年12月26日省文化廳、新聞出版局、財政廳、物價局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規不相符)
七、河北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實施細則
1991年6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規不相符)
八、河北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九、河北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十、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規定
1994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不相符)
十一、河北省統計登記辦法
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正
(調整對象已不存在 已經失效)
十二、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1995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十三、河北省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995年5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十四、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
1995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代替)
十五、河北省農村計劃生育優待辦法
1995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1995年1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十六、河北省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6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正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規不相符)
十七、河北省「寒門學子基金」管理辦法
1997年6月29日冀政[1997]52號公布施行
(調整對象已不存在 已經失效)
十八、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7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規代替)
十九、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1997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二十、河北省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規代替)
二十一、河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1998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二十二、河北省醫療機構刑事醫學鑒定辦法
1999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3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符)
二十三、河北省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號公布實施
(已被新的法規代替)
二十四、河北省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
2001年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5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二十五、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辦法
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二十六、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2002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號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二十七、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2002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號公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二十八、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辦法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號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二十九、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8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行政法規不相符)

G.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 是否有效

當然有效,它是決定行政處罰過程中是否需要聽證的依據.

H. 河北哪拆遷呢

想了解某個地區,具體是不是要拆遷,可以查詢當地的規劃文件,以及相關的一內些審批手續的文容件,因為在拆遷之前都會有一些需要審批的手續,比如國務院,省政府,或者是縣人民政府內部的一些文件,如果可以查得到,你可以查一查。
拆遷的具體信息建議咨詢當地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文件,如果還未做出徵收決定 ,可以查詢是否有相關聽證公開程序等等。
另外還可以在當地市縣國土資源局網站上查詢當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轉化計劃和棚戶區改造計劃,看你家是否在該計劃范圍之內。

I. 未列入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是否用開聽證會

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管理辦法》
……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

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

請參考。

J.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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