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及幼兒園資金內控制度
A.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
2014年1月日,教育部以教師〔2014〕1號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路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B.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規定,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應給什麼處分
喪失教師資格處分。復
第十一條教制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2)中小學及幼兒園資金內控制度擴展閱讀:
教師處理按照以下許可權給予處理: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C.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共有多少條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分九章 共66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第三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