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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

發布時間: 2021-02-13 05:08:16

Ⅰ 如何維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利

淺議如何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一、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堅持的原則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無論在履行督察職責、辦理違法違紀案或者維權案件,警務督察部門和維權機構都必須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切忌主觀臆斷,先入為主,憑想像辦事。
二是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要求,在全部的維權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的授權范圍、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序開展工作。
三是堅持自覺接受監督的原則。維權工作人員和督察人員在履行職權、進行維權工作的同時,要充分認識接受監督的重要性;要增加維權工作和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廣泛主動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包括接受黨政領導、各級公安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如何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一)盡快建立維權工作機構,完善維權工作機制。2005年9月,公安部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都要建立「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委員會」(維權委)及其專門的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維權辦」)。此外,還要重視完善工作機制,一是配齊配強維權專門工作人員。二是完善維權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強化「維權辦」內部建設,細化工作目標,建立健全請示報告、信息搜集、檔案管理、數據統計等工作制度。三是明確「維權委」的主要職責任務,各警種、各部門的職責任務,理順規范工作格局和辦事程序。
(二)加強輿論宣傳工作,贏得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一是充分利用報刊、廣播和電視等新聞媒體,全面真實地報道對民警進行惡意投訴和不法侵害的案例、事例,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二是大張旗鼓地宣傳公安民警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先進事跡,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事實和處理結果及時公開曝光,努力營造民警依法執法的良好外部輿論環境;三是針對誣告陷害、惡意投訴、妨礙公務、襲擊民警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媒體廣泛宣傳其危害性、違法性,讓全社會人民譴責,達到預防和警示的效果。
(三)加強隊伍自身建設,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素質強硬,能夠公正文明執法,對有效遏制侮辱、謾罵、威脅、惡意誣告陷害民警,襲擊民警、暴力抗法等案件的發生,減少民警自身損傷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用好用活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積極完善有關維護正當執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一是從國家立法方面來講,要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為維權機構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二是從實際出發,積極與檢、法、司等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制發規范性文件,明確維權機構的職能、性質、任務及職權,賦予維權機構對維權案件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及參與權。三是要積極溝通協調檢、法、司等部門,統一對涉警案件上的認識,形成合力,從重從快從嚴打擊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深化「大練兵」活動,努力提高民警自身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一是要樹立法律思維方式,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頭腦清醒、判斷准確,做好取證工作,為下一步的處理打下基礎。二是加強鍛煉,提高自身的體能和技能,努力達到一對一能戰勝,一對二能制伏,一對三不吃虧。三是意識到自己權益被侵害時,要積極抗爭,力所能及地保護好自己,絕不被假象和歪理邪說所蒙蔽,牢牢掌握法律這個有力武器,據理力爭,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加大打擊處罰力度,嚴懲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對各類暴力襲警、惡意投訴、誣告誹謗、妨礙公務等侵權案件,要以辦大案、要案的決心和力度進行查處,沉重打擊其囂張氣焰,震懾犯罪分子,決不讓其形成氣候。二是在所有涉警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拒絕任何人向辦案民警打招呼,決不允許降格處理,使其逃避法律的打擊。三是將侵害人通報於其所在單位、所住社區和新聞輿論機構,最大限度發揮懲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七)全面履行督察職責,發揮維權職能作用。各級警務督察部門要進一步轉變監督觀念,增強維權服務意識,在嚴肅執法執紀,查糾處置少數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同時,切實擔負起保護公安民警執法權益的職能。
(八)開展調查研究,搞好與當地黨委政府的關系,努力搞好維權工作。一是要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定期分析研究維權工作遇到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對維權過程中反映出的公安執法薄弱環節,要督促相關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規范,加強業務培訓,改進執法措施,強化自我防範。二是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及時匯報工作,最大限度地贏得他們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減少並逐漸杜絕非警務活動,盡力爭取財政經費的大力支持,加強公安機關的裝備建設,減少民警傷亡事件的發生。
(作者為甘肅省公安廳警務督察總隊民警)

Ⅱ 報考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對視力有沒有要求

這類崗位來對視力是有源要求的。

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中要求: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如果通過近視手術矯正,雙眼視力大於0.8,也是可以報名的。

對於一些特殊崗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需首先參加體能測評並合格方可在網上正式報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條件要求視力必須達到1.0及以上,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進行體能測評後,方可報考。

Ⅲ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主要許可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主要許可權

(1)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版2)實施行政處罰;(3)對特定人權員實行人身強制;(4)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留置盤問;(5)按照規定使用武器;(6)按照規定使用警械;(7)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搜查;(8)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和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所和建築物;(9)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採取保護性的約束措施;(10)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11)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技術偵察措施;(12)依照法定程序實行現場管制;

Ⅳ 國家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有什麼規定

各省公務員招考過程中,除了各省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的規定,國家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方面的規定。規定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意見》、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人民警察政審考核程序及內容
一、考核工作須貫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採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了解情況、查閱檔案、聽取群眾意見等辦法進行。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公安部門具體負責實施。考核考生必須兩人以上,考核結果應形成書面材料和有考核結論。
三、考核的主要內容和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重大政治問題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⑴政治思想落後,懷疑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不滿言行的或有抵制、對抗行為的;
⑵有擾亂社會治安、偷竊、賭博等不良行為的;
⑶因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泄漏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黨紀、政紀處罰的或曾被開除公職的;
⑷參加非法社團活動受到開除黨籍、團籍、學籍處分的;
⑸紀律散漫、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曾受到口頭警告以上處分的,參與打架斗毆、拉幫結伙,與社會上不法青少年來往頻繁、關系密切的;
⑹曾被勞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
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⑻在招收期間直系親屬或關系密切的近親屬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
⑼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血親在國外或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或情況了解不清楚的;
⑽紋身的;
其他有不適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Ⅳ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主要內容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令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義務和不得有的行為:

1、人民警察的義務: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六)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七)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人民警察的職責主要是:

(一)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

(四)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等。此外,根據人民警察的特點,為了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同時也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3、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Ⅵ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的分類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 公安機關職責
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 110的職責范圍
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那些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Ⅷ 論述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要答要點
第一個回答不完整
第二個回答有一半與問題無關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公安機關的職業責任。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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