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軍機關的
㈠ 參軍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
1、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二、大學生當兵入伍對身體的要求主要是視力、身高、體重:
1、視力: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6,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5。
2、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3、體重:男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30%,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女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0%,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
三、大學生當兵入伍對年齡的要求如下:
(一)男兵報名年齡
1、大專、本科在校生,年齡為17至22周歲;
2、 大專畢業生,年齡為17至23周歲;
3、本科畢業、研究生畢業及在校生,年齡為17至24周歲。
(二)女兵報名年齡
1、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應屆畢業生,年齡為17至22歲。
(1)參軍機關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網路
㈡ 我省兵役機關批准入伍是什麼意思
應征入伍青年符合徵兵身體、政治條件由所在地兵役機關批准入伍,就是可以當兵了。
㈢ 當兵的被調機關是什麼機關啊,做什麼,是好事還是壞事
機關基本就是團來級以上自領導機構 一般在機構都是做勤務工作 如收發書信報紙 給領導端茶倒水
還是不錯的 比起基層要輕松多了 基本不用訓練了
留不留主要看自己的想法 領導高興自己願意就能留下 自己不想留也不會強求的
機關肯定有女兵或者女軍官的 放心吧 部隊比較嚴格的 沒什麼事情的
㈣ 地方公務員能否參軍,國家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地方公務員能參軍。以濟寧為例:
濟寧市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名參軍,服役期間,繼續享受原單位的基本工資、福利和保險等。同時享受當地入伍義務兵的優待金、退役金等待遇。報名參軍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學專科畢業生不超過23周歲,本科畢業生不超過24周歲,以本人的最高學歷證書為准。
凡確定應征入伍的,符合職務晉升條件的,在辦理入伍手續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在有職位空缺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任職手續;入伍時不符合晉升條件,服義務兵役期滿後符合條件的,依照幹部任免有關規定,優先提拔使用。
(4)參軍機關的擴展閱讀
服義務兵役期間,保留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和行政事業編制,除享受現役士兵津貼等相關待遇外,還享受原單位的基本工資、福利和保險等待遇。
符合相關條件的,享受相關普通義務兵待遇。服義務兵役前未滿試用期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無違法、違紀問題的,試用期滿後予以任職。服義務兵役時間計入本人工齡和基層工作經歷,並按正常考核年度對待。
服義務兵役期間報考軍校、提干成為現役軍官或者改選為士官的,從入校、提干、改選為士官之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退出現役後,按軍隊轉業幹部、退出現役士官的相關政策安排。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山東濟寧市公務員參軍可帶薪入伍
㈤ 參軍的要求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兵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徵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徵。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徵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徵集。
第四條 全國每年的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徵兵任務時,應當根據各地應征公民的數量、素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分配,優先保證特種條件兵的徵集。可以實行按地區或者縣輪流徵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者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徵兵任務。
第六條 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在全國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徵集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隊,應當按照劃定的區域進行技術兵的徵集和補充。
第七條 全國的徵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徵兵辦公室承辦。
各軍區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具體工作由軍區徵兵辦公室承辦。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的工作,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應征。
第十條 在徵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十一條 縣、市兵役機關,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應當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接到通知後,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准。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徵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 縣、市徵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定徵集的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預定徵集的應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辦法,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征。
預定徵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並提供方便。
第三章 體格檢查
第十五條 徵兵開始時,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徵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 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對全部人員進行體格復查。
第四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第二十二條 縣、市徵兵辦公室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逐個進行政治復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縣、市徵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准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准其復學。
第二十六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並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條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採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由縣、市派人送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徵兵開始時,部隊以軍(武警部隊以總隊,下同)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聯系,商定縣、市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
(二)新兵分撥應當相對集中,1個縣、市徵集的新兵補充到部隊的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師或者旅;
(三)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選派得力人員,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者旅;送兵人員與新兵的比例為一比三十左右;
(四)縣、市徵兵辦公室在新兵集中後,應當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並對新兵進行必要的軍事常識、安全知識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員將新兵送到部隊後,應當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辦妥交接手續後及時返回;
(六)部隊在新兵到達時,應當熱情歡迎,並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員的食宿。
第三十條 由縣、市組織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徵兵開始時,部隊以軍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聯系,商定新兵自行報到的有關事宜;
(二)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與部隊派出的聯絡組具體商定新兵報到地點、聯系辦法和接收等有關事宜;根據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並指定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新兵擔任班、排、連長,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隊應當在新兵報到地點的車站、碼頭和機場設立接待組,負責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由部隊派人接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隊應當選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幹部和醫務人員,組成精乾的臨時接兵機構,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員到達接兵地區後,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徵兵辦公室做好徵兵工作;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當主動安排好接兵人員的食宿,並向他們介紹徵兵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與交接,可以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點進行。交接手續,應當在新兵起運前1天辦理完畢。
第三十二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給部隊,一份由縣、市徵兵辦公室保存;
(二)縣、市徵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點交清楚,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一並交給部隊;
(三)組織新兵自行前往部隊報到的,《新兵花名冊》、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應當密封,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後,交給部隊;部隊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人數,並將新兵到達時間、人數及時函告徵集地的縣、市徵兵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縣、市徵兵辦公室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當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合新兵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三十四條 新兵的被服,由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聯勤(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調撥到縣、市。武警部隊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調撥到縣、市。縣、市負責在新兵起運前將被服發給新兵。
第七章 運輸新兵
第三十五條 在徵兵開始日的15天前,部隊應當以軍為單位,派出聯絡組到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規定提出本單位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飛機起止地點,按照運輸的有關規定,向軍區聯勤部門提出本地區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七條 鐵道、交通、民航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船隻、飛機,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八條 縣、市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劃按時組織起運。在起運前,應當對新兵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發生事故。
第三十九條 駐交通沿線的軍事代表辦事處及沿途軍用飲食供應站應當主動解決新兵運輸中的有關問題。軍用飲食供應站、送兵接兵人員和新兵應當接受軍代表的指導。
第八章 檢疫、復查和退兵
第四十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現患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經復查發現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後不再補換。
第四十二條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須經駐軍醫院(武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者地、市人民醫院)檢查證明,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衛生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司令機關批准;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部隊應當事先與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聯系查實,確屬不合格的,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
第四十三條 部隊對退回的新兵,應當做好思想工作,辦妥退兵手續,送回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應當予以接收,並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徵兵辦公室領回,注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准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
第九章 經費開支
第四十五條 國防部開展徵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開支,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徵集費"科目。
兵役徵集費開支范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總參謀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 為武警部隊徵集新兵所需經費,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新兵被服調撥到縣、市所需的運輸費用,由軍區聯勤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分別負責報銷。縣、市下發新兵被服所需的運輸費由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四十八條 徵集的新兵,實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報到的,從縣、市新兵集中點前往部隊途中所需的車船費、伙食費、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報銷;部隊派人接兵的,自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費用由部隊負責。
第四十九條 送兵人員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隊途中所需的差旅費和到部隊後在辦理新兵交接期間所需的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的標准報銷;送兵人員在部隊辦理新兵交接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返回的差旅費,由縣、市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五十條 部隊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費用,在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之前,由部隊負責;辦理退兵手續之後,由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徵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徵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部隊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徵兵命令,確保新兵質量。對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㈥ 關於當兵,機關兵!
機關兵是指在機關工作的工勤人員,包括首長公務員、各部門勤雜人員等。這些人一般管理較鬆散,生活條件較好,訓練強度也很小,而且經常出入在首長身邊,考學、提干、入黨、學技術的機會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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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條件:徵集的男青年為年滿18至20周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業青工放寬至21歲,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放寬至22歲;女青年為年滿18至19周歲,只限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部隊一些特殊專業,在本人自願前提下,可徵集部分年滿17周歲的女青年入伍。
文化程度要求:農村戶口青年應具備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少數民族居住集中地區、海島和完成任務確有困難的偏僻農村,文化程度可放寬到小學畢業;非農業戶口青年應具備高中畢業(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幹部、高考落榜生、適齡大中專畢業生,尤其是至今尚未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企事業青工、管理人員,非學歷教育民辦大學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無學籍學生,以及各類高考補習班青年,都屬於今年應征對象。
身高視力要求:今年徵集普通高中畢業生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的視力標准為:右眼4.8,左眼為4.6,其餘人員仍為右眼4.9,左眼為4.8;男青年身高標准為1.62米以上,女青年身高標准為1.6米以上。
應征手續如何辦理
本市戶籍的適齡公民一般在戶籍所在地徵集。非本市戶籍和持本市藍印戶口的適齡公民,回原籍所在地徵集。
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適齡公民,按單位所在的區的民兵工作管轄范圍徵集,而不是按戶籍所在區;跨區分布的單位,按當地兵役機關指定的區域徵集;戶籍在廈門島內的各區適齡公民,可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兵役機關徵集;戶籍在廈門島外,工作單位在廈門島內的適齡公民,在其戶籍性質不變不遷的原則下,可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兵役機關徵集。
今年新規定有6種人可以在戶口遷入不滿一年就可以在遷入地參加徵集,他們是: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的,政府確定移民的;由於城市發展,政府統一規劃調整戶籍的;父母工作調動,政策允許戶口隨遷的;家庭住址變動,全家戶口一起遷移的;用工單位按規定錄用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大學生自願參軍的。
在校大學生如何參軍
新的徵兵條例首次明確高等院校在校生可以徵集入伍。集美大學是今年廈門市惟一一所徵集在校大學生的試點高校,其他非試點院校不在此次徵集范圍中。
在校大學生符合徵集的條件是:福建本省戶籍的男性學生,本人自願,按本人報名、學校推薦、體檢政審、批准入伍的程序實施。
目前,這些自願應征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可以享受的條件有:原就讀學校保留其學籍,退伍後准其復學;不管來自農村或是城市,民政部門按當地同年度城鎮義務兵標准予以優待。還有一些相關的優撫政策正在制定中。
有何優撫安置措施
對於黨政機關幹部,應征入伍後,服役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發工資、獎金;服役期滿退伍後,一般回原單位復職,也可根據組織需要和本人素質條件在黨政機關中安排其他相應工作;在部隊提升為軍官的,今後轉業優先在黨政機關按軍轉幹部的政策待遇安排工作。
待分配屬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徵集入伍後,納入幹部工作軌道,其服役期間的優待金按待業青年優待形式和標准發放;退役後由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工作,並直接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此外,今年將繼續為應征入伍青年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農村籍義務兵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有4種名單必須張榜公布,即符合體檢條件青年名單、合格青年名單、預定新兵名單和批准入伍新兵名單。 ...
㈧ 求事業單位員工參軍的待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來役法》第五十六條源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二)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這是國家規定的,相關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公民兵役
㈨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參軍有什麼優勢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員工參軍入伍期間,企事業單位保留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退伍後版允許復工權復職。服現役期間符合相關條件的,享受報考軍校、提干、義務兵優待金、學費補償代償、退役金、一次性經濟補助等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