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制約
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相互之間存在權力制約關系。由於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對訴訟活動具有全面監督關系。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在各自行使職權時存在著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的關系。
1.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是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關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保衛部門、監獄都具有偵查權。其立案偵查權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請檢察機關批准,偵查終結要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與此相對應,對於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偵查機關可以申請復議、復核。
2.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是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關系。審判機關通過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檢察權進行權力制約;檢察機關通過法律監督權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通過它們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監督確保國家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依法進行。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檢察機關對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時,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案件的終審生效判決裁定也有抗訴權力。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力同樣受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制約。例如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2)審判機關對檢察院立案權、起訴權進行制約。對於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無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這是人民法院以審判權對檢察機關起訴權行使的制約。
B.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什麼,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2)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制約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是對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於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中國在建國初期,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
後政務院改為國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家監察部。1959年4月監察部被撤銷。1987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恢復並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C. 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三者之間的監督與制約關系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查,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處理相互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則。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終結認為需要起訴時,須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和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可以作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的判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按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等。這種相互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是一種相互依賴、互為作用的關系,是唯物辯證法在訴訟程序中的具體應用。它對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訴訟中的主觀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錯誤,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從廣義上看,也是對訴訟活動所進行的一種制約、制衡和約束;
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能互相更換,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職權行事。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沒有三機關分工負責,就談不上三機關的配合與制約。
互相配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任務。而不能互相封鎖、互相扯皮、互相刁難、彼此抵銷力量,影響刑事訴訟任務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檢、法三機關也可能發生一些意見分歧,這是正常的,正確的態度應當是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充分協商,依據事實和法律,求得統一的認識。
互相制約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中要堅持原則,互相監督,發現錯誤及時提出或糾正,保證案件不錯不漏,不枉不縱。互相制約的根據是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應當積極去辦。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就不能辦。違反國家法律的,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幫助有關單位改正,發揮制約的積極作用。決不能為了照顧關系,講情面,而放棄原則,給工作造成損失。
D. 我國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怎樣相互制約的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在處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互相推諉,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經檢察院批准或法院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還負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被害人提起自訴案件的審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協調,共同完成工作任務。
互相制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互相監督,互相約束,防止發生錯誤和及時糾正錯誤。例如,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報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對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駁回起訴;法院判決後,檢察院對有錯誤的判決可以提起抗訴,法院認為抗訴無理的可以駁回抗訴;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應當轉請檢察院或者原判法院處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偵查、審判和刑事執行工作實施監督。另外,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監督也是制約,如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屬於司法機關,分別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
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過去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強調三機關的相互配合,現在立法與實踐盡管依然重視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約的觀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強。如本法有關法院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的規定就弱化了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配合,加強了法院對檢察機關的制約。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是一個辯證統一的綜合體,必須全面貫徹,不能過分偏執於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約,才可以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從而保障訴訟的科學性、公正性,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權,但只制約不配合,有時會放縱犯罪,影響刑事訴訟工作的高效開展,從而無法准確、及時地查清事實真相,抓獲罪犯。基於此,三機關之間的理想關系應當是,以互相制約為主,在此前提下強調積極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的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第7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原則界定了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也構建了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要各司其職,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共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E. 如何更好的實現對檢察權的監督和制約
1. 加強檢察權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有效途徑
一、完善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監督制約機制。
(1)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業務監督。上級檢察機關通過下級檢察機關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各業務系統加強對本系統內部進行對口指導;通過下達和執行各種業務規定,規范業務運行程序,監督下級業務進展情況;下級人民檢察院應將作出不起訴、撤銷案件決定的案件,以書面的形式報上級院備案,並將復議、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和申訴人,相關材料報送上級檢察院對口業務部門,上級院審查後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2)將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監督措施制度化。下級檢察院應定期將一段時期檢察工作的開展情況、下一步工作設想等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檢察機關陳述,並由上級檢察院組織各相關業務部門評議、考核,對履行職務情況較差的予以批評、誡勉;下級檢察院對立案偵查的大案、要案及時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以便上級檢察院隨時審查、監督該案件的進行情況。
(3)健全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請示答復制度。針對下級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核或對疑難案件的請示答復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請示的范圍、請示的程序、請示的內容和要求,嚴格規定答復採取的形式、答復的期限,下級檢察院對上級檢察院的決定必須嚴格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上級檢察院備案。
二、強化檢察委員會的監督制約機制。
(1)加強組織建設,改善委員結構。一是建立委員備案審查制和資格准入制,打破終身制,優化委員結構;二是加強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建設,調整辦事機構人員配備,將理論功底扎實、業務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充實到檢察委員會。
(2)規范檢委會議事法律程序,實現議事程序化。一是確定檢委會研究案件和研究重大事項的范圍,二是規范議案的提交程序,三是規范議案的初審及受理登記程序,四是規范議案的討論和決定程序,確保檢委會決定的質量。
三、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功能。
(1)從制度上明確檢察機關內部各監督部門之間的職責,使得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整合內部檢察資源,進行科學的整合與配置,對檢察機關內部具體監督職能進行分工。明確檢察權運行的分別處於哪個具體監督部門的監督和制約下,增強可操作性,防止權力異化而出現漏洞。
(2)注意做好各監督職能部門之間工作的銜接,注意權責分配的合理性科學配置,各部門、相互關聯的部門的監督許可權,要建立相互銜接的監督業務流程, 使案件在各環節流轉順暢,使部門的事務運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3)建立案件質量預警機制。各內部監督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並非就事論事地糾正,需要定期將一個時期以來的問題集中分析,從中發現執法中的薄弱環節,發現傾向性的問題並進行深入研究,結合實際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
2. 完善檢察權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的路徑選擇
一 、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現行法律框架下檢察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它的重大意義不容置疑,但作為司法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加以調整和改進。第一,盡量從法學教授、離退休資深法律工作者中選任一批人民監督員成立專門的監督人員庫,根據案件的需要隨機遴選且應理性地迴避人大與政協的領地。第二,縮短人民監督員的任期。現行規定人民監督員的任期為三年,但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在長期與檢察院打交道的過程中,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難免會形成人情和面子問題,這樣不利於人民監督員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第三,建立人民監督員迴避制度。如果人民監督員本人或其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則應迴避,不能參與對該案件的監督。
二、完善新聞輿論監督。
新聞輿論的監督是檢察權外部制約機制的重要方式。時間上的搶先性、空間上的廣泛性、受眾面的普遍性是輿論報道的特點和優勢,但由於檢察機關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與公眾對案件期盼的社會效果往往有出入,故這些優勢亦易使檢察機關位於新聞輿論的巨大壓力之下從而對檢察工作產生負面影響。為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應建立檢察機關與新聞媒體的良性互動機制。檢察機關可設置專門的新聞崗,指定專人負責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並向媒體傳遞正確的信息,防止輿論對公眾的誤導,規避傳媒反向對檢察機關施加的輿論壓力。同時,新聞媒體應尊重檢察機關的職能和運作方式,客觀報道才能發揮其對檢察權監督的應有功能。
三、加強人大對個案的監督力度。
對於權力機關的監督,應該在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基礎上,加強人大對個案的監督力度。人大對個案實施法律監督,是維護法制統一,實現依法治國的需要。個案監督的范圍應界定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具有典型意義的疑難案件、反映檢察官因徇私枉法等原因造成的冤案和錯案、對法律規定的看法不一致,而需要權力機關進行法律解釋的案件以及受到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干涉的案件。
3. 綜上所述,缺乏監督的權力容易被濫用,檢察權也不例外。因此,要提升執法公信力,必須加強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工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是促使檢察權規范行使的有效途徑,也是提高執法公信力、提升效能建設和政風、行風、作風、警風建設,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司法熱點問題的重要途徑。
F. 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和司法機關三者的關系
公檢法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三者是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檢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隸屬於公安部,是執法機關。總而言之,"公檢法"即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關於各專門機關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最高法院長周強與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國家的政法機關。它們總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三個機關既分工負責,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和被害人;勘驗作案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處所;扣留物證、行證進行鑒定,對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派人出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檢察機關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行使檢察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哪一種刑罰。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有權做出判決或裁定。 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G. 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關系是什麼求解答,謝謝大家
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版權、玩忽職守、權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3、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H.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對是錯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句話是正確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裡面規定的內容。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8)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制約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