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大決策聽證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中,公示、聽證報告是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 〔2008〕17 號)明確提出,要在市縣兩級政府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范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㈡ 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召開聽證會有什麼意義 急啊
利於政策的民主性。
㈢ 什麼是重大決策聽證
一項安排或處置須經相關者對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質證才能設定和實施的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
聽證是指聽取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法。
聽證的具體程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告知後3日內用書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舉行聽證時應當製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八、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
㈣ 以下哪些人員可以申請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
建議你從以下四點進行回答:
1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和其他行政運行功能的基礎沒有決策就沒有行政的後續活動,在確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只要明確了要解決什麼問題,達到什麼目標,通過什麼途徑,那麼行政組織和人員的行政行為就有了明確的方向,行政管理的組織、指揮、協調、監控等運行功能就有了依據。
2行政決策是行政領導者的首要職責和發揮才智的舞台。行政領導者是行政決策的組織者、審定者和推行者。行政能力是行政領導者的一項最主要的能力,也是其領導水平高低的標志。因此,行政決策是行政領導者的大舞台,通過這大舞台鍛煉和發揮其才智。
3行政決策是保證行政管理高效化和提出來高政府古今的重要前提和關鍵環節行政決策滲透於行政管理的全過程,一個正確的行政決策是將全部行政行為導向成功、高效的重要前提。反之,由於決策失誤而導致整個行政活動產生負功能,直接損壞政府的威信。
4行政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能促進整個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學化的實現。行政管理的首要環節能嚴格遵循客觀規律,立於不敗之地吸引廣大群眾和下屬參政議政,就能對政治參與提出更高的要求,普遍提高社會公眾政治參與的意識和能力,為行政管理其他環節的民主化、科學化提出要求和提供經驗教訓。
㈤ 審計重大事項決策違規問題有哪些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強調: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回和形式答廣泛集中民智,使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之上.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詢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建立多種形式的決策咨詢機制和信息支持系統".這為我們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提供了明確的、有針對性的工作思路.作為國家綜合經濟監督部門的審計機關來說,審計決策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應針對當前審計決策中存在的問題,從審計決策過程的關鍵環節入手,全面研究制定各種有效措施,真正實現審計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㈥ 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召開聽證會有何意義
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召集社會人士參與決策,達到符合實際、符合人心的目的,充分體現我黨和政府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等等等等
㈦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舉行多少日前,應當告知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
㈧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有哪些
在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種情形時,應當舉行聽證會,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內規定應當聽證的容;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武漢市政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㈨ 重大事項報告,議案的提請程序有哪些規定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具有創制性、民主性、權威性、重大性的鮮明特徵。對沒有立法權的縣級人大常委會來說,決定權的地位和作用尤為突出。然而,受思想認識、體制機制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這一職權行使並不充分,離憲法、法律的規定和人民的要求還有差距,較之監督權、任免權而言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 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與實踐,取得了一定進展和成效,但總體上看這一職權的行使還很不到位,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黨政不分,邊界不清。由於受舊的政治體制的影響,有的地方延續高度集權型的領導模式,在實踐中造成了地方黨委對國家機關各個部門具體事務的大包大攬。具體表現在:部分地方黨委包攬了對本行政區國家事務的決策,黨委的決策往往不經人大常委會決定就直接交政府執行;有的經常是黨委和政府聯合發文,要求貫徹執行,使人大常委會決定權如同虛設;有的地方甚至該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也不依法提交。黨政不分、以黨代政、行政侵權,導致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難於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忽視。 程序不明,決策倒掛。現行法律法規對重大事項的提請程序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也不盡一致,一些決議或決定出台的過程缺乏嚴格的程序保障。在實際工作中,「一府兩院」習慣於首先向同級黨委負責,其次向其上級部門報告,有意或無意地繞開了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有的政府部門主觀地對重大事項進行甄別和選擇,不能做到凡重大事項都交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有的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項上「先斬後奏」,越權行事,將人大行使決定權視為「走過場」。結果表現為,法律的原則規定是一回事,實際執行起來是另一回事,向黨委和上級機關負責是具體的,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提請決定、接受監督是飄忽不定的,客觀導致了決定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夠。 效果不明,有權無力。人大決定權本應是最具權威和法律效力的決策形式,然而在實踐中不少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這一職權上或「不敢」,或「不願」,或「不會」,或「不善」。如果「一府兩院」不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或不認真執行決議、決定,人大常委會雖可依法進行詢問、質詢或開展特定問題調查,但現實中這些剛性手段卻鮮少運用。決定權行使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則規定或未明確規定的行使得少;作出的決議、決定比較原則、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點、抓住要害,有具體指向的少;被動行使的多,主動決定的少;作出決定的多,落實到位的少。這些情形導致人大常委會有「權」而無「力」,重大事項決議效果不理想。 范圍不清,無所作為。對哪些具體工作應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怎樣規范有效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即使有的地方出台了界定重大事項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但普遍比較原則和粗略,在實踐中難以把握,操作性不強。每兩個月一次的人大常委會會議,雖然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一些專項工作報告,但在審議中往往是談成績多、講問題少,談普遍性的東西多、講實質性的問題少,更缺乏觀點的碰撞和交鋒,很難從審議中權衡利弊得失。有時也發現一些問題,但大多是以審議意見的形式反饋給「一府兩院」,很少能針對這些重大問題,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積極主動地作出帶有實質性內容的決議、決定。 縣級人大常委會如何運用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對策 作為縣級人大常委會的三項職權之一,重大事項決定權不應束之高閣,理應得到重視並被充分而有效地行使,真正發揮作用。 科學界定和正確把握重大事項的標准與范圍。判斷某一個事項是不是重大事項,可以綜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二是本行政區域內帶有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國家事項;三是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事項;四是客觀實際確需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上述這些原則,實質上是重大事項的確定標准,有的學者將之概述為「法定性」、「國家性」和「重大性」。 據此,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重要工作目標的變更、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等。二是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經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作出決議或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五年規劃中期實施評估情況等。三是議而不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但不能作出決定,如行政區域劃分、政府機構設立。 正確認識和處理人大決定權與其他職權的關系。研究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這一問題,必須將其放在我國現行的政權體系中來看待,搞清它與其他職權的區別與聯系,正確處理好三種關系。 一是人大決定權與黨委決策權的關系。地方黨委通過決策的方式貫徹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行使執政權力,憲法和法律賦予了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兩者目標一致。黨委通過人大常委會了解群眾的願望和要求,集中群眾的智慧,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確主張,最終經過法定程序把黨的決策變成國家意志,成為對全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黨委的決策是人大常委會確定工作目標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政策依據、行動方向和指導原則,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 二是人大決定權與政府行政權之間的關系。我國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地方政府在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上具有行政管理權,但政府對行政管理的決定與人大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在性質、效力和側重點上有所不同對應該由人大決定的重大事項,政府要主動提請人大決定,而不能越權決定,人大也不能越權代行政府的行政權;有時對同一事項,人大、政府都可以作出決定,但政府的決定應服從於人大的決定,不得與人大決定相抵觸,人大有權撤銷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三是決定權與監督權、任免權之間的關系。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免權之間,既相互交叉、相互依存,又相互聯動、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縣級人大常委會職權體系的統一整體。人大常委會所討論決定的一些重大事項議題,是在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發現和產生的,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需通過行使監督權來保證實施。在行使任免權過程中,必然要把所任免對象執行人大決議或決定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督察,這對人大決議或決定的貫徹實施具有保證和促進作用。只有把「三權」行使有機統一起來,才能使其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進一步嚴格規范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程序。程序是實現實體法的重要保證。憲法及地方組織法對重大事項只作了原則規定,沒有涉及具體的程序規定。有效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當制定科學、嚴格的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程序,以保證重大事項一旦進入法定程序,就能夠不受任何非正常干擾、不可逆轉地依照程序進行下去,能夠作出合理、可行的決定決議,並最終落實到位。 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著重規范提出審查、調查研究、請示匯報、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公布實施、監督反饋等七個方面的工作程序。 建立和完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聽證制度。聽證程序雖然不作為決定產生的必經程序,但其作用是極其明顯的,尤其是在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項上,完全有必要在決定產生前召開聽證會,將聽證程序納入人大常委會產生重大事項決定的程序中來,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實現決議、決定的科學化、民主化。 要保證聽證的質量,提高聽證的效率,須在舉行聽證的基本程序上下功夫。從西方主要國家和我國地方人大聽證的實踐來看,實施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聽證,主要包括四個基本程序:一是聽證的提起,二是聽證的准備,三是聽證的舉行,四是結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