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傷害
❶ 公安機關做成傷擊制鑒定流程
提問者可以參照以下規定確定相關流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鑒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❷ 公安機關傷情鑒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違法行為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很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關於故意傷害傷情鑒定程序的鑒定主體,實際上鑒定委託的主體一般為案件主辦單位,而對傷情的鑒定實際由法醫進行。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刑事案件中的輕重傷鑒定,關繫到是否夠成刑事犯罪,屬於偵查機關的職責。因此,當事人自己不能委託鑒定。如果認為傷情達到了輕傷以上嚴重程度,在公安機關未主動提出做傷情鑒定時,受害人可以主動要求公安機關做鑒定,但需提供相關鑒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❸ 派出所對輕傷案件的當事人該怎麼做一些程序
經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如果構成不成輕傷,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處理。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構成輕傷。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時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採取措施,規范准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3)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總則
第一條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賠償標准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准並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對於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對於誤工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❹ 公安機關輕傷調解規定
存在各種各樣的矛盾,被沖動沖昏頭腦時經常會出現一些過激行為。那麼打架致人輕傷能調解嗎?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採取措施,規范准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二十八條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九條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在打架致人輕傷是能夠與受害人進行調解的,在實際生活中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公安機關也會積極促成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❺ 公安機關在辦理人身傷害案件時,在什麼情況下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人身傷情來鑒定是重要源的司法鑒定之一,其鑒定結論的正確與否關繫到案件的處理、定性。所以傷害案件應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公通字[2005]98號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❻ 公安局處理重傷刑事案件有期限嗎
你好:傷害罪的偵查時間要受傷情鑒定的限制。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專八條:「公安機關屬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凝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❼ 《公安機關辦理故意傷害案件程序規定》還有效嗎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❽ 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程序規定
沒有辦理輕傷害案件程序規定,但有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公通字[2005]98號)。
❾ 故意傷害公安機關應在什麼時間內辦理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回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答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