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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處警

發布時間: 2021-02-15 09:00:29

㈠ 派出所街處警是干什麼的求具體回答,包括工作流程,再線等答

有關接處警的工作規定,結合我市公安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全市公安機關接受群眾的報警求助、出警、處警,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受理群眾報警、救助應當做到:
((一)對報警人到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的,應當向報警人表明接警人單位和姓名;對電話報警的,應主動向報警人表明:「市、縣公安局××科、所、隊),我是ХХ號接警員或ХХХ,請講」,接受報警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您好,這里是××(市、縣)指揮中心或××
(二)詢問報警人或者接聽報警電話時,接警人應當主動引導報警人講明案(事)件主要情況(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及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
(三)對有疑問的報警或者報警人未說准警情即掛斷電話的,應當及時回撥報警人電話,進一步核實情況,回撥電話無人接聽,警情地明確的,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核實;
(四)屬於求助報警的,應當問明具體內容,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一般性報警求助,應當根據報警者心情和態度給予恰當的答復和安慰;
(五)對於投訴的,應當問明投訴人基本情況及投訴內容,同時,告知投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立即向領導報告並按指令出警。
第四條接警民警應按規定將接警情況及時、准確、完整地在統一接處警平台中登記、存儲,確保報警內容的原始性。
第五條 除咨詢和無效的報警外,接警民警應及時為報警人開具《報警回執單》,作為查詢警情辦理進展情況的依據。
電話報警的,接警民警應告知報警人有權到警情管轄公安機關開具《報警回執單》。
第六條 接到出警指令後,各單位、個人必須無條件先期處置,查證確系無權管轄的案(事)件,應當主動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受理。
第七條 處警民警不少於兩人,其中一名民警為主辦民警,較大警情必須有科、所、隊以上領導帶隊。
第八條 處警民警應當攜帶《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當場處罰決定書》、《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等現場可能使用的法律文書,並做好處警記錄。
第九條 處警民警應當要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並攜帶:槍支、警棍、警繩、手銬、對講機、強光手電筒等單警裝備。
處警專用車內必須配備現場勘查箱、照相機、錄音筆、數碼記錄儀等現場取證裝備和處置具體警情所需的專用裝備,如盾牌、防彈背心、頭盔、警戒帶及救生衣、滅火器等物品。

㈡ 處警和出警有何不同呢

處警是警方予以處理的統稱。接到指令或報警之後(公安部門)前去現場處置緊急或危險情況,以及對報警人或當事人了解情況。

出警一般是指派警力外出處理,警察接到警報出發去解決問題。

區別在於一個是統稱,一個是詳指外出處理。

比如比如說你碰到被偷或被盜之類的,你報警後,而相對應的警察接到報警出來去解決問題,就叫出警。

(2)公安機關處警擴展閱讀

處警工作規則:

一、 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三、 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四、 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㈢ 市級公安機關警察接警處警嗎

不!110接警中心,接到報警後,按照事發地管轄區域內的派出所出警!

㈣ 公安部110接處警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八條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並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台。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第二十六條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台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者案發地公安機關的通報後,應當迅速按照工作預案,落實有關查緝措施,提供必要的協助,並隨時與案發地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保持聯系。 第二十七條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人員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台,由110報警服務台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人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處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城市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承擔城市應急處置主叫號碼任務的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報警求助電話轉到相關單位處置。 第五章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台,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應當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台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並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台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110報警服務台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並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六章警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110報警服務工作人員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110報警服務台接處警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安機關各類緊急突發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警種、部門開展處置各種案(事)件的預案演習,增強各警種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協同作戰能力。 第四十八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自然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台相關設備。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的政治、法律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考核,提高接處警民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屬於在編民警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內部定期輪崗。 第五十一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裝備接警、錄音系統,有線、無線指揮調動系統,公安地理信息系統(電子地圖),相應的信息查詢終端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第五十二條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塗標志,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110報警服務台、處警單位和接處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110接處警民警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者產生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㈤ 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流程警務信息平台工作流程

報警人-出警-打架、盜竊、其它等(勞資、經濟糾紛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民事糾紛現場民警調解,不能調解進入下一步)-帶回所-警務信息平台初步登記-移交治安或刑偵-做筆錄-拿好回執單-離開-等待結果(或後期配合)。


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規定110接警的流程如下:

1·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2·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3· 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4·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並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5)公安機關處警擴展閱讀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㈥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㈦ 在市公安局裡,一般五處是指刑偵處,那其他的一處、二處等等都具體是什麼呢

不一定抄,五處也不一定是襲刑偵處,有的地級市局直屬單位有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刑事警察支隊等。

【機構概況】
深圳市公安局概況

【內設機構】
指揮部 政治部 後勤保障處 監察處(加掛「中共深圳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 審計處 警務督察處(加掛「警務督察支隊」)
法制處(加掛 「市公安局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警察公共關系處 出入境管理處 人口管理處 市直機關保衛處

【直屬單位】
交通警察支隊 治安巡警支隊 預審監管支隊 特警支隊 警察機動訓練支隊 視頻警察支隊 強制隔離戒毒所 收容教育所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刑事警察支隊 網路警察支隊 消防監督管理支隊

來源網址:http://www.szga.gov.cn/ZWGK/JGZN/
(標題:深圳市公安局機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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