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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動議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1-02-16 13:24:07

Ⅰ 近期有什麼好看的美劇

不知道樓主想看什麼類型的...
驚悚:《行屍走肉1-2季》(僵屍),《危內機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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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神探夏洛克1-2季》(強烈推薦),《越獄1-4季》(強烈推薦,老劇了),《復仇》(再次強烈推薦...)
科幻:《終結者外傳1-2季》,《史前新紀元》
古裝:《斯巴達克斯1-3季》(血腥暴力色情,不知LZ是否重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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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章瑩穎案正式審理時間推遲至什麼時候

當地來時間8月28日,美國伊利諾源伊中部聯邦地區法院就章瑩穎在美遭綁架案舉行了聽證會,批准了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代理律師此前提出的延期案件審理的動議。

在當地時間8月28日下午兩點四十五分,章瑩穎案件嫌犯克里斯滕森綁架案又一次開庭,由布魯斯法官主持,政府方面有兩位檢察官和一位FBI的探員在場, 嫌犯本人和他的兩位律師在場。原本定於今日的庭前會議被取消,今天所進行的內容是安排下一步的日期。

在法庭上,檢方有意提出追加起訴,目前法官已經將本案的正式審判日期定在2018年2月27日, 庭前會議的日期定在2018年2月12日。法官將為本案預留出三個星期的審判時間。法官同時表明,這些日期經確定後將不再推遲,在此期間,嫌犯將繼續被關押。

此外,法官在法庭上還要求,如果追加起訴之後所必須的通過美國司法部長等程序,應該於2017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

Ⅲ 刑事訴訟案件走的司法程序都有哪些,能一步步說明嗎

一、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前的程序
(一)罪狀認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狀認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種答辯:有罪答辯、無罪答辯和不予爭辯的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經法官查明答辯系出於被告人自願的,對於已經認罪的指控既不再進行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辯,法官應當確定開庭日期,准備正式審理。在正式的法庭審判開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項進行必要的准備,如對於控辯雙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證據、要求對方展示證據等方面的申請,法庭應盡可能在開庭之前解決。控、辯雙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備工作,如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據、開示證據等,有的准備工作可能還需要法院參與或者由法院就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定,如審前動議、審前會議等。
(二)挑選陪審員程序
在美國因被告人不認罪而需要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審團進行審理,除非被告人放棄陪審團審判,法院在第一審程序時必須召集陪審團。為了組成一個公正的陪審團,聯邦和州的法律規定了兩種程序機制:一是隨機的初選程序。隨機挑選的陪審員經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必要的調查與反饋程序之後產生一份名單,書記官根據這個名單准備候任陪審團的名單,然後通知這些人到庭。二是嚴格的「庭選」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審員經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質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之後,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才能成為真正的陪審員。經過上述程序篩選後,候任陪審員的人數達到法定的陪審人數時,本案的陪審團就正式組成了。
二、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後(在這里,我將僅就陪審團組成後的法庭審判程序而言,大體上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開場陳述
這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陳述,其陳述在各司法系統是一致的,即檢察官先陳述,辯護律師後陳述。
檢察官的開場陳述是為了告訴陪審團指控的性質、案件的發生經過,簡述支持控訴的證據。目的使陪審團更好的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的開場陳述則說明主要的辯護要點,總的意圖是使陪審團對控方的案件產生疑問,說明被告人無罪。辯護律師出於訴訟策略考慮,也可以放棄作開場陳述。在少數州,也允許辯護律師等到控方證人作證結束以後、辯方舉證開始以前作開場陳述。
控辯雙方做開場陳述時,應當清楚、簡要地說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場,以明確下一步舉證的方向。因此,雙方所陳述的案情必須有相應的可采證據支持,所提到的證人和證詞必須在庭審中兌現。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證據支持的事項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徵,也不得使用爭論性或高度情緒化的語言。否則,法官可以應對方的異議或者依職權予以制止,並在必要時對陪審團提出相應的忠告。
(二)起訴方舉證
在開場陳述之後,起訴方應當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控訴,包括出示物證和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之前,應當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證如實回答提問。首先由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目的是使證人說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展示證據。直接詢問中不能提出誘導性的問題。
然後,由辯護律師發問,這稱作交叉詢問,其目的在於暴露證人作證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審團揭示證人的不可信。在辯護律師交叉詢問之後,起訴方還可以進行再直接詢問,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詢問推翻的證據堆,恢復證人的可信性,澄清證人證詞中的模糊之處。
辯護律師也可以再交叉詢問,繼續攻擊證人證詞的真實性以及證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可以反復進行數輪,直到無可再問或沒必要再問,但各管轄區均規定了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的范圍,限制進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詢問的機會。在整個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期間,雙方律師都必須遵守證據規則,如果觸犯了一項證據規則,無論是詢問的方式,還是證人回答問題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對,陳述反對的理由,然後提問的律師可能簡短地說明正當理由或以更詳細地解釋為什麼提這個問題或回答問題應該經法官允許。然後法官決定證據規則是否被觸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對提問或回答律師的意見。法官就否決反對證人繼續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詢問或回答的律師意見。法官就支持反對,詢問的律師必須提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反對證人的回答,法官會建議陪審員不必理睬這個回答,一些案件因為證人的回答可能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非常有利,律師於是提出無效審判的動議。
總之,交叉詢問的規則相復雜,其過程往往非常冗長,但美國訴訟法理論高度評價這套證據調查方式,認為它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最佳法律裝置。
當起訴方出示了所有的證人和證言並認為這些證據已充分地證明罪行,起訴方就歇訴。審判到了這一階段,被告方常規地提出直接裁決動議,要求法官認定起訴方並沒有出示支持罪行各個要件的證據。惟一的公正裁決只能是宣告無罪。一些情況下,若起訴方准備不充分,審判時潦草地出示證據或案件確實存在問題,直接動議裁決就被接受。結果被告人被宣判無罪而審判馬上停止,然而,大多數案件,這個辯護動議如辯護方常規地提出動議那樣,常規地受到拒絕,只有當辯護方申請沒有得到法官批准時,庭審進入辯方舉證階段。
(三)辯方舉證
對辯護方傳喚作證的證人,同樣由辯護方和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刑訴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證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證。否則,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證言。
(四)總結辯論
證據調查之後,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起訴方首先作辯論發言,按照對己方最有利的觀點,對證據進行總結和辯論,由辯護方作辯論發言,對起訴方的辯論發言作出問答,陳述於被告方有利的事實和理由,揭示對方舉證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強調法律要求控方舉證達到排除合理疑問的程度才能給被告人定罪,否則應裁決無罪,起訴方在辯護答辯後可以就其中的爭論點予以反駁,無論起訴方還是辯護方進行辯論發言,都不允許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表個人的評斷,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辯論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審團的神聖職責和權利。
(五)法官指示陪審團
由於陪審員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主持庭審的法官要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內容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與案件有關的法律;由證據引起的爭議;解釋有關法律術語的確切含義。除此之外,許多州授權法官對證據作出評論,但一些州卻禁止這樣做。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特別是辯護律師,還可以請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對此法官必須決定是採納還是拒絕,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為此法官要召集進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審團評議
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審團長或告知陪審團選出一名陪審團長和一名副團長,然後全體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由陪審團長主持。陪審團評議秘密進行,內容保密,不準任何人進出評議室。而且不管評議結果如何,此後不能對評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關於陪審員在審判期間或者評議期間是否需要集中住宿、與外界隔離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許陪審員回家過夜或者度周末,許多州將此問題留給法官裁量決定。
(七)陪審裁決
盡管陪審團的人數各司法系統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須一致裁決,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岡兩個州不要求一致裁決。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評議,陪審團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結論時,法官可以宣布「誤審」,解散該陪審團。對於這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審團重新審判。
陪審團就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作出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由陪審團長向法庭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必須接受,宣布將被告人當庭釋放。如果裁決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將被告人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以等待課刑。至此,正式庭審過程就此結束。

Ⅳ 求教:英美法中的「審前動議」是什麼意思啊求答案

審前動議,主要是在英美法系中,律師要求法官在正式審理之前對特定問題作出裁定的正式請求。例如:聘請專家證人作證的申請

Ⅳ 中國赴美訪問學者章瑩穎失蹤案有最新消息了嗎

當地時間6月30日晚,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就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失蹤案宣布,專已逮捕一名涉嫌綁架的屬27歲男子克里斯滕森。此外,美國司法部公開信息也予以證實。相關執法人員對媒體稱,章瑩穎已經遇害。

在審問中,克里斯滕森承認自己當時是去接一名亞裔女乘客,但是他說他當天就把章瑩穎放回了幾個街區外的住宅區了。警方沒收了嫌犯克里斯滕森的手機,發現他在4月份的時候訪問了一個有關策劃綁架的網站,同時聯邦調查局發現克里斯滕森對乘客位置的車門進行了反復地擦洗,明顯比車體其它部分干凈。證人說這明顯是有意在隱藏和摧毀自己的罪證。

Ⅵ 辛普森案件具體內容是什麼

歷史上從來沒有象O.J.辛普森那樣著名的人受指控犯有如下嚴重的罪行,切開他前妻的咽喉,幾乎割斷她的頭,並用刀殺死碰巧經過現場的她的朋友。對美國公眾來說,因為名人效應,辛普森案件註定會受到廣泛關注。

作為媒體關注的部分、也是本案的關鍵證據的DNA鑒定受到了史無前例的關注。對於法醫學領域的學者來說,他們希望通過辛普森案件試驗法院對DNA證據的態度,至少在有民意壓力下的法院。同時,被告方對DNA證據進行最周密的、有強大資金支持的攻擊。在迷惑法官或者陪審團方面他們會成功嗎?在辛普森案件聽證會和審判中,美元對DNA的斗爭將會是對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真正的考驗。

審前聽證會在加利福尼亞州又稱為Kelly-Frye聽證會,在這個聽證會上,法官將會決定是否允許採納DNA證據。這個聽證會是由被告方提出動議的,目的是排除DNA證據。被告方提出的動議是書面的,追溯了DNA鑒定的起源,引用了各種各樣的文章、書面陳述和證詞以挑戰DNA鑒定的有效性。動議援引了兩個諾貝爾獎獲得者,其中之一將會為被告方作證,PCR鑒定不適合做法庭辯論使用。這個動議受到來自控方的兩個文件的反駁,其中之一要求法院承認RFLP鑒定和其他PCR鑒定。

在Kelly-Frye聽證會之前讓陪審團進行選擇是非常不同尋常的,這正是辛普森案件中的做法。雙方通常在選擇陪審團前就希望知道聽證會的結果,因為法官對DNA證據是否採納的裁決將會影響到他們詢問可能的陪審員的方式。然而,在這個案件中,法官並不真正擁有決定權。所有的DNA鑒定結果都還沒有離開實驗室,因此證據的完整程度和種類還不能完全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聽證會只能就一般的而非專門的問題進行解決。

Kelly-Frye聽證會最初安排在1994年11月1日和12月12日,後來被推遲到1995年1月5日。即使在這一天也可能是不現實的,因為辛普森辯護隊的律師之一,Peter Neufeld正忙於紐約州的一件謀殺案的審判。另外一個不現實的情況是Kelly-Frye聽證會僅要求持續一個月。20-30個證人需要進行確定。如果他們平均每人都需要兩天時間的話,那麼2-3個月的聽證會將會進行下去。除了辯方和控方的證人以外,法官Ito可能還會請他自己的專家進行作證。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來自麻省理工大學的Eric Lander將會是專家之一。法官Ito就DNA問題曾向洛杉機最高法院法官、專門負責DNA事宜的前檢控官Dino Fulgoni咨詢意見。

雙方都對可能的陪審員如何看待DNA證據進行了早期的了解。作為陪審團挑選的一部分,陪審團名單上的所有成員都需要完成一份87頁的調查問卷,以調查他們在種族、宗教、運動、政治、科學、DNA等問題的看法。在294個問題中,其中8個涉及到DNA問題。

辛普森案件中選中的陪審團由8名非裔美國人、2名西班牙裔美國人,一名美國印第安人和一個白種人。4男4女。陪審團中的兩個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據這些調查問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審團成員都基本上認為DNA證據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辯方在挑選陪審團成員上首先勝出一籌。陪審團陪審的時間越長,出現誤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當陪審團被隔離時。每次出現誤判時,對於辯方來說都是一場勝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輪中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當法官Ito決定採用12名替代陪審員而非通常的8名時,他很可能在考慮審判的時間以及陪審團被媒體誤導的潛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識到Kelly-Frye聽證會會比預想的時間要長,審判本身也會比預計的時間要長的多。因為雙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審員將會發生作用,因此他們在挑選替代陪審員時也比挑選最初的陪審團花費了更長的時間。

辯護策略和爭點

通過展開一場激戰,辯方開始進行他的DNA攻擊,以說服法官Ito將辛普森案件中的血液證據樣本與DNA分離開。這是在戰術上將控方提出的要鑒定的DNA數目減少。辯方很可能並不想做任何的DNA鑒定,因為這很可能會導致增設第四個實驗室,現在,已經有三個實驗室在進行鑒定以便出現對其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他們希望盡可能的遠離這個證據以便他們甚至不能看到這個鑒定。本案中辯方最有用的方法是通過批評證據被搜集以及在實驗室加工的過程來指稱證據的不可靠性。為了建立這個爭點,他們指稱「受污染的」樣本不適合做再鑒定。

從審前聽證會開始,辯方就一直盡最大努力混淆DNA證據的重要性和可採納性,這樣他們就能討論如實驗室誤差率和污染等問題。這些問題與證據的重要性關聯而非可採納性。理論上講,辯方希望讓做鑒定的科學家來對他們鑒定的結果作證。他們將會回顧過去相關的陳述、案例以及試驗等來支持他們的立場。

辯方所作的攻擊是建立在試圖顯示DNA鑒定是不可靠的以及在科學界至今也沒有關於如何解釋這些結果的統一意見的基礎上。統計估計值和群體遺傳學,尤其當他們與RELP相關時,仍然是主要的辯護缺陷,盡管許多先前對群體遺傳學問題表示關注的專家現在都不再對DNA證據的使用作不利的證明。這個問題在Bruce Budowle和Eric Lander合著的有關自然領域的一篇文章中進一步受到壓制。

實驗室誤差率是辯方試圖強調將DNA排除於法庭外的另一領域。這實際上是一個古老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不存在專門的判例法,通常認為應當考慮證據的重要性而不顧鑒定方法。通過DNA方面的誤差率,評論人士指稱假陽性鑒定結果的發生率。辯方基本的爭點是:直到實驗室能夠通過雙層熟練測試建立起假陽性率,他們都不應當被允許使用鑒定結果作為證據。

根據實驗室多年來進行的熟練鑒定,辯方專家計算得出假陽性率高達30%。這是一個非常似是而非的主張。它假定法醫個案中的假陽性發生率遵循用於頻繁發生事件的正態分布的統計學的規則。實驗室的假陽性結果是非常罕有的事件。在25,000多件利用法醫DNA的案例中,至今並無一個假陽性結果。

辯方提出一份1987年的鑒定結果,在該鑒定中,Cellmark和法醫學專家都報告說得出錯誤的結果。他們主張這些鑒定結果指向實驗室誤差率2%(每50個鑒定中有一個是錯誤的)。實際上這些鑒定是不相關的,因為原始記錄中的變化根據這些鑒定得出的,其後,數以千計的鑒定都成功完成了。辯方還主張實驗室的誤差率應該成為DNA圖譜頻率的一個考慮因素,這樣被報道的基因頻率就不會低於假陽性率了。此外,這是對統計學的不恰當使用,因為基因型的發生和誤差的發生是兩個不同的事件。

Ⅶ 一段英語求翻譯....急~!

2012年10月31日審判前的聽證會上,被告提出部分即決審判動議。出席該聽證會的版有原告權方律師戴維R·艾伯哈特和戴維J塞潘尼克,被告方律師馬丁R·格里克和丹尼爾B·阿西莫。法庭在審閱了各方文件並慎重考慮各方論點及有關法定權威後,特此頒布以下動議:

Ⅷ 求美國刑事訴訟法的論文

美國刑事訴訟一審程序_司法制度論文
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對抗式,法官和陪審團作為案件的裁決者,不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及對證人詢問,而處於一種消極、超然的地位,負責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和所作的陳述,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證人和證據向本方進行詢問,並向對方證人作反駁性的詢問,法官和陪審團分別就案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承擔司法裁判職能,以下將根據這些特點就美國的一審程序作一簡要分析。
一、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前的程序

(一)罪狀認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狀認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種答辯:有罪答辯、無罪答辯和不予爭辯的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經法官查明答辯系出於被告人自願的,對於已經認罪的指控既不再進行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辯,法官應當確定開庭日期,准備正式審理。在正式的法庭審判開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項進行必要的准備,如對於控辯雙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證據、要求對方展示證據等方面的申請,法庭應盡可能在開庭之前解決。控、辯雙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備工作,如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據、開示證據等,有的准備工作可能還需要法院參與或者由法院就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定,如審前動議、審前會議等。

(二)挑選陪審員程序

在美國因被告人不認罪而需要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審團進行審理,除非被告人放棄陪審團審判,法院在第一審程序時必須召集陪審團。為了組成一個公正的陪審團,聯邦和州的法律規定了兩種程序機制:一是隨機的初選程序。隨機挑選的陪審員經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必要的調查與反饋程序之後產生一份名單,書記官根據這個名單准備候任陪審團的名單,然後通知這些人到庭。二是嚴格的「庭選」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審員經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質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之後,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才能成為真正的陪審員。經過上述程序篩選後,候任陪審員的人數達到法定的陪審人數時,本案的陪審團就正式組成了。

二、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後(在這里,我將僅就陪審團組成後的法庭審判程序而言,大體上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開場陳述

這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陳述,其陳述在各司法系統是一致的,即檢察官先陳述,辯護律師後陳述。

檢察官的開場陳述是為了告訴陪審團指控的性質、案件的發生經過,簡述支持控訴的證據。目的使陪審團更好的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的開場陳述則說明主要的辯護要點,總的意圖是使陪審團對控方的案件產生疑問,說明被告人無罪。辯護律師出於訴訟策略考慮,也可以放棄作開場陳述。在少數州,也允許辯護律師等到控方證人作證結束以後、辯方舉證開始以前作開場陳述。

控辯雙方做開場陳述時,應當清楚、簡要地說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場,以明確下一步舉證的方向。因此,雙方所陳述的案情必須有相應的可采證據支持,所提到的證人和證詞必須在庭審中兌現。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證據支持的事項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徵,也不得使用爭論性或高度情緒化的語言。否則,法官可以應對方的異議或者依職權予以制止,並在必要時對陪審團提出相應的忠告。

(二)起訴方舉證

在開場陳述之後,起訴方應當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控訴,包括出示物證和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之前,應當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證如實回答提問。首先由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目的是使證人說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展示證據。直接詢問中不能提出誘導性的問題。

然後,由辯護律師發問,這稱作交叉詢問,其目的在於暴露證人作證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審團揭示證人的不可信。在辯護律師交叉詢問之後,起訴方還可以進行再直接詢問,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詢問推翻的證據堆,恢復證人的可信性,澄清證人證詞中的模糊之處。

辯護律師也可以再交叉詢問,繼續攻擊證人證詞的真實性以及證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可以反復進行數輪,直到無可再問或沒必要再問,但各管轄區均規定了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的范圍,限制進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詢問的機會。在整個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期間,雙方律師都必須遵守證據規則,如果觸犯了一項證據規則,無論是詢問的方式,還是證人回答問題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對,陳述反對的理由,然後提問的律師可能簡短地說明正當理由或以更詳細地解釋為什麼提這個問題或回答問題應該經法官允許。然後法官決定證據規則是否被觸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對提問或回答律師的意見。法官就否決反對證人繼續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詢問或回答的律師意見。法官就支持反對,詢問的律師必須提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反對證人的回答,法官會建議陪審員不必理睬這個回答,一些案件因為證人的回答可能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非常有利,律師於是提出無效審判的動議。

總之,交叉詢問的規則相復雜,其過程往往非常冗長,但美國訴訟法理論高度評價這套證據調查方式,認為它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最佳法律裝置。

當起訴方出示了所有的證人和證言並認為這些證據已充分地證明罪行,起訴方就歇訴。審判到了這一階段,被告方常規地提出直接裁決動議,要求法官認定起訴方並沒有出示支持罪行各個要件的證據。惟一的公正裁決只能是宣告無罪。一些情況下,若起訴方准備不充分,審判時潦草地出示證據或案件確實存在問題,直接動議裁決就被接受。結果被告人被宣判無罪而審判馬上停止,然而,大多數案件,這個辯護動議如辯護方常規地提出動議那樣,常規地受到拒絕,只有當辯護方申請沒有得到法官批准時,庭審進入辯方舉證階段。

(三)辯方舉證

對辯護方傳喚作證的證人,同樣由辯護方和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刑訴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證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證。否則,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證言。

(四)總結辯論

證據調查之後,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起訴方首先作辯論發言,按照對己方最有利的觀點,對證據進行總結和辯論,由辯護方作辯論發言,對起訴方的辯論發言作出問答,陳述於被告方有利的事實和理由,揭示對方舉證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強調法律要求控方舉證達到排除合理疑問的程度才能給被告人定罪,否則應裁決無罪,起訴方在辯護答辯後可以就其中的爭論點予以反駁,無論起訴方還是辯護方進行辯論發言,都不允許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表個人的評斷,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辯論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審團的神聖職責和權利。

(五)法官指示陪審團

由於陪審員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主持庭審的法官要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內容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與案件有關的法律;由證據引起的爭議;解釋有關法律術語的確切含義。除此之外,許多州授權法官對證據作出評論,但一些州卻禁止這樣做。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特別是辯護律師,還可以請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對此法官必須決定是採納還是拒絕,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為此法官要召集進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審團評議

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審團長或告知陪審團選出一名陪審團長和一名副團長,然後全體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由陪審團長主持。陪審團評議秘密進行,內容保密,不準任何人進出評議室。而且不管評議結果如何,此後不能對評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關於陪審員在審判期間或者評議期間是否需要集中住宿、與外界隔離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許陪審員回家過夜或者度周末,許多州將此問題留給法官裁量決定。

(七)陪審裁決

盡管陪審團的人數各司法系統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須一致裁決,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岡兩個州不要求一致裁決。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評議,陪審團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結論時,法官可以宣布「誤審」,解散該陪審團。對於這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審團重新審判。

陪審團就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作出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由陪審團長向法庭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必須接受,宣布將被告人當庭釋放。如果裁決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將被告人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以等待課刑。至此,正式庭審過程就此結束。

以上資料網上收集,你可以參考一下。

Ⅸ 辛普森案件內容拜託各位大神

辛普森那樣著名的人受指控犯有如下嚴重的罪行,切開他前妻的咽喉,幾乎割斷她的頭,並用刀殺死碰巧經過現場的她的朋友。對美國公眾來說,因為名人效應,辛普森案件註定會受到廣泛關注。 作為媒體關注的部分、也是本案的關鍵證據的DNA鑒定受到了史無前例的關注。對於法醫學領域的學者來說,他們希望通過辛普森案件試驗法院對DNA證據的態度,至少在有民意壓力下的法院。同時,被告方對DNA證據進行最周密的、有強大資金支持的攻擊。在迷惑法官或者陪審團方面他們會成功嗎?在辛普森案件聽證會和審判中,美元對DNA的斗爭將會是對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真正的考驗。 審前聽證會在加利福尼亞州又稱為Kelly-Frye聽證會,在這個聽證會上,法官將會決定是否允許採納DNA證據。這個聽證會是由被告方提出動議的,目的是排除DNA證據。被告方提出的動議是書面的,追溯了DNA鑒定的起源,引用了各種各樣的文章、書面陳述和證詞以挑戰DNA鑒定的有效性。動議援引了兩個諾貝爾獎獲得者,其中之一將會為被告方作證,PCR鑒定不適合做法庭辯論使用。這個動議受到來自控方的兩個文件的反駁,其中之一要求法院承認RFLP鑒定和其他PCR鑒定。 在Kelly-Frye聽證會之前讓陪審團進行選擇是非常不同尋常的,這正是辛普森案件中的做法。雙方通常在選擇陪審團前就希望知道聽證會的結果,因為法官對DNA證據是否採納的裁決將會影響到他們詢問可能的陪審員的方式。然而,在這個案件中,法官並不真正擁有決定權。所有的DNA鑒定結果都還沒有離開實驗室,因此證據的完整程度和種類還不能完全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聽證會只能就一般的而非專門的問題進行解決。 Kelly-Frye聽證會最初安排在1994年11月1日和12月12日,後來被推遲到1995年1月5日。即使在這一天也可能是不現實的,因為辛普森辯護隊的律師之一,Peter Neufeld正忙於紐約州的一件謀殺案的審判。另外一個不現實的情況是Kelly-Frye聽證會僅要求持續一個月。20-30個證人需要進行確定。如果他們平均每人都需要兩天時間的話,那麼2-3個月的聽證會將會進行下去。除了辯方和控方的證人以外,法官Ito可能還會請他自己的專家進行作證。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來自麻省理工大學的Eric Lander將會是專家之一。法官Ito就DNA問題曾向洛杉機最高法院法官、專門負責DNA事宜的前檢控官Dino Fulgoni咨詢意見。 雙方都對可能的陪審員如何看待DNA證據進行了早期的了解。作為陪審團挑選的一部分,陪審團名單上的所有成員都需要完成一份87頁的調查問卷,以調查他們在種族、宗教、運動、政治、科學、DNA等問題的看法。在294個問題中,其中8個涉及到DNA問題。 辛普森案件中選中的陪審團由8名非裔美國人、2名西班牙裔美國人,一名美國印第安人和一個白種人。4男4女。陪審團中的兩個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據這些調查問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審團成員都基本上認為DNA證據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辯方在挑選陪審團成員上首先勝出一籌。陪審團陪審的時間越長,出現誤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當陪審團被隔離時。每次出現誤判時,對於辯方來說都是一場勝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輪中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當法官Ito決定採用12名替代陪審員而非通常的8名時,他很可能在考慮審判的時間以及陪審團被媒體誤導的潛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識到Kelly-Frye聽證會會比預想的時間要長,審判本身也會比預計的時間要長的多。因為雙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審員將會發生作用,因此他們在挑選替代陪審員時也比挑選最初的陪審團花費了更長的時間。

Ⅹ 誰知道美國刑事訴訟庭審的程序和我國刑訴庭審的程序

美國刑事訴訟一審程序

作者:韋 成 發布時間:2006-12-05 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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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對抗式,法官和陪審團作為案件的裁決者,不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及對證人詢問,而處於一種消極、超然的地位,負責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和所作的陳述,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證人和證據向本方進行詢問,並向對方證人作反駁性的詢問,法官和陪審團分別就案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承擔司法裁判職能,以下將根據這些特點就美國的一審程序作一簡要分析。
一、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前的程序

(一)罪狀認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狀認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種答辯:有罪答辯、無罪答辯和不予爭辯的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經法官查明答辯系出於被告人自願的,對於已經認罪的指控既不再進行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辯,法官應當確定開庭日期,准備正式審理。在正式的法庭審判開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項進行必要的准備,如對於控辯雙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證據、要求對方展示證據等方面的申請,法庭應盡可能在開庭之前解決。控、辯雙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備工作,如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據、開示證據等,有的准備工作可能還需要法院參與或者由法院就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定,如審前動議、審前會議等。

(二)挑選陪審員程序

在美國因被告人不認罪而需要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審團進行審理,除非被告人放棄陪審團審判,法院在第一審程序時必須召集陪審團。為了組成一個公正的陪審團,聯邦和州的法律規定了兩種程序機制:一是隨機的初選程序。隨機挑選的陪審員經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必要的調查與反饋程序之後產生一份名單,書記官根據這個名單准備候任陪審團的名單,然後通知這些人到庭。二是嚴格的「庭選」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審員經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質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之後,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才能成為真正的陪審員。經過上述程序篩選後,候任陪審員的人數達到法定的陪審人數時,本案的陪審團就正式組成了。

二、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後(在這里,我將僅就陪審團組成後的法庭審判程序而言,大體上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開場陳述

這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陳述,其陳述在各司法系統是一致的,即檢察官先陳述,辯護律師後陳述。

檢察官的開場陳述是為了告訴陪審團指控的性質、案件的發生經過,簡述支持控訴的證據。目的使陪審團更好的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的開場陳述則說明主要的辯護要點,總的意圖是使陪審團對控方的案件產生疑問,說明被告人無罪。辯護律師出於訴訟策略考慮,也可以放棄作開場陳述。在少數州,也允許辯護律師等到控方證人作證結束以後、辯方舉證開始以前作開場陳述。

控辯雙方做開場陳述時,應當清楚、簡要地說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場,以明確下一步舉證的方向。因此,雙方所陳述的案情必須有相應的可采證據支持,所提到的證人和證詞必須在庭審中兌現。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證據支持的事項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徵,也不得使用爭論性或高度情緒化的語言。否則,法官可以應對方的異議或者依職權予以制止,並在必要時對陪審團提出相應的忠告。

(二)起訴方舉證

在開場陳述之後,起訴方應當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控訴,包括出示物證和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之前,應當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證如實回答提問。首先由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目的是使證人說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展示證據。直接詢問中不能提出誘導性的問題。

然後,由辯護律師發問,這稱作交叉詢問,其目的在於暴露證人作證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審團揭示證人的不可信。在辯護律師交叉詢問之後,起訴方還可以進行再直接詢問,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詢問推翻的證據堆,恢復證人的可信性,澄清證人證詞中的模糊之處。

辯護律師也可以再交叉詢問,繼續攻擊證人證詞的真實性以及證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可以反復進行數輪,直到無可再問或沒必要再問,但各管轄區均規定了再直接詢問和再交叉詢問的范圍,限制進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詢問的機會。在整個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期間,雙方律師都必須遵守證據規則,如果觸犯了一項證據規則,無論是詢問的方式,還是證人回答問題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對,陳述反對的理由,然後提問的律師可能簡短地說明正當理由或以更詳細地解釋為什麼提這個問題或回答問題應該經法官允許。然後法官決定證據規則是否被觸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對提問或回答律師的意見。法官就否決反對證人繼續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詢問或回答的律師意見。法官就支持反對,詢問的律師必須提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反對證人的回答,法官會建議陪審員不必理睬這個回答,一些案件因為證人的回答可能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非常有利,律師於是提出無效審判的動議。

總之,交叉詢問的規則相復雜,其過程往往非常冗長,但美國訴訟法理論高度評價這套證據調查方式,認為它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最佳法律裝置。

當起訴方出示了所有的證人和證言並認為這些證據已充分地證明罪行,起訴方就歇訴。審判到了這一階段,被告方常規地提出直接裁決動議,要求法官認定起訴方並沒有出示支持罪行各個要件的證據。惟一的公正裁決只能是宣告無罪。一些情況下,若起訴方准備不充分,審判時潦草地出示證據或案件確實存在問題,直接動議裁決就被接受。結果被告人被宣判無罪而審判馬上停止,然而,大多數案件,這個辯護動議如辯護方常規地提出動議那樣,常規地受到拒絕,只有當辯護方申請沒有得到法官批准時,庭審進入辯方舉證階段。

(三)辯方舉證

對辯護方傳喚作證的證人,同樣由辯護方和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刑訴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證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證。否則,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證言。

(四)總結辯論

證據調查之後,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起訴方首先作辯論發言,按照對己方最有利的觀點,對證據進行總結和辯論,由辯護方作辯論發言,對起訴方的辯論發言作出問答,陳述於被告方有利的事實和理由,揭示對方舉證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強調法律要求控方舉證達到排除合理疑問的程度才能給被告人定罪,否則應裁決無罪,起訴方在辯護答辯後可以就其中的爭論點予以反駁,無論起訴方還是辯護方進行辯論發言,都不允許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表個人的評斷,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辯論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審團的神聖職責和權利。

(五)法官指示陪審團

由於陪審員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主持庭審的法官要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內容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與案件有關的法律;由證據引起的爭議;解釋有關法律術語的確切含義。除此之外,許多州授權法官對證據作出評論,但一些州卻禁止這樣做。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特別是辯護律師,還可以請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對此法官必須決定是採納還是拒絕,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為此法官要召集進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審團評議

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審團長或告知陪審團選出一名陪審團長和一名副團長,然後全體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由陪審團長主持。陪審團評議秘密進行,內容保密,不準任何人進出評議室。而且不管評議結果如何,此後不能對評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關於陪審員在審判期間或者評議期間是否需要集中住宿、與外界隔離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許陪審員回家過夜或者度周末,許多州將此問題留給法官裁量決定。

(七)陪審裁決

盡管陪審團的人數各司法系統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須一致裁決,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岡兩個州不要求一致裁決。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評議,陪審團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結論時,法官可以宣布「誤審」,解散該陪審團。對於這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審團重新審判。

陪審團就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作出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由陪審團長向法庭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必須接受,宣布將被告人當庭釋放。如果裁決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將被告人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以等待課刑。至此,正式庭審過程就此結束。

(作者單位: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陳思

案件審理過程:
1,檢察院對被告人胡林以賭博罪提起公訴;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休庭十分鍾;
6,宣判;
7,法庭教育;
8,閉庭.
演職員表及服裝
序號
角 色
扮演者姓名
1
審判長(法官,著法袍)
2
審判員1(法官,著法袍)
3
審判員2(法官,著法袍)
4
書記員(著深色西服)
5
司法警察(警服)
6
司法警察(警服)
7
公訴人1(檢察官,著深色西服)
8
公訴人2(檢察官,著深色西服)
9
被告人1(囚服)
胡林( )
10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母親,便服)
王梅( )
11
辯護人(律師,著西服)
備注: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餘角色可由同學以真名擔任.
庭 審 程 序
一,庭前准備程序
書記員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書記員(起立朗讀):請旁聽人員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酗酒的人不得旁聽;
2,不得隨意走動及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嘩,哄鬧;
4,不準吸煙;
5,尋呼機,行動電話一律關閉;
6,不得發言,提問;
7,未經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
書記員:公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入庭.
(公訴人及訴訟參與人就座)
書記員: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全體起立.
(全體人員起立,審判長,審判員就座.)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已經到庭.被告人已在羈押室候審.庭前准備工作已經就緒,報告完畢.
(書記員就座)
二,宣布開庭程序
審判長:傳被告人胡林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胡林到庭後,審判長擊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逮捕以前干什麼 家庭住址
被告人胡林:我叫胡林, 1988年12月22日出生於江蘇省蘇州市,漢族,初中文化,本市園區第十五中學學生,住本市工業園區蓮香新村99幢605室.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你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何時因何故被採取何種強制措施 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何時收到
被告人胡林:以前沒有受過法律處分.因為賭博,2006年5月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取保候審.起訴書副本,我是11月10日收到的.
審判長: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現在依法開庭審理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胡林賭博一案.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審理不公開進行.
審判長: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 ),( ),( )組成,由( )任審判長,書記員( )擔任法庭記錄;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 )出庭支持公訴;蘇州法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出庭分別為被告人胡林辯護.因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胡林之母王梅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上述各項權利,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聽清了沒有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一回答: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梅,考慮一下,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人胡林:不申請迴避.
法定代理人王梅:不申請迴避.
三,法庭調查程序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附件1)
審判長:被告人胡林,你現在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你是否需要陳述
被告人胡林:起訴書指控的情況屬實,我不需要陳述.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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