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機關扶貧 » 決定逮捕的機關

決定逮捕的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16 09:52:45

『壹』 逮捕的適用機關

(一)逮捕的適用機關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批准和決定程序
(二)逮捕的批准和決定程序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回執在3日以內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應當及時予以變更,並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後3日內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兩種情況:
(1)對於人民檢察院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與逮捕應該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以加強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制約。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採取逮捕措施時,先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起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由檢察長決定。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由審查起訴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後,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檢察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3.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
(1)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4.對幾種特殊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審批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3、94、95條的規定,對幾種特殊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時,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或報請有關部門備案,主要內容如下:
(1)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對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可以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本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
(2)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徵求外交部意見後,決定批准逮捕。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省級人民檢察院徵求同級政府外事部門的意見後,決定批准逮捕,同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後,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報送的備案材料應當進行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在10日以內將審查意見通知報請備案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貳』 哪些機關有權決定或批准逮捕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如果是在偵查、起訴階段,版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權或批准逮捕。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還必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可決定或批准逮捕。

逮捕的執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已經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叄』 有權做出批准或決定逮捕決定的國家機關是

1、批准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內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容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條【職權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許可權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肆』 有權做出批准或逮捕決定的國家機關是

1、批准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條【職權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許可權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伍』 人民檢察院是否有決定逮捕的權力

有啊。

『陸』 公民被逮捕,需要由哪個機關批准,並由哪個機關執行

逮捕是對公民人身復自由的剝奪制,因此,對於國家機關逮捕權的行使,必須進行限制。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檢察院在審查提起公訴的過程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權決定逮捕。此外,對於公安機關拘留了公民之後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審理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逮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由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逮捕,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柒』 逮捕措施的重要性,哪個機關有權決定逮捕

1、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內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容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正確、及時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繼續犯罪,有助於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證實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2、逮捕應當檢察院批准,公安局執行。

『捌』 哪些機關有權力決定逮捕

現實困惑

韓某和凌某是某市一所高中的學生,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韓某將凌某打傷。凌某的父母知道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韓某的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黃某在做了筆錄以後,深感氣憤,對凌某的父母說:「真是太可惡了,我們公安機關決定將韓某逮捕。」黃某立即填發了一張逮捕證,並獨自一人執行了對韓某的逮捕。黃某的做法是正確的嗎?律師點評

黃某的做法是違法的。逮捕,是指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起來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逮捕以後,除非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限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可見,有權批准或決定逮捕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但是,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本案中,黃某身為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沒有決定逮捕的權力。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權力批准或決定逮捕,公安機關是執行逮捕的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特別提醒

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所以逮捕的審批程序也非常的嚴格。有權批准或決定逮捕的只能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並且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逮捕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與執行權是分離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司其職,分工明確。

『玖』 逮捕的適用機關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拾』 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是:多選

c、d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

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 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10)決定逮捕的機關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並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

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製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