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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公安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17 08:52:53

① 派出所是否有權舉行聽證

聽證是指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一項安排或處置須經相關者對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質證才能設定和實施的制度。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
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立法的聽證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
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稅務行政機關對處罰相對人的罰款金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達到2000元以上,組織達到1萬元以上,處罰相對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稅務機關舉行聽證。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② 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我國法律一項比較特殊的規定,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要求對案件的審理進行聽證,當事人聽證政策也有利於案件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體現了我國的法制精神,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於聽證,那麼,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程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的范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聽證申請人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有此方面的要求,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先行咨詢一下律師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以聽證、如果可以聽證,有哪些注意事項、以及其他一些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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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審理期間提出聽證會怎麼辦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資格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④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舉行聽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據此,如果公安機關准備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2000元以上的罰款時,應當事先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且告訴他們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⑤ 公安局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版處罰決定之前權,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⑥ 公安機關依法適用公開聽證的程序、要求

聽證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

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第一百二十七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決定或者開展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五)主持聽證,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二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辦案人民警察;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迴避;

(二)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二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分別對同一行政案件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並舉行。

第一百四十條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其中部分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在聽證舉行後一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對不公開聽證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條 聽證開始後,首先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聽證申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證據時,應當向聽證會出示。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場宣讀。

第一百四十四條 聽證申請人可以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並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出新的證據。

第一百四十五條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作證,調取新的證據。對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第五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聽證申請人、第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可以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

第一百四十七條 辯論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百四十八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因迴避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四)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一百五十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紀律。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第一百五十一條 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身份情況;

(四)辦案人民警察陳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

(五)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七)辦案人民警察、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質證、辯論的內容;

(八)證人陳述的事實;

(九)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的最後陳述意見;

(十)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拒絕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記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一百五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並報送公安機關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6)聽證會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聽證案例:

滁州琅琊區檢察院開門辦案,就一起賭博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監督員到場監督,公開聽取各方意見後,當場決定對兩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據了解,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直由檢察機關通過書面形式決定,像這樣進行公開聽證在我市檢察系統尚屬首次,在全省也為數不多,是我市司法改革中的一次有益嘗試。

此次聽證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賭博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袁某自2014年2月份以來,以營利為目的,在滁城一家網吧內暗藏賭博機22台。

公安機關將二人抓獲,隨後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對於這起案件,琅琊區檢察院沒有直接審查決定逮捕還是不逮捕,而是把「公開聽審」的模式引入審查逮捕階段。

當天參加聽證會的有檢察機關承辦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此外還邀請了3名琅琊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監督員並發表意見。

聽證會分為事實聽證和有無逮捕必要兩個階段。偵查人員介紹了案情並發表了對案件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在發言中也表達了意見和心聲,聽證監督員隨後從法律和人性化的角度發表了意見和建議。承辦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各方意見,最終決定對兩名嫌疑人不予逮捕。

⑦ 對拘留不能要求舉行聽證 只能暫緩執行 又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⑧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8)聽證會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⑨ 聽證會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依法舉行的聽證會是法律規定的,當然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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