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行政機關
⑴ 一個被告是行政機關,一個被告是普通個人時,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我有一案子,開庭審理中,證人出庭作證,可證人是本案涉及的兩人,他內兩人是負素一項工容程主管,欠我公資,我把單位訴了,這兩證人不承人,我有他的出具欠條,這種情況是屬於他的攻守同盟,法律有何規定,他們屬於串供
⑵ 行政機關什麼情況下是民事訴訟的被告
這個涉及的是民來事訴訟和行政源訴訟主體的區分,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平等主體,在行政訴訟中訴訟主體一方是行政機關。在被告是行政機關的時候,要分辨是行政賠償還是民事賠償就要分辨與行政機關的糾紛是否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還是普通的民事行為,其實就是要分清行政機關進行的是和它自身的行政權力有關系。舉個例子,行政單位為了單位的用水進行和飲水供應商就應該是民事糾紛,因為這沒有和行政權力掛上關系。假如是為了行政機關用地而要徵收當地居民用地,因其索賠就可以稱之為行政賠償。
⑶ 被告(行政機關)可以上訴嗎
行政機關是被告,是當事人的其中之一,如果對判決不服,當然是可以上訴的。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⑷ 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時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應當出庭,不出庭應當說明理由。
⑸ 行政訴訟中被告是行政機關嗎
是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⑹ 哪些機關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一般的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只有一種情形復議機關會作為被告,那就是,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改變了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那就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做被告。
⑺ 行政訴訟的被告僅限於行政機關,這句話對不
不對。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版
有的組織原來不具權有行政管理職權,但法律、法規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務方面的管理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認為該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以該組織為被告提起訴訟。例如,《食品衛生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所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有權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情節嚴重的個人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該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就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這類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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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行政訴訟法規定哪些機關可成為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回提起訴訟的,作出行答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⑼ 行政訴訟判決後,被告(行政機關)有上訴權嗎
即使是行政機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專:《中屬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⑽ 行政訴訟中 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行政行為如何處理就是說誰為被告
其實這個在來實踐中本身就有問題,非源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行為啊。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的話,如果有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為被告;
若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由該組織為被告;被委託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委託組織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