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店鋪聽證
『壹』 工商局案件調查人員參加聽證應注意什麼問題
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注冊(如齊創輝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對其登記注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管理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受理消費者申訴,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與監督;監督管理電子網路經營行為。
(六)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製;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工作。
(七)組織管理廣告審批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指導辦理合同鑒證,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
(九)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
(十)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管理拍賣行為。
(十一)對企業名稱,馳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標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
(十二)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營獨資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三)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協會、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貳』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規定來說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有相關的證人進行處理。
『叄』 簡述對行政處罰有異議要求聽證應注意的主要事項
聽證,主要是對行來政機關已經源做為案件證據的資料、事實的聽取和核實。對行政機關聽證中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聽證中應注意的主要事項我想,一是對展示資料的確認,是否有證明效力;二是對證據的運用及效力提出自己的申辯。
『肆』 未列入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是否用開聽證會
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管理辦法》
……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
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
請參考。
『伍』 收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說可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有關申辯文書怎麼寫
只要允許你申辨,基本上是依法或依規處罰,申辨也是無有意義的。
『陸』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正確的是什麼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目錄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展開 編輯本段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編輯本段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准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台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當在冷卻後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製作冷盤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製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八)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製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四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0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柒』 市場監管局開聽證會時號加的有哪些人
市場監管局開聽證會加的人是一些相關部門的人啊。
『捌』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書是一樣嗎
這2種告知書都屬於一般行政告知書,但是前一個是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後一個是針對處罰事項的告知書,內容和作用完全不一樣
『玖』 市場監督管理局聽證結束一般多少日子有結果
監督管理所聽證結束,一般多少日子有結果,這個需要問一下相關的部門吧,看看他們有多少日有結果,或者打個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