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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安全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13 03:30:21

❶ 涉港、澳、台地區案件時律師如何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匯總

涉港澳台的案件,應提交以下材料及其公證認證文件。
1、原告應當提交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的材料:
(1)原告是外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當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的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託的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注冊登記證明等);外國企業在華辦事處代該公司起訴或者上訴的,應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公司授權委託書;
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託)公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門、台灣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依法成立的證明;
(3)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委託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業和組織委託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從內地以外寄交或託交的授權委託書須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香港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業和組織委託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❷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回復 zw3300003:這種答案都會採納?

關於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如何管轄和受理的規定:
(一)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章第二節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
(三)涉港澳經濟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雖不在內地,但是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在內地或者被告有財產在內地的,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經濟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內地興辦合資經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當事人不得用協議方式排除我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轄。
(五)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物均不在內地的,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
(六)涉港澳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協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者國外某仲裁機構或非常設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協議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新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審查仲裁協議,並就是否有管轄權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關於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如何管轄和受理的規定:(一)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第一審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章第二節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三)涉港澳經濟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雖不在內地,但是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在內地或者被告有財產在內地的,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經濟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內地興辦合資經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當事人不得用協議方式排除我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轄。(五)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物均不在內地的,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六)涉港澳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協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者國外某仲裁機構或非常設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協議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新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審查仲裁協議,並就是否有管轄權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❸ 涉港澳台案件為什麼參照涉外案件處理,哪部法律有規定

依據他當地的法律,現在那些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與大陸政策不一樣,只要不違背祖國統一和憲法的基本原則,一般適用地方法律

❹ 對於與涉港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大陸法院判決能否在香港順利執行

能夠在香港執行,但是需要司法協助,中港有簽這方面的司法協助協議。
首先要考慮境內為有無可執行的財產。

此人在香港有無公司?是否為股東?

若無任何財產,談何執行?!

❺ 外交部涉外安全司下面有幾個部門

他們主要就是研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事。涉外事宜。和提出政策建議。知道做y外交機構有關的業務。和組織在華活動管理工作的。

❻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機構設置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秘書行政司: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檔案和安全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工作。
綜合司:承辦中央對港澳重要政策落實的督促檢查工作並協調解決執行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政研司:了解和研究香港、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重要動態,起草有關重要文稿。
聯絡司:承辦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聯系的有關事務;承擔內地公務人員因公赴港澳的審核、審批及證件的簽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港澳在內地新聞機構和記者事務;辦理中央政府駐港澳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承辦新聞發布工作。
交流司:了解香港、澳門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有關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擬訂交流與合作的政策和措施,參與擬訂內地派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有關政策;參與重大交流合作事項的協調工作;承辦內地與香港、澳門民間交往的有關審核管理工作。
法律司:宣傳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研究基本法實施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機構的往來事務;協同有關部門辦理涉港澳司法協助事宜。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港澳研究所、機關服務中心

❼ 話說深圳辦理涉港財產,具體怎麼處理

這塊程序比較復雜,需要律師專業化程度才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廣東齊家明鵬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這個版塊服務,您可以問下

❽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有哪些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包括:
1、指揮中心
負責「110、119、122」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的受理和先期指揮處置,對處置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和檢查;規范、協調應急反應機制建設,先期指揮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2、科技情報大隊
負責規劃、指導和管理全區科技強警和公安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公共安全智能化工程的規劃、建設並管理、維護和整合數據資源;負責警衛任務、重大安保活動及日常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區局新聞發布和輿情導控工作。
3、警務督察大隊
組織全區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
警務部署開展現場或網上督察;受理、核查、督辦對公安機關及
人民警察的檢舉、控告;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履行職責
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組織、協調、督辦全區公安機關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工作;協助警務保障室做好局機關秩序維護和民警職工日常管理工作。
4、法制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安法制工作,組織實施執法規范化建設;開展內部執法監督,組織執法質量考評,制定落實內部執法工作規范;承辦公安行政復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及聽證;對區局承辦的刑事、行政案件進行審核把關;組織對全區公安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訓;辦理勞動教養案件。
5、國家安全保衛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政治案件的偵破、政治保衛等基礎工作。
6、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大隊(經文保大隊)
主要職能:收集掌握和分析研究單位內部安全穩定情況,預防化解和協調處置各類不安定事端;依法監督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安全;查處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重大責任事故和行政違法案件;指導單位內部治安保衛隊伍建設;監督指導區直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7、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主要職能: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區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互聯網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數據證據的檢驗鑒定工作。
8、刑事警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對全區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參與偵破全區有影響的重特大案件、嚴重暴力案件、流竄案件、系列案件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嚴打專項斗爭;為全區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和服務等。
9、經濟案件偵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安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收集、掌握全區經濟犯罪信息,研究全區經濟犯罪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制定打擊、防範、控制工作對策;辦理依法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負責全區公安經偵執法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工作;組織開展預防經濟犯罪的宣傳、培訓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10、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交通安全宣傳、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處理、路障管理、靜態交通管理工作;參與新建、改造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和驗收;參與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規劃部署和組織實施全區道路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設和智能化指揮管理;組織開展轄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負責轄區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管理和駕駛人的管理工作;協助區有關部門開展文明城市創建和區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11、治安管理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維護全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組織做好暴力犯罪、群體性及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和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檢查、監督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和槍支彈葯、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放射物品、劇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業務工作、社區警務工作;指導、檢查公安條線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指導重點人口(工作對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流動人口和私房出租的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大型、重要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12、巡防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管理主城區保安巡防大隊工作,指導各鎮區園巡防工作,負責對區行政中心及重要活動保衛,全區保安服務、金融押運機構管理指導,依法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及其保安服務培訓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對全區社會公共安全行業、技術防範產品與工程進行技術監督、管理和推廣應用,指導治保、保安聯防等群防群治工作。
13、水警大隊
主要職能:指導全區內河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水上治安動態並制定相應對策;負責長江水上管轄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負責長江岸線管轄區域水運系統、船舶修造單位及碼頭的治安管理;協調水上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14、出入境管理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民因私出國境證件和來通境外人員簽證(簽注)、居留許可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常住和短期居留的外國人管理;負責臨時來通華僑、港澳台居民和外國人的住宿登記管理;負責對全區各派出所外管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培訓;指導、協助或參與涉外案(事)件查處。
15、看守所
主要職能:負責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監管法律規定留所執行的罪犯。
16、拘留所
主要職能:負責對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看管和教育。

❾ 美國涉港法案具體內容是什麼

2020年7月16日

以下內容來源於維基:

香港自治法(英語:HongKongAutonomyAct),又稱香港問責法(英語:HongKongAccountabilityAct)[2],是一項美國聯邦法律,該法案授權美國政府部門以金融等制裁手段懲罰實施惡法、侵蝕香港自由的中國大陸與香港官員[3]、鎮壓香港示威者的警察[4]以及與制裁對象往來業務的實體[5]。此法案制裁級別分為兩級,對破壞香港自治與自由的中國大陸和香港官員施加「一級制裁」,對所有與之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施加「二級制裁」[6]。違反制裁令者,最高判囚20年,罰款100萬美元[7]。

該法案授權美國政府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13]。法案列明,生效後,美國國務卿須在90日內(2020年11月美國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前)及未來每年報告受制裁的官員和金融機構的名單[14],列舉出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或《香港基本法》的人員,提供解釋並指明與相關人員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制裁手段包括凍結資產、拒絕入境等,被制裁的金融機構將面臨禁止向美國金融機構借貸、禁止銀行交易、禁止外匯交易、限制商品或技術出口等一系列制裁。此外,法案也涉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內容,支持容許面對中國大陸迫害的香港人合法前往美國[15]。《香港自治法》是加強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16],有評論形容其嚴厲程度等於公開向北京當局挑釁,甚至不惜與之決裂和開戰[17]。

2020年7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白宮記者會上,宣布已簽署該法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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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發現樓主提問時間是去年,問的應該是《香港人權與民主法》,以下該法案內容同樣來自維基:

  • 要求美國國務卿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審視香港是否仍然有足夠的自治權享受美國給予的特殊待遇,包括繼續被視為獨立關稅區(已改列入《2019年美國國防授權法案》並已通過);[45]

  • 如果香港日後就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相關」的法例立法,美國總統及國務卿會審視相關法例,是否牴觸《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市民及外國居民的人權會否受到限制;

  • 如果有香港市民因為參加暴力示威而被政府拘捕,美方不會以此為由拒絕批出學生或工作簽證,美國方面會指令領事館,維持一份活躍名單,紀錄一些被中港政府扣留、拘捕和針對的人,而美國官員會與想法相似的國家合作,呼籲他們採取類似的行動,對待被捕人士;

  • 方案提及香港的政改進程,希望確保香港選民可以有權利透過普選選出行政長官和所有立法會議員。草案內容明確指出,會支持香港建立一個「真正民主選項」,即是香港選民可以「自由和公平地提名及投票」,並在2020年能夠公開直接選出全體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官;

  • 美國商務部會在180日向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評估香港是否足夠地執行美國針對敏感軍商兩用出口管製法例,以及美國或聯合國對朝鮮或伊朗所實施的制裁。在可能的情況下,美國相關部門會檢視有沒有相關產品,經香港轉口,以及用作大規模監控及「社會信用」系統。草案特別提到,中國可能利用香港作為獨立關口,可能會以大灣區之名,利用香港成為中國輸入敏感技術的管道;

  • 要求美國總統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一份制裁人員名單,這些人被指打壓香港基本自由,有可能被凍結在美國的資產或拒絕入境。這份名單列明的是針對那些有份參與,把個別人士引渡到中國大陸被監控、擄走、扣留、虐待或被迫認罪的人。草案提出的例子包括銅鑼灣書店的桂民海、李波、林榮基、呂波、張志平以及以香港為基地的《新維周刊》和《臉譜》創辦人王健民和咼中校。[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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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是我自己的話:

總的來說就是美國覺得中國的法案或者行為不合理,於是自己出了個法案制裁中國以及相關人員、機構等等。什麼時候別的國家的事兒輪得到他管了?話說「不幹涉他國內政」好像是《國際法》的一條吧?美國自特朗普上台真的是越來越不要臉了。

❿ 求教:哪些法條中有規定涉港澳的情況參照適用外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為依據而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一九九五年 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已於1995年8月7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三條
合作企業在批準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范圍內,依法自主地開展業務、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本實施細則第九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二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
編輯本段第二章 合作企業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設立合作企業屬於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投資限額以內的; (二)自籌資金,並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生產條件的; (三)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徵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設立合作企業,應當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六)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項中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查批准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者修正。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批准證書。 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頒發批准證書,並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將有關批准文件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批准: (一)損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四)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協議,是指合作各方對設立合作企業的原則和主要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的書面文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合同,是指合作各方為設立合作企業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的書面文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約定合作企業的組織原則、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書面文件。 合作企業協議、章程的內容與合作企業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合同為准。 合作各方可以不訂立合作企業協議。
第十一條
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准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三)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的轉讓;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六)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以及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分配,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七)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八)產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和境外銷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業外匯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義務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十三)合作各方之間爭議的處理; (十四)合作企業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條
合作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企業名稱及住所; (二)合作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六)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會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責; (七)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辦事規則,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八)有關職工招聘、培訓、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管理事項的規定; (九)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十)合作企業解散和清算辦法; (十一)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程序。
編輯本段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四條
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資金總和。
第十六條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 合作企業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編輯本段第四章 投資、合作條件
第十七條 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 第十八條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於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 第十九條 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條 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沒有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准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准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後,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企業名稱; (二)合作企業成立日期; (三)合作各方名稱或者姓名; (四)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 (五)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抄送審查批准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於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編輯本段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作企業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主任的,副董事長、副主任由他方擔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或者委員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並主持。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並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或者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視為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並在表決中棄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或者委員。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也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作出決議。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三)合作企業的解散; (四)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五)合作企業合並、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六)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外,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對外代表合作企業。 第三十二條 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 合作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董事或者委員可以兼任合作企業的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勝任工作任務的,或者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決議,可以解聘;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作企業成立後委託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並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合同。 合作企業應當將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簽訂的委託經營管理合同,連同被委託人的資信證明等文件,一並報送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編輯本段第六章 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第三十六條 合作企業按照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規模,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 政府部門不得強令合作企業執行政府部門確定的生產經營計劃。 第三十七條 合作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合作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合作企業可以自行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也可以委託國外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經銷其產品。 合作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由合作企業依法自行確定。 第三十九條 外國合作者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業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流轉稅。上述免稅進口物資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於國內銷售的,應當依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四十條 合作企業不得以明顯低於合理的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出口產品,不得以高於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進口物資。 第四十一條 合作企業銷售產品,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銷售。 第四十二條 合作企業進口或者出口屬於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編輯本段第七章 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
第四十三條 中外合作者可以採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採用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 (一)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 (三)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准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外國合作者依照前款規定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外國合作者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報審查批准機關審批。 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第四十六條 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證。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單方自行委託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所需費用由委託查帳方負擔。
編輯本段第八章 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條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 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經批准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天起計算。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並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審查批准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第四十八條 合作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一)合作期限屆滿; (二)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合作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五)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做出決定,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在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第四十九條 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第九章 關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 第五十二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合作各方約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十三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設立聯合管理機構。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 聯合管理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五十四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在合作企業所在地設置統一的會計帳簿;合作各方還應當設置各自的會計帳簿。
編輯本段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合作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適用中國法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包括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審計、外匯、稅務、勞動管理、工會等,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舉辦合作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您能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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