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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精神病人

發布時間: 2021-02-12 22:44:44

㈠ 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精神病人分為非間歇性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非間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一貫是處於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他們是真正的無行為能力人,在任何時候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予處罰。

間歇性精神病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時有時無,他們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應當受到處罰,就要看其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了。如果該行為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那就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該行為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正處於病態,那就不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安機關對精神病人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2007年1月24日16時許,三渠派出所接三渠鎮擋駕橋村王浩西組費順興報案稱:其妻夏秀英被兒子費超用菜刀挾持在家中,情況很危險。接報後,三渠所立即出警趕到現場,並迅速查明自1月23日17時許,身患精神病的費超(男,23歲)手持菜刀將其母夏秀英挾持在家已近24個小時。經派出所民警施救,夏秀英很快被成功解救,費超也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

㈡ 公安機關如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專門性問題,正確解決好這些專門性問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至關重要。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們又稱「司法鑒定」,就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活動。
司法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司法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鑒定(即對帳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在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情況鑒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鑒定是常見的兩種鑒定。
對人身傷害的初次醫學鑒定,刑事訴訟法沒有專門規定,按照法律對鑒定的一般規定,可以由司法機關的法醫進行鑒定,也可以到偵查機關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具有專門醫學知識,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在鑒定結論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對鑒定結論有爭議的,可以請求司法機關重新鑒定。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不能另行聘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人身傷害情況的初次醫學鑒定和重新鑒定的鑒定結論,都應當寫明傷害的部位、傷害的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種)、後果以及身體恢復情況等內容;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結論,應當寫明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及與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等內容。鑒定結論應當有鑒定人簽名,如果是多名鑒定人,應當分別簽名,意見一致的應當寫出共同的鑒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可以分別提出不同的鑒定結論,必要時也可以作進一步鑒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在進行司法鑒定的工作中,鑒定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並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鑒定人迴避;偵查人員不能對鑒定人進行技術上的干預,更不能強迫或者暗示鑒定人或者鑒定單位作出一種不真實的結論;鑒定人不得故意作虛假鑒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㈢ 公安局包弊殺人犯為精神病人怎麼辦

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專意見。必要時屬,詢問鑒定人並製作筆錄附卷。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託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㈣ 對於公安機關如何處置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方法,知道的告訴下,很棘手,

基於 間歇性精神病 人的這一特點,刑法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內常的時候實施了容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這時他具有與正常人同樣的行為能力;而在其發病期間喪失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時候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時候是處於精神正常狀態還是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也必須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鑒定。
臨床表現(一)特徵性精神症狀1 .聯想障礙思維鬆弛(思維散漫)、破裂性思維、邏輯倒錯性思維、思維中斷、思維涌現(強制性思維)或思維內容貧乏及病理性象徵性思維。2 .情感障礙情感淡漠、遲鈍、情感不協調(不恰當)及情感倒錯或自笑(痴笑)。3.意志活動減退少動、孤僻、被動、退縮;社會適應能力差與社會功能下降;行為離奇,內向性;意向倒錯等。4 .其他常見症狀妄想:特點多為不系統、泛化、荒謬離奇;原發性妄想(妄想知覺);幻覺,以言語性幻聽多見,評論性、命令性幻聽,其他精神自動症等一級症狀及緊張症癥候群等。

㈤ 公安機關訊問精神病人是否需要監護人到場

刑來事訴訟法未要求在詢問精自神病人等非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時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法條內確實沒有明文要求在訊(詢)問精神病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未成年人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明文化而精神病人的沒有,應該是立法缺漏。在當初修改刑訴法的時候已經對(詢)訊問精神病人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有所考慮了,並且在法律思想當中也有所體現,否則也不會有前述的那些有關精神病人的條文修改了。唯一不足的一點恰恰被公安機關所依據的就是沒有像未成年人條文那樣也予以明確化和條文化。畢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理解是主觀的,條文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訊問精神病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在場人員可以行使被代理人的一切權力,具體情形參見未成年人訊(詢)問的要求。

㈥ 如果公安局說對精神病患者沒辦法我該怎麼辦

不知來道你老婆是在你們結婚前就自是精神病患者還是結婚後呢?另外你婚前知道這個情況嗎?
如果是對方家庭有意隱瞞這個情況,那她們屬於過錯方,你可以申請離婚的。如果是婚後變成這個的,也不是來自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我覺得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可以申請離婚。但前提是,給對方一定的補償和生活補助,這樣要合理一些。再另外建議將她送到專業的精神病機構治療,如果能治好,不是更好嗎?親覺得呢?
期待親能採納我的回答喲,謝謝!

㈦ 公安機關送治精神病人的條件及手續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醫療的條件和法律程序的規定,供你參考:
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㈧ 公安機關對精神病的鑒定 應當由

公安機關對精神病進行鑒定,一般會聘請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機構在了解專案情及當事人屬的個人信息、病例等情況後,按照鑒定流程對當事人進行精神病鑒定。鑒定結果一般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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