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機關扶貧 » 被申請人不參加聽證會怎麼辦

被申請人不參加聽證會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1-02-14 17:37:04

㈠ 執行聽證被執行人不參加怎麼辦

執行過程中,法院故意不執行,被執行人即以「欠租頂債」把法院保全查封的娛樂城財產轉移給出租方,出租方即交給第三人經營,第三人即轉租給第四人,第四人辦理了工商執照。申請人找到第四人,第四人稱是借身份證給被執行人辦工商執照,其它不知情。法院後來從第五人手上扣押了一些不能拍賣的無價值的「破爛」作為保全財產給申請人,申請人拒絕接受。
申請執行人對法院故意不執行,造成被執行人和出租方等人惡意串通轉讓娛樂城及擅自處分娛樂城保全財產的行為向法院院長投訴,並對保全財產的殘缺滅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處分保全財產的賠償責任。
院長責令執行局組織聽證。聽證內容:一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財產,二被執行人是否假轉讓娛樂城給第四人、第五人。
聽證會上申請人為能追究出租方等人的賠償責任,沒表態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財產,但提出娛樂城是法院保全財產,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以「欠租頂債」轉移給出租方等人無法律依據。對保全財產發生殘缺滅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處分保全財產的賠償責任。
被執行人及其代理人辯稱:我無錢交租,早在法院立案執行前,娛樂城場地就返還出租方,法院的保全財產還留在出租方的場地。
出租方辯稱:被執行人無錢交租,我收回場地後交給第三人經營,對所發生的事不知道,我無受讓及使用娛樂城物品的行為。
第三人和第四人沒出庭,但第四人委託被執行人的代理人為其代理人出庭。
第四人的代理人辯稱:我從第三人手上租下場地,且辦有工商執照,這與被執行人無關,我沒假轉讓和使用娛樂城物品的行為。
第五人辯稱:我經營的娛樂城是從第四人手上接過來,這與被執行人無關,更沒有受讓及使用其娛樂城物品的行為。
法院認為:申請人的訴稱不屬執行異議,被執行人是否有轉移財產的故意,不是執行異議的范圍,故本院對異議人的主張不予採納。
本院已採取了執行措施,不存在執行不當。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故意假轉讓娛樂城給第四人和第五人的行為無事實依據。
法院裁定如下:申請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註:其中第三人和第五人沒辦工商執照,所有轉移行均發生在法院立案執行之後。

㈡ 被執行人不去聽證行嗎

法律規定應當在「指定的期間內」,但具體應當是多長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被執行人拒絕參加的,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後,不參加聽證會或者中途退場,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㈣ 申請聽證人員拒絕出席聽證會怎麼辦

申請聽證人拒絕聽證是他的權利,但如果不是很重要的聽證會應該不是特定的人,或許可以找別的聽證人員,但如果真的需要那人的話,就需要你自己努力了

㈤ 美國聽證會 不參加 可以嗎

你如果不是當事人,或者不是關聯方,你可以不參加,和你無關

㈥ 執行局的聽證會可以不參加嗎

最好還是參加的好,如果你不去,執行局很可能會終結此次執行,具體的請咨詢當地律師。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申請聽證後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會的是不是可以認為其放棄聽證權利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當事人申請聽證後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會的應當終止聽證 進行裁決

㈧ 法院通知開聽證會,不去有什麼後果

當事人不出席法院召集的庭前會議,將無法及時了解對方提供的證據,並進行相應的再准內備,也錯容失了一次調解的機會,可能對本方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准備。

2、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3、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㈨ 聽證會原告不能到庭聽證的應該怎麼辦

聽證會的程序:
第十六條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

第十七條 調查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一)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二)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三)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五)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除聽證參加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其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以外,人民法院認為查明事實尚需其他證據的,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二十條 合議庭對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㈩ 聽證會不公正怎麼辦

聽證會不公正可以這樣辦:
首先可以上訴
繼續為當事人討公道
讓其查明事實真相
其次要互相傾聽
爭取平等協商
找到解決的方案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