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案件聽證
❶ 食品流通證是夠聽證
食品流通證不是夠聽證。
食品流通證是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給食品經營者的證件。
❷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以下簡稱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葯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照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准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范。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區)、市(地、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的組織應當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委託部門應當對受委託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下級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對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其他地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協助部門一般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吊銷食品葯品行政許可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或者批準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案件,對依法應當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在其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批準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需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原發證、批準的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和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本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一)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違法事實;
(三)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報分管負責人批准立案,並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迴避由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迴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票據、憑證、記錄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辦案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時,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註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筆錄經核對無誤後,被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並在筆錄上註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二十二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調查筆錄、電子數據、現場檢查筆錄等。
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調取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製品上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並註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相同」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
第二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境外證據所包含的語言、文字應當提供經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准確的中文譯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向當事人出具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後予以返還;
(二)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的,送交檢驗、檢測、檢疫、鑒定;
(三)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時,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後24小時內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採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當事人不得擅自啟封。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作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後應當及時填寫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應當填寫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期間。
符合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調查違法事實,需要抽取樣品檢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抽取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進行檢驗。
第三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簡易程序除外。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違法事實及證據、調查經過等;擬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包括所適用的依據及處罰建議。
第三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一節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條 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重大、復雜案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食品葯品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四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經分管負責人批准,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並填寫清單。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四十二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並加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簽收。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以內報所屬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本章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直接送交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並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七條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就近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回執註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撤銷食品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交由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
第四十八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電視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員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決定或者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作出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決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沒款的機構分離。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
第五十二條 依據本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五十三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後,辦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以時、日計算,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範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範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同時廢止。
❸ 食品價格上漲聽證會
1、客觀評估如今社會物價高速上漲的事實,承認學校食品成本增加的事實。回
2、再度重申學生無經濟收答入,學生家庭負擔過重的現狀。
3、建議適當調整價格,但最好公開成本,接受學生會等組織的監督。
4、學校應想方設法給予食堂補助,一是減輕學生負擔,二是保證食堂經營者的合理收益。
5、開動腦筋,開源節流。如拉贊助等,學生幫廚、等等。
總的原則是兼顧各方利益,尤其要代表學生利益,這樣才能得到廣大師生擁護。
❹ 真罰嗎前天我收到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聽證告知書上面寫著罰款三千
你如果心裡不平衡覺的不合理可以到當地法院申訴。你不交罰款行政執法部門也是要把你起訴到當地法院強制執行。我說的是正常程序是這樣子。
❺ 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正確的是____。 A.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❻ 葯監食品局處罰 是要先申辯 還是先聽證
自立案起,當事人就可自行行使陳述、申辯權。行政機關負有法定告知義務回的,是在
處罰決定作答出之前,應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享有陳述申辯權。若該程序欠 缺,在行政訴訟中會直接導致敗訴。當案件採用一般程序辦理時,葯監機關應在做出行政
處罰決定前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案件採用簡易程序辦理時,執 法人員在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前,也應口頭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適用聽證程序的,可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不必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
知書》,但應在《聽證告知書》里增加告知當事人若放棄聽證,可行使陳述申辯權的內容。 因為,有的當事人不想採用聽證形式,但又想提交材料,表示意見,若不增加此項內容,
當事人可能因放棄聽證而一並放棄陳述申辯。
❼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說可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如何寫 處罰原因:食品檢驗不合格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關於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你享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你可以只進行陳述、申辯而不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一種新的程序,它是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進程的具體體現。聽證制度的確定和實施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可便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可以使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呈人帶來的麻煩。
❽ 食品經營許可證聽證步驟是什麼意思
沒聽到什麼是聽證步驟,辦了這個證件就可以賣飲食了
❾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正確的是什麼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目錄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展開 編輯本段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編輯本段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准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台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當在冷卻後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製作冷盤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製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八)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製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四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0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❿ 工商要罰我款說我之前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在還一直讓我去聽證,我沒有去,如果我現在不開了走掉還要罰
那也許你這輩子都別想在開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