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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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2. 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哪個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兩個機關都可以負責立案偵查,要看你究竟是什麼案件。
兩者的區別:公安機關負責案件的偵查,檢察機關負責提起公訴和對公安機關偵查的監督,也負責一部分案件的偵查(自偵案件),主要就是和當官的有關。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有: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 4、單位受賄案;
5、行賄案; 6、對單位行賄案; 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 2、玩忽職守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在法追訴、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員案;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 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2、放縱走私案;
23、商檢徇私舞弊案; 24、商檢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撿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索院立案偵查。
除此之外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
3. 哪些刑事案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 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 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四)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六)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七)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4.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和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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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5. 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偵查的刑事案件有四類: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包括12種,即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包括35種,即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傳染病防治失職案;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放縱走私案;商檢徇私舞弊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種,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