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扶貧資金
① 精準扶貧款被挪用該向那裡申訴
縣鄉扶貧辦和紀委
扶貧辦負責下發錢款和物資,挪用扶貧款屬於違紀行為,由紀委處理。
② 幹部挪用扶貧資金處罰
按相關法律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舉報村幹部挪用公款,套取國家扶貧款及補貼資金
你有證據的話,可以向鎮政府紀律檢查書記舉報。切記要有真憑實據,反映材料事實清楚,最好有群眾證人簽名按指紋。如果沒有證據支持,上面是不會調查的,你也可能被指稱誣告或造謠中傷。
④ 村支書挪用扶貧專項資金可以起訴嗎
不可以,因為挪用扶貧專項資金屬於公訴案件,私人是無法起訴的。
而且首先回要確定村支書把村裡「挪答用」的這筆扶貧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才能確定是不是屬於挪用專項資金。如果屬於挪用那麼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嚴重的才可升級到職務犯罪,但這基本上都是村幹部把錢放到自己的兜里。
⑤ 個人挪用扶貧資金27天壹萬元法律如何處理
先主動把挪用的錢補上,然後去自首,爭取能以最小的罪入名,先和扶貧資金付責人商量下能撤訴,別上告,不要讓你的人生從此有黑點。
⑥ 挪用扶貧資金,法律會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⑦ 貪污挪用扶貧互助資金及其孳息應怎麼定性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⑧ 村委會挪用扶貧專項資金用於村道路建設應如何定性
首先要確定村裡「挪用」的這筆扶貧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才能確定是不是屬於挪用專項資金。如果屬於挪用那麼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嚴重的可升級到職務犯罪。
⑨ 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現在就由小編來具體為你講一講吧,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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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肯亞、尚比亞怎麼樣防止縣領導貪占挪用扶貧資金,違規安排扶貧項目,弄虛作假,大搞"數字脫貧"撈好處
制度管人,而非人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