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審計原則
㈠ 內部控制審計的內部控制五要素
內部控制審計的內部控制五要素如下:
1、內部控制環境,即評價以公司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在內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
2、風險評估,即分析企業風險控制目的設置的合理性,評價開展風險評估范疇的全面性、風險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策略的科學性。
3、控制活動,即評價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置的內部控制措施的科學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4、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即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的科學性,分析信息技術在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中所發揮作用的情況,判斷企業在反舞弊工作重點領域相關工作機制的有效性。
5、內部監督制度,即分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情況,判斷企業實施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目的等要求的科學性,有效性。
(1)內控審計原則擴展閱讀:
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內容:
1、內部控制審計計劃及重大修改情況;
2、相關風險評估和選擇擬測試的內部控制的主要過程及結果;
3、測試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結果;
4、對識別的控制缺陷的評價;
5、形成的審計結論和意見;
6、其他重要事項。
㈡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的是什麼
內部控制審計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的審查、分析測試、評價,確定其可信程度,從而對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鑒定的一種現代審計方法。
內部控制審計是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它是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自我需要。
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是內部控制審計的重要依據。依據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滬深兩市鼓勵上市公司董事會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在披露年報時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並且同時披露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核評價意見。
一般地,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內部控制審計,也可以委託不負責年審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內部控制審計。
㈢ 內部審計的基本原則
客觀性原則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7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即審計報告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審計依據、標准不明確的事項,以及由各種原因導致模稜兩可,事實不清的問題都不應該在審計報告中評價。
重要性原則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以點采面,充分考慮審計風險水平,不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審計評價要圍繞預定的審計目標開展,不可擴大審計范圍。
簡潔易懂原則
審計報告文字措辭要「明確、簡練」。從內部審計報告的利用來看,「明確」是指寫出的報告要讓大多數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具有可操作性,被審計單位一看就知道怎麼做,「簡練」是指內部審計報告一定要主次分明,繁簡得體,能短則短,把主要方面講清楚則可。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准等內容。
㈣ 內部控制審計確定抽樣總體時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內部控制審計確定抽樣總體時應遵循的原則有:
相關性原則
充分性原則
經濟性原則
相關性原則是指抽樣總體應當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等相關,目的在於提高審計的准確性。
充分性原則是指抽樣總體應當全面而充分,不能有不必要的缺失。
經濟性原則是指抽樣總體的選定應當具有效益性,要充分考慮審計的成本與收益,保證審計工作低成本、高質量地完成。
㈤ 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方法
(一)詢問適當人員;
(二)觀察經營活動;
(三)檢查相關文件;
(四)穿行測試;
(五)重新執行;
(六)其他方法。
㈥ 內部控制審計五要素是什麼
第一,內部控制環境,即評價以公司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在內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
第二,風險評估,即分析企業風險控制目的設置的合理性,評價開展風險評估范疇的全面性、風險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策略的科學性。
第三,控制活動,即評價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置的內部控制措施的科學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第四,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即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的科學性,分析信息技術在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中所發揮作用的情況,判斷企業在反舞弊工作重點領域相關工作機制的有效性。
第五,內部監督制度,即分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情況,判斷企業實施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目的等要求的科學性,有效性。
(6)內控審計原則擴展閱讀
建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內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須符合國家的法規政策,不得制定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抵觸的「內部管理辦法」。
2、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最好由各部門討論並經管理層審議通過,從而增強內部控制制度的權威性。
3、既要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穩定性,又要使內部控制制度在實踐中得到補充、完善。
4、避免內部控制制度重疊現象。解決責任不明、環節太多,人人有責而結果是人人都不負責的問題。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為解決「閑置」幹部就業,從而形成多人簽字,環環蓋章,而無人承擔具體責任,遇事相互推諉的不負責的後果,致使有些本應盡快處理的問題終因手續不全而拖延。
5、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結合本單位目前工作實際,測試、評價某項具體內容是否實現了預期管理目標,看其是否取得了一定的效益,調動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㈦ 內部控制審計的法律依據
(一)《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第149條;
(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
(三)《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1] 第5號)第31條;
(四)《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第17號);
(五)《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公司字[2007]212號)第9條;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2006年)
㈧ 如何進行內部控制的審計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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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內部控制與審計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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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了使企業經濟活動的操作處理方法制度化、規范化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員工遵照執行的相關規章制度。它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會計控制制度包括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與財產保護和財務會計記錄可靠性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措施;管理控制制度除組織機構的設置外。還應包括管理部門對事項核准和決策步驟上的程序與記錄。
內部控制的方法包括組織控制、經營控制、人事控制、檢查控制和設施設備控制。它涉及企業的購貨循環、銷售循環、薪資循環。理財循環(包含投融資決策),這五大循環涉及企業的各個領域、各類交易。
廿世紀七十年代初,美國政府在對水門事件的調查中,發現某些公司為了做成貿易和保持貿易關系,竟賄賂某些外國官員。而為了掩蓋這些不合法支出,他們往往偽造會計記錄,或另設帳外記錄。有鑒於此,1977後,美國政府就將「每個公司必須設計和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立法形式在《國外行賄法》中予以頒布。這是第一次強制性地將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納入法律管轄的范圍。同時,審計人員在短時間內,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作出正確評價,也需要依賴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否則,審計風險將難以控制。因此,審計與內部控制聯系日趨緊密。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審計理論與方法也在逐步更新,原有的對會計資料的詳細檢查,已逐步被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審計方法所取代,這在國外俗稱為制度基礎審計,也稱風險基礎審計。這是一種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評價,來確定審計重點、范圍,進而達到對該單位進行總體評價的目的。為保證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審計人員必須抓住控制點,所謂控制點,是指經營活動過程中容易發生錯弊,因而需要加以控制的關鍵環節,任何經營活動都可能存在幾個控制點。要求企業採取不同的控制措施,以保證內部控制目標得以實現。
近年來,強化企業內部控制因其在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已越來越受到各級管理人員的普遍關注,這為內部審計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但是也應該注意到,內部控制的目標並非總能實現,不管控制制度和組織設置多麼完善,如果得不到管理層的有效執行,其結果只能等同於沒有控制,易導致錯弊行為。如果能採取有效措施來監督和限制違反內部控制的行為,良好的控制就能得到維持。
根據幾年來審計工作的體會,不少企業控制制度表面看起來非常完善,但實際執行效果卻不理想。如規定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但如果每次參加競標的都是同樣的幾個供應商,招標也發揮不出真正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相關內控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固然重要,但更要注意加強對制度執行人及執行效果的監督。建立領導集體決策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外部專家機構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以避免決策失誤,投資效益低下。特別是對一些規模大、經營業務多元化的集團型公司,因其投資的范圍廣,資金投入多,投入產出周期較長,加強領導幹部及重要崗位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考核,強化各級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作為審計人員,應在這方面多加關注,以確保各項制度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避免制度僅僅流於形式,變成一紙空文。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項內部控制措施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由於人為因素使得內部控制措施失效。包括對控制責任的誤解、執行控制時的粗心大意、疲勞以及舞弊等。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經營活動可能不斷發生變化,原來完善的控制措施也可能會逐漸失效。因此,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
從內部控制體系分析,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沖突是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一大威脅。如一位采購員與本公司的一個潛在供應商有著財務上的利益關系,采購員個人的收入不僅來源於本公司,還來源於該供應商與公司交易中所獲取的利潤。這種潛在的利益沖突,使其在選擇供應商的時候,為謀取私利而違反正規的采購程序,從而選擇了與其有利益關系的供應商。此外,裙帶關系也會引發許多利益沖突問題。由於內部串通舞弊是審計人員無法控制的主要風險之一,因此,許多大型的企業都嚴格限制有親戚關系的員工數量。審計人員應督促企業制定相應制約措施,同時,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高員工整體素質,以保證各項制度都能得到正確執行。
審計人員承擔著服務與監督兩方面的職能,在企業內控制度建設中,應加強各類政策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拓寬審計思路,改進審計方法,提高自己的業務綜合能力,增強宏觀意識。審計過程中,不能僅僅拘泥於一般的財務收支,更要注意搜集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信息;平時,要多了解國際國內最新審計動態,為企業決策者提供祥實的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可操作性,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不能脫離實際,紙上談兵,以促進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