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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機關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2-16 09:49:57

Ⅰ 水利局是行政還是事業會計制度

水利局抄屬於行政單位,應該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水利局下屬單位,如:水保站、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水產站、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水管站、灌溉管理站、水電隊、水庫管理站等等,大部分都是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Ⅱ 水利工程方面的 健全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最新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工作管理標准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實務全書
最新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工作管理標准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實務全書
詳細目錄
GB/T50326—2006建沒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第一篇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總論
第一章 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三章 工程項目
第四章 工程項目管理
第五章 工程項目策劃
第六章 工程項目評價
第二篇 建設項目范圍管理
第一章 項目范圍管理概述
第二章 工程項目范圍的確定
第三章 工程項目的結構分解
第四章 工程項目系統界面分析
第五章 工程項目啟動
第六章 工程項目范圍計劃的編制
第七章 工程項目范圍界定及WBS的應用
第八章 工程項目界面管理和系統描述
第九章 工程項目范圍核實
第十章 工程項目范圍控制
第三篇 項目管理規劃
第一章 項目規劃概述
第二章 項目范圍規劃和項目分解
第三章 項目實施規劃
第四章 工程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第四篇 工程項目組織規范
第一章 項目組織概述
第二章 項目的組織規劃和組織設計
第三章 項目的組織結構
第四章 建設項目的組織及招投標
第五章 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
第六章 項目經理部
第七章 項目經理
第八章 項目管理的社會化和專業化
第九章 企業項目組織運作中的幾個問題
第五篇 項目經理責任制
第一章 項目經理的地位和責、權、利
第二章 項目經理的基本素質要求和能力的培養
第三章 項目經理的資格認證和選任
第六篇 項目合同管理規范
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礎
第二章 合同法總則
第三章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管理
第芷章 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
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七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八章 項目合同的前期策劃管理及評審
第九章 建設合同的實施控制
第十章 工程索賠
第十一章 建設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七篇 項目采購管理規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程項目采購計劃
第三章 項目采購控制
第八篇 項目進度管理規范
第一章 進度計劃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章 進度計劃的編制
第三章 項目進度計劃的實施
第四章 項目進度計劃的檢查與調整
第五章 工期計劃
第六章 項目進度控制
第九篇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項目質量管理策劃
第二章 質量管理體系
第三章 工程項目質量控制
第四章 質量計劃
第五章 質量保證
第六章 工程質量驗收
第十篇 項目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規范
第一章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第二章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計劃的實施
第三章 工程項目安全隱患與傷亡事故處理
第四章 工程項目環境管理
第五章 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組織設計案例
第十一篇 工程項目環境管理規范
第一章 文明施工
第二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二篇 項目成本管理規范
第一章 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概述
第二章 項目成本預測與成本決策
第三章 項目成本計劃
第四章 項目成本控制
第五章 項目成本核算
第六章 項目成本分析與考核
第七章 項目造價管理
第十三篇 項目資源管理規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施工項目人力資源的管理
第三章 施工項目材料的管理
第四章 施工項目機械設備的管理
第五章 施工項目的技術管理
第六章 施工項目的資金管理
第十四篇 工程項目信息管理規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程項目報告系統
第三章 工程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工程項目文檔管理
第五章 項目管理中的軟信息
第十五篇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規范
第一章 風險管理概述
第二章 風險識別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四章 風險應對計劃
第五章 風險監控
第六章 工程保險
第七章 工程擔保
第十六篇 項目溝通管理規范
第一章 溝通管理基礎知識
第二章 項目溝通計劃
第三章 項目溝通控制
第四章 項目跨文化溝通
第五章 項目的組織行為
第六章 項目中幾種重要的溝通
第七章 項目溝通障礙和沖突管理
第八章 項目手冊
第十七篇 項目收尾管理規范
第一章 項目收尾
第二章 項目竣工驗收與項目交接
第三章 項目竣工結算與項目清算
第四章 竣工項目的回訪與保修
第五章 建築施工項目管理的量化
第六章 項目管理評估
第七章 績效評價與人員激勵
第八章 建築施工項目管理總結
第十八篇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施工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工項目崗位職責
第三章 施工項目安全責任制
第四章 主要施工機械操作規程
第五章 施工操作人員崗前須知

Ⅲ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准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准;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Ⅳ 水利項目管理制度

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方式
公司對項目採用目標管理的方式對下屬各項目進行統一管理,對外包的項目也適用。所管理的范圍含所有經公司投標的項目;管理的結構形式職能式管理,即由公司總經理統管,公司各職能部門分管職能范疇的事務,項目部(被管理者)根據公司各職能部門要求上報提供各項數據或根據目標管理要求達到或完善項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目標
公司的目標管理分為:產值目標、效益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安全目標、人事目標等等。目標的直接責任人為項目經理或項目實質負責人(下統稱:項目負責人);
產值目標、效益目標由經營科在投標時制定,根據投標時單價或總價,綜合考慮不平衡報價的因素及可能存在重大變更的項目進行
評估確定(按工程量清單列出各項目利潤,並設置投標時預計將有較大項目變更),經公司高層負責人一起討論後確定,項目負責人簽字後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蹤相關目標執行情況。
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安全目標在項目部組建時制定,根據業主要求及項目實施性施工方案和以往類似工程的經驗,綜合考慮各種的不確定因素評估確定,同產值目標、效益目標一起討論後確定,項目負責人簽字後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蹤相關目標執行情況。
人事目標:即項目部實施工過程中,人才的培養和各種證書的考取目標(是不是要制定,可以作為鼓勵措施)
上述目標與項目負責人的收入掛鉤,各項權重由公司定。按目標的實現%比進行對現收入,考慮質量、安全一票否決制,即質量、安全目標不能實現只能拿基本工資,效益部分全部取消。
外包項目(含掛靠)實行上述目標,質量、安全確保時,按外包的費率適當提高收取。建議減少掛靠項目。
第三章 財務管理
項目部中所有資金來往都通過公司,項目部日常開支所需的資金採用到公司經審批實報制,進入項目部成本。項目工程款收入由項目部自行向業主申報,資金進入公司,班組支出結算由班組申報,項目部復核,工程部審核,總經理審批的程序支付。
第四章 項目的日常管理
項目部日常管理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統一管理,制定原則性的規定。
第五章 月報表(另製表)
附1、月進度報表
2、月質量報表
3、月安全報表
4、工程進度款申報(上報業主復印件)
5、班組支付申報表

Ⅳ 水利、水電部門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一)局財務及各有關站室在收費時,要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的收費標准和收費范圍收取各項非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規范使用收費票據,做到應收盡收。

(二)嚴格執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對所收取的非稅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制度。

(三)必須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及時到局財務辦理結報手續,由局財務按規定統一到縣財政辦理結報核銷手續。

二、專項資金管理

(一)水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管理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堅決杜絕移用、挪用、出借等問題的發生。

(二)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嚴把工程款項支付審核關。工程建設期間,由局業務站室會同縣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和監理部門審核後的《工程款項支付申請表》,按投資額的80%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審查後,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10%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後按規定期限清算,並依據現行的水利工程資金「財政直撥制」上報縣財政審批辦理撥款手續。

三、支出管理

(一)要從嚴控制支出。要嚴格控制單位事業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不超范圍、超標准開支。在保證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極大限度地擠出資金用於事業發展。

(二)從嚴控制彈性大管理環節弱的費用。如:會議費、接待費、車輛購置費、小車費用、外出考察等支出。

(三)單位的資金支付必須由本單位經辦人經手,證明人(復核人)證明復核,報單位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後,再經會計主管人員對批准後的資金支付憑證進行復核無誤後(復核資金支付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交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財會人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對3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則上不得以現金支付。

(五)要進一步完善「一支筆」審批制度,大額開支應經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通知財務辦理。

四、債權債務管理

(一)必須嚴格控制單位的往來款項,及時處理各種債權債務。尤其是單位負債要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帳。

(二)嚴禁個人行為的借款,個人因公出差、外出開會、培訓等預借的備用金原則上應在返回後7天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購物、接待事項完成以後應立即報銷、還款。

(三)借款超過規定還款時間3個月的,按挪用公款處理,所借款項從其工資和其它款項中扣還。

五、財產物資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日常核算、登記、清查、報告等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財產清查監督。每年應組織一次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對清查中發現的盈虧、毀損、報廢、損失,應及時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申報核銷處理,確保帳實相符、賬賬相符。

(三)調撥、捐贈、變賣、轉讓等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四)資產處置(處置房地產、機動車輛、貴重文物和大型儀器設備等)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經備案或審核後,由縣財政(國資)部門會同資產佔有單位或經營單位通過公開拍賣、招標、掛牌等形式轉讓。

六、會計工作崗位管理

(一)從事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遵守財務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性強,不做假賬。

(二)會計人員要切實履行好崗位職責,並依照《會計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要堅持原則,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促進局內部財務管理的合法、科學、規范。

七、內部監督管理

(一)局紀檢組要加強對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嚴格執行水利基本建設程序和水利資金管理辦法,不定期地開展各類監督檢查活動。

(二)局機關財務要加強對水利資金的監控力度,建立內部監督機制,開展經常性的內部財務管理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自查自糾,不斷提高內部財務管理水平。

Ⅵ 水利局屬事業單位,還是行政單位

水利局屬於行政單位。

水利局(水務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等。

(6)水利機關制度擴展閱讀

水利局的職能:

1.負責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我市的貫徹實施意見,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2.制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制定全市骨幹河道及湖盪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市級水利建設項目的實施。

3.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負責組織全市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上全市水的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實施監督管理。

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歸口管理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全市的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及鑿井管理,協調水事糾紛。

4.主管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負責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5.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6.管理全市農村水利和機電排灌,人畜飲水工作。

7.負責城市水利、水源建設工作。

Ⅶ 水利部發布的管理規定是屬於行政法規還是規章制度

1、水利部發布的管理規定是屬於部門行政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2、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於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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