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的機關
A. 有權做出批准或決定逮捕決定的國家機關是
1、批准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內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容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條【職權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許可權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B. 有權做出批准或逮捕決定的國家機關是
1、批准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條【職權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許可權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C. 批准入黨機關如何填寫
之前我在填寫時,寫的是自己所在的黨支部,因為批准入黨的組織公章是所在的黨支部。
D. 哪些機關有權批准暫予監外執行
有權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主要包括對罪犯判處刑罰並交給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級主管公安機關。 在對罪犯判處刑罰時,人民法院發現沒有被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如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等,此時,人民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有權決定對該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決,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時,監獄在將該罪犯收押前,應當對送交執行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如果在檢查中發現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時,可以暫不收監執行,而由原來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來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在刑罰的執行過程中發現罪犯有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由執行機關(如監獄、拘役所、看守所)提出書面材料和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四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六條,將罪犯交付執行,監獄不予收監的,公安機關應當提請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監執行的決定。
E. 批准戰略物資的是國家機關
批准戰略物資調用的國家機關是(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F. 批准事業單位設立的機關是哪些
要看這個事業單抄位的級別,如果是襲政府部門(人社局等)下事業單位,由政府部門申報,政府批復,編辦核批編制人數。如果是政府直屬的,政府申報,上級政府批復。
事業單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一般要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要有其組織或機構的表現形式,要成為法人實體。從目前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絕大部分由國家出資建立,大多為行政單位的下屬機構,也有一部分由民間建立,或由企業集團建立。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中國的事業單位在功能上對應國外的是非營利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國外的這些組織是社會自治組織,在中國的事業單位和政府的關系比較密切。這種不同點,有些是社會制度不同造成的,社會主義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
G. 事業單位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文件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准登記時可用於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於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於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准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並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H. 哪些機關有權決定或批准逮捕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如果是在偵查、起訴階段,版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權或批准逮捕。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還必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可決定或批准逮捕。
逮捕的執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已經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I. 公民被逮捕,需要由哪個機關批准,並由哪個機關執行
逮捕是對公民人身復自由的剝奪制,因此,對於國家機關逮捕權的行使,必須進行限制。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檢察院在審查提起公訴的過程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權決定逮捕。此外,對於公安機關拘留了公民之後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審理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逮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由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逮捕,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