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延期聽證時限
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版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權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② 行政處罰聽證會召開有時間限制嗎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③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申請期限為多少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第四條的規定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④ 行政處罰聽證後 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失效
樓主沒弄明白,行政處罰進行的聽證程序,實際上屬於案件調查階段,根據調查結果才決定是否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行政處罰實際上尚未生效執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沒有失效的說法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之後沒有下達處罰決定,那就是當事人不必遭受行政處罰,不存在行政處罰失效的說法。具體法條可參見下列兩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由以上法條就可知,聽證結束並不是說行政處罰就生效了,這其實只是案件調查的一個階段,尚須根據調查結果做出不同的決定。決定未下,則沒有生效的行政處罰。
樓主真正想問的,應該是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辦之後多長時間之內下達處罰決定吧。這個沒有具體的法條約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掌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⑤ 行政處罰罰款延期最長期限是多少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書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一般的行政處罰罰款只有最後繳納期,無特殊情況或經過批准不存在暫緩、延期的說法。
⑥ 行政處罰聽證有效期限能否進行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應最先下達,但該文書只規定:如要求舉行聽證,回請在答接到本告知書後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並沒有空格讓被告知人簽名表示不要求聽證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被告知人口頭不需要聽證,就可以直接下達林業行政處罰告知書,讓被告知人在此文書上表示不需要陳述、申辯,然後進行林業行政處罰?如果這樣,聽證權利告知書不成為擺設?
⑦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失效
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7)行政處罰延期聽證時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