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陳述範文
❶ 收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說可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有關申辯文書怎麼寫
只要允許你申辨,基本上是依法或依規處罰,申辨也是無有意義的。
❷ 聽證紀要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1)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2)聽證事項的說明。
(3)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4)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5)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❸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說可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如何寫 處罰原因:食品檢驗不合格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關於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你享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你可以只進行陳述、申辯而不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一種新的程序,它是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進程的具體體現。聽證制度的確定和實施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可便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可以使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呈人帶來的麻煩。
❹ 聽證申請人可以就什麼進行陳述、申辯
按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和質證。內
相關法律規定《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❺ 聽證會申請人最後陳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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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近年來,高峰寺村土地徵用或是流轉較多,大量出現了失地農民。面對沒有土地的農民,就等於失去了幾乎生活和經濟的主要來源,而且現主要實行集中安置,就算有一定的土地,由於路遠年老,也無法耕種,只好任憑荒棄。因此,出現了比較多的零收入家庭。為此,村委會在民政幹部收到的8份低保申請中,認真討論、反復斟酌,全部提交到低保聽證會上投票通過。
2010年4月10日,在高峰寺村的會議室里,舉行了2010年上半年低保聽證會,聽證會評議人員由村裡的鎮人大代表2名、駐村民警1名、社長代表2名、社員代表2名、黨員代表2名、低保戶代表2名共計11人組成,聽證會由村主任主持,村民政幹部介紹他所調查的申請人家庭情況,社保員做會議記錄。
先由申請人當眾簡要說明自己申請的理由,然後評議人員對申請人進行提問。提問後,申請人退出會議室,由村民政幹部介紹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最後由評議人員自行打分。經過5戶家庭的陳述,最後統計最高票數是11票,5人全部都通過。
村主任在最後的總結中強調:村委會將此結果及時上報,並對全部申請人做特別要求,凡申請通過的,要簽《承諾書》,規范自己的行為,將此低保金只作為生活費,而不能另作他用,否則一經調查核實清楚,將立即取消他的低保資格。自2009年舉行低保聽證會以來,村裡有關低保的爭議減少了。建立這樣的聽證制度,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核心,主張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也在村裡形成了很好的宣傳效果,村裡低收入家庭能在能保盡保的情況下,享受到了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和共產黨的關心。
❻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質證後最後陳述範文
陳述申辯書
陳述申辯人:吳甲。
委託代理人:劉陽,安徽皖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致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
陳述人因與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產生矛盾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程序一案,陳述人對貴站告知書可能涉及到據以認定的事實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根據持有異議,現就該告知書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陳述和申辯如下:
一、陳述人的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其與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產生的矛盾糾紛並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案件事實起因,是在2014年7月7日晚10點左右,陳述人吳愛桃正在家中的樓上睡覺,聽到外面有動靜,於是起床出門查看。發現是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員工吳乙等人,該幾名員工不經任何語言告知或者詢問陳述人,直接就將陳述人押著去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食堂,時間長達兩個小時左右,後陳述人被送到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進行詢問,才知曉是因陳述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附近布置了籠網的一事可能要受到行政處罰,陳述人的上述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在此陳述三點意見:
1、陳述人是一個漁民,世代以捕魚為生,其所在的漁業隊都是漁民,曾經四處漂泊於水面,最後在賽口鎮的武昌湖水域定居並落戶,並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武昌湖水域建起了房屋,安置了家庭。且在很長時期內,陳述人也持有相應的捕撈許可證和相關的許可證件,至此,陳述人沒有採取國家禁止的捕撈方法,沒有以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動植物為捕撈對象,也非在禁漁區和禁漁期,而是在自己房屋附近使用籠網在湖內零星採集非常少量的水產品供養家庭生活,湖泊所有權本來屬於國家,陳述人的這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律。
2、陳述人所處的湖畔是否屬於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承包的范圍,尚且存在疑問,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經營的范圍是:內陸養殖、內陸捕撈、水產品銷售,按照我國《漁業法》第四十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使用全民所有水域從事養殖,應當取得養殖證,並且需要在養殖證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養殖,無正當理由不得使水域荒蕪。根據陳述人了解到的,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放養的魚苗品種有限,因此,即使該湖畔養殖承包權屬於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陳述人捕撈零星的非屬於該公司養殖的水產品,其行為應當不屬於偷捕該公司的水產品,何況,陳述人未得到任何的水產品。
3、武昌湖附近漁民就近進行零散的捕魚,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和長期的生活習慣,就正如農民需要靠田地生活一樣,漁民沒有田地只能靠水域里的水產品生活,我國社會主張社會和諧、穩定,對這樣普遍存在的現象,只能通過相關的人民政府出台相應地政策和相互協調解決,但不能一概對所有這種零散捕撈非養殖水產品作出行政處罰。
二、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吳乙等人沒有漁政漁港監督機關的行政委託,其公司屬於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屬於農業管理機構,更談不上接受行政委託,我國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十九條等已對此作出的具體的規定。那麼,吳乙等人,是公司的股東或者員工,且是本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之一,是無權對陳述人採取行政執法措施,也無權將其一方認可的事實強加於漁業執法部門,從而認定對陳述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而作為該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的機構――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在沒有對陳述人和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各自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僅憑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一面之詞,不核實現場,就此草率地認定陳述人的行為屬於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明顯違背法律規定,因為,該分站未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進行復核,也未明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屬於主觀上強加給陳述人的行政處罰,我國採取的依法治國的方針,一切行為應當依法辦事,重事實和證據,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更應該如此。
三、吳乙等人的行為侵犯了陳述人的人格權。事發當晚,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強行將陳述人准備押至其公司處的途中,陳述人多次提出,因其身上只穿了一件內褲,要求回家再加點衣服,再配合他們進行調查,且考慮到自己家裡沒有人在,要關一下門,但是,吳乙等人非但沒有聽,反而對陳述人的態度更加惡劣,這嚴重損害了陳述人的人格尊嚴,侵犯了陳述人的人格權。而且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以漁業執法人員的身份,四處威嚇,私設罰款權力,真正破壞了漁業監督管理秩序,陳述人保留相應的起訴權利,並希望貴站聯合其他行政部門對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並全面的對該公司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核實。還給武昌湖附近居民一個公道。
四、最後,因為長期的歷史遺留問題和生活習慣,武昌湖附近的漁民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行為上的不當,但具體到陳述人在本案中行為,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擬作出對陳述人作出4000元的行政處罰,明顯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相對而言,陳述人的行為在本案中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後果,也沒有得到任何的水產品,其性質並不嚴重,情節方面也未使用破壞生態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貴站不能因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更何況,《行政處罰法》和《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規定,即使陳述人存在漁業違法行為,如果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不予以行政處罰。
綜上,貴站擬對陳述人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缺乏必要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未依法對事實進行調查和核實,不能作出對陳述人行政處罰的決定。縱然陳述人存在輕微的違法行為,因其未造成危害後果,其行為與漁業隊的生活習性和傳統也密不可分,從這一點上來說,也不應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謝謝各位。
陳述人:
日期: 年 月 日
❼ 對工商行政管理局聽證告知書如何陳述申辯
首先既然下達的是聽證告知書給你,你有權舉行聽證。
然後,你不要求舉行聽證,只想提出陳訴申辯的話,就直接寫一個陳述申辯報告,裡面主要表達的意思就是希望能減輕處罰,理由要正當(家庭經濟困難、系下崗員工、有身患重病等等)。
❽ 告知書說,我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我只進行陳述、申辯不要求聽證行嗎聽證有什麼好處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關於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你享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你可以只進行陳述、申辯而不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一種新的程序,它是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進程的具體體現。聽證制度的確定和實施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可便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可以使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呈人帶來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