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村貧困戶的見解論文
① 關於新農村建設的論文
新農村建設在全國轟轟烈烈地搞了快兩年,已取得一定的成就,受到廣大人民的歡迎。但我們仍然看到一些基層政府不能理解新農村建設的真諦,把新農村建設當作搞形象工程,或多或少地違背中央政府的初衷,有的還損害了廣大農民的利益。為此,本文認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想取得成功,關鍵在於貫徹好「以人為本」原則,做到發展為了農民,發展依靠農民,發展成果惠及廣大農民。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以人為本」
為廣大人民群眾謀福祉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宗旨所在,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的政黨,必然要把「以人為本」作為黨的基本執政理念,即要以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把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遺憾的是,由於種種原因,建國後我國為實施國家工業化戰略而長期實行工農、城鄉二元政策和以農業哺育工業政策,而形成所謂的「三農」問題——農村、農業、農民問題。「三農」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它與城市、工業、城市市民相比都有一個共同的「弱」點,即農村是弱勢地域,農業是弱質產業,農民是弱勢群體。具體表現在:農村公共事業發展滯後,城市面貌反差較大; 農業基礎薄弱,生產力水平低;農民經濟上收入水平低,政治上缺少相應的話語權,城鄉居民在經濟上收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差距在拉大......「三農」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著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與持續發展,制約著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近些年來,我黨十分重視化解「三農」問題,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形勢依然嚴峻。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站在新的歷史高度化解「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新農村建設的目標規劃:「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短短二十個字,卻關注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經濟、文化、政治等方面建設,滲透著「以人為本」,把實現農民群眾利益,增進農民群眾的福祉當作根本出發點的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出路所在。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如何貫徹「以人為本」
1.以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為第一要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旨在化解「三農」問題,「三農問題」又集中體現在農民的生活質量偏低問題。具體表現在:農民生存環境惡劣、負擔過重、收入水平低且門路窄、缺乏相應的政治地位、進城務工受到不公正對待等。因而,著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是新農村建設的基本出發點與根本目的,也是貫徹「以人為本」原則的首要要求。正如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的指出:「只有發展好農村經濟,建設好農民的家園,讓農民過上寬裕的生活,才能得到全體人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那麼如何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第一,要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公共財政向新農村建設的投入力度,讓公共財政涉及農民關注農業、交通、教育、衛生等領域。開展專項治理工作,重點整治涉農亂收費,「一事一議」不規范,村務財務混亂以及鄉村債務問題,建立和完善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體制。同時,推進以農村稅費政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精簡機構與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快推進「省直管理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鄉財縣管公用」財政管理方式的政策。第二,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落實統籌城鄉發展的方略,探索「工業反哺育農業,城市反哺育農村」的長效機制。堅持以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用現代科技改造農業,用現代經營方式發展農業,全力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促進農民增收。積極推進小城鎮建設,興辦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特色產品的鄉鎮企業,大力吸納農村富餘的勞動力。第三,改善農民的生存環境,加強對農村道路、通信、電網、供水、校舍、衛生所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同時本著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的原則對村容村貌進行改造,改變以前農民住宅與禽舍混雜的臟亂現象。做好農村醫療保障、養老保險等問題。第四,提高農民的政治地位。消除城鄉二元體制對農民的不平等待遇,逐步提升農民在各級人大中的代表地位,以提高農民的政治話語權利。目前,重點在於治理和取消各種針對務工農民流動和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切實解決務工農民工資偏低及拖欠問題,探索務工農民的工傷、醫療、養老保險問題,認真解決務工農民的子女上學問題。
2.樹立農民的主體地位,激發農民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決不能簡單地把農民當作被同情、關懷、救濟的對象。在新農村建設中落實以人為本,就是要確立農民的主體地位,使農民成為新農村建設的基本依靠力量,從而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建設新農村的積極性與創造性。目前,我國農村幅員廣闊,農民和農村還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最薄弱的部分,新農村建設任重而道遠。單靠政府的財政支持是遠遠不夠的,新農村建設只有化為廣大農民的自覺行動,激發他們的主人翁意識,才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發揮出他們的聰明才智,才有可能取得成功。鄧小平同志曾充分肯定我包括農民在內的人民群眾的歷史主體作用,他說:「我們黨提出的各項重大任務,沒有一項不是依靠廣大農民群眾的艱苦努力來完成的」。在他看來,要解決農村農業問題,「主要還得從生產關繫上解決。這就是要調動人民的積極性。」
因此,新農村建設要突出農民的主體作用,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要把農民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擁護不(下轉第30頁)
(上接第17頁)擁護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檢驗工作成敗的根本標誰。做到凡事都要和農民商量,廣泛徵求農民的意願,隨時接受農民的監督,而絕不能搞強迫命令、搞政治運動。同時要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善於總結推廣他們在實踐中創造的新經驗,要破除一切影響農民創業的陳規舊矩,革除一切農民創業的體制弊端營農民創業的寬松環境,充分下放農民權力,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務公開。總之,要使建設新農民的過程成為農民群眾參與發展、共享成果、實現價值的過程。
3.提高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我國尚有八億左右的農民,而且我國農民由於長期處於儒家文化熏陶之下,在歷史的最底層,導致他們屈從現實、保守懦弱、聽天由命,缺乏個性和開創精神,他們在社會發展中缺乏主動性,被動地聽從政權的調整,不懂得自己的權利,缺乏公民意識。這些缺乏至今仍在部分農民身上體現,它們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障礙。農村大量富餘勞動力難以轉移,固然有體制方
面的原因,但跟農民整體素質偏低、觀點落後不無關系。這是一個典型的例證。因而,提高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把農民人口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對新農村建設至關重要。農民的文化素質、技術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關系著新農村建設的興衰成敗。
提高農民素質的具體措施如下:第一,要大力改變農村教育落後的狀況,強化普及農村九年義務免費教育,確保每個農村小孩都接受基本的國民教育。同時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對農村勞動力進行各種技能培訓,讓每位農民掌握至少一門生產技能與技巧,提高農民的發展致富能力,使他們成為新農村建設的帶頭人和骨幹力量。第二,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革除千萬年來遺留下來的封建迷信、家族觀念、不思進取、小富即安等落後觀念,提高廣大農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逐步形成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鄰里相安、創業光榮等新文明新風尚。第三,加強農民的民主法制教育,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化,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的素質,實現由「村民」向「公民」轉變,由「法制」向「法治」的轉變。第四,培育各種農民組織,增強鄉村自我治理的能力。如成立由全體農民加盟由能人負責的現代農會,負責鄉村的生產與經營;成立老年人協會,為新農村出謀獻策,同時監督和制止農村發生的各種不良現象:成立婦女協會,負責農村孩童,特別是留守孩童的教育,以及家庭感情聯絡等問題。
② 完整的教育扶貧論文
關於對全南縣教育扶貧的一點思考
治貧先治愚、扶貧先扶教。教育扶貧作為精準扶貧的重要把手,實施扶貧助困的治本之策。結合實地調查研究和思考,筆者以為,實施教育扶貧,關鍵是要樹立「授人以魚」「授人以漁」相結合的幫扶理念,下大力氣解決好貧困學生「學得起,學得好,學得出」三個問題,確保教育扶貧出實效。
一、關於「學得起」問題
讓貧困學生上得起學,是教育公平的重要體現,也可以說是教育扶貧的底線。因此,要在全面貫徹國家各項教育惠民助學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縣級財政投入力度,同時面向社會廣泛募集助學資金,著力健全完善貧困學生全覆蓋助學體系,確保所有貧困家庭學生都能上得起學。
(一)落實各項惠民政策。認真落實好國家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對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及高中教育階段就讀期間,全部納入貧困家庭學生資助范圍,優先享受資助政策。積極為當年被全日制大專及以上院校錄取及在校就讀的貧困家庭大學生辦理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幫扶貧困家庭適齡兒童完成義務教育,確保考入大中專院校的貧困家庭子女不受影響。
(二)逐步提高資助標准。由於縣級財力有限,目前全南對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標准還不高,學前教育貧困學生資助標准及義務教育貧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補助每年每生最高為1250元。但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資助標准,不斷加大資助力度,擴大資助覆蓋面,讓貧困家庭學生不僅上得起學,而且逐步上得好學,確保教育公平。
(三)制定助學捐款指南。要積極引導社會扶貧,將相對貧困家庭信息向社會公布,廣泛動員和引導社會組織、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捐資助學,多渠道籌集貧困生資助資金。縣教育局要研究制定助學捐款指南,讓愛心人士和社會組織清楚了解捐款程序,受援學校及貧困家庭等信息,防止助學過程中出現「盲區」或重復資助。
(四)大力開展職業教育。要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國家和省、市關於發展職業教育的優惠政策,以及縣職業學校的辦學特色和就業優勢,使廣大群眾和學生對職業教育有正確認識,引導初中畢業後未考入高中的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就讀,掌握實用技能。同時,要認真落實好農村貧困家庭子女職業學歷教育財政補貼政策,幫助貧困生完成中專以上職業學歷教育。
二、關於「學得好」問題
在確保所有貧困家庭學生能入學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助學工作形式,通過採取結對幫扶、助學助教、遠程教學等多種有效途徑,切實做好貧困家庭學生學習、生活幫扶工作,確保貧困學生都能學得好。
(一)完善結對幫扶機制。幫扶單位和幫扶幹部要積極深入貧困學生家庭,全面了解幫扶對象的學習和家庭生產、生活等情況,對貧困家庭子女就讀建立長期助學計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落實貧困家庭助學措施,引導社會各界捐資助學,確保貧困家庭子女順利完成義務教育、高中階段讀得起書,不因貧困而輟學。
(二)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全南中學要積極與市中學或廣東周邊市縣中學建立教育對口合作關系,縣城學校要與鄉鎮學校建立教育對口支援關系。支援學校每年可以向受援學校贈送圖書資料、學慣用品和衣物等,幫助貧困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對口支援學校每年可互派一些骨幹教師赴對方學校指導或學習,短期內快速為受援學校「傳經送寶」,跟上主流教學。
(三)給予充分心理關注。對於貧困學生的幫助,除了物質幫助外,還應該從精神上給予關心,讓他們在接受平等教育權利的時候,使其人格也得到正常的發展。任課教師和班主任對班級里的貧困學生尤其要多關注、鼓勵和幫助,多與他們交流,了解他們的基本情況,特別是要重視他們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能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
(四)逐步實現遠程教學。通過遠程教學,支教教師可以在所屬學校或者在家裡給受助學生上課,從而解決了路途遙遠、成本過高、影響自身教學等問題。遠程教學還可以突破班級授課的限制,一個教師可以同時擔任數個學校的支教教師,擴大助教面。因此,縣財政與教育局可從扶貧資金中拿出一部分設立專項經費,主要用於現代教育技術所學的經費,為貧困地區學校的遠程教學系統提供硬體保證。
三、關於「學得出」問題
「學得起」、「學得好」後,就是要解決「學得出」問題,也就是就業的問題。在這方面,要通過完善政策保障機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的政策體系,確保學有所成的貧困學生都能實現創業或就業,從而實現教育扶貧工作目標。
(一)實施定向委培計劃。在學生自願的基礎上,可選拔一批被二本以上院校農林、水利、城市建設、教育、醫療、公共事務管理等專業錄取的大學新生進行定向委培,簽訂定向培養協議,由縣財政解決其所讀學費,同時每年補助一定生活費,畢業後直接分配至本縣基層事業單位工作。
(二)加大創業政策支持。進一步健全完善大中專學生返鄉創業就業優惠政策,重點完善大中專學生創業項目資金扶持、行業准入、稅費減免、創業和再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建立大中專學生創業基地,確保貧困大中專學生創業有渠道,就業有保障。
(三)高位嫁接省內院校。縣職校要積極與省內高職院校建立合作辦學關系,對接高職院校現有優勢專業,推行「2+3」等培養模式,前2年為中職教育性質,學習成績合格者即可獲中職畢業證書並免試直升高職院校,後3年為高職教育性質,按高職教育有關規定進行教學管理,學習成績合格者即可獲高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從而增加就業機會。
(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縣職校要進一步做大做強職業教育,在確保全年未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全部進入職教中心學習專業技能的同時,統籌整合人社、農業、扶貧、科技等部門職業教育資源,扎實抓好農村新增及轉移勞動力的實用技術培訓和短期技能培訓,著力提高其創業就業能力和致富增收本領。
③ 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評農村貧困戶
貧困戶抄的界定,可以參照下面標准:1.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2.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5.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6.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7.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④ 農村評貧困戶,什麼樣的條件算呢、
貧困戶復的界定,可以參照下面標准:制1.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2.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5.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6.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7.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⑤ 有關扶貧的論文3000字
1、先確立一個論點。全文圍繞這一論點展開論證。對「開卷有益」這種說法,既不能全盤否定,寫駁論文;也不宜全盤肯定,寫成立論文。因為這種說法既有它正確的一面。又有它不夠全面的地方,所以對這個看法要採取「一分為二」的方法進行分析,肯定其有益的一面,否定其有害的一面,從中總結出正確的論點來。只有這樣才能對這一說法作出合乎事實的評價,最終達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2、運用「一分為二」的方法進行分析,要防止出這樣一個毛病:自相矛盾。一會兒說開卷有益,一會兒說開卷有害,令人不知所雲。為了避免這種現象,文章中還要將二者的聯系點明,才算把道理真正說透。
3、從論證方法看,如果所讀的書是壞書,則開卷未必有益,這里可以採取例證法,並輔之以引證法和喻證法,用前幾年社會上黃書泛濫成災毒害青少年作為事實論據,用名人名言作為理論論據,充分論證黃書的害處和讀好書的益處。在此基礎上,再把這兩者辯正地統一起來。說明我們中學生既要多讀書,又要慎重地加以選擇、讀好書。這樣從正反兩方面進行論證,就將問題說得比較全面而深刻,文章也就具有了不可辯駁的邏輯力量。
導思:這是一篇給材料作文。該題雖然規定了作文題目,但仍給學生思維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從文體來看,寫議論文是最好的選擇。學生可以從是非觀、處世態度、治學精神等方面談自己的看法,闡述自己的見解和主張。要寫好議論文,必須做好以下三點:
1、確定論點。根據命題提供的材料,可從不同角度提煉出諸多觀點,但短短600字的文章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一定要選准一個論點充分論證。
2、選好論據。論據能起到充分證明論點的作用,論據選擇要遵循兩個原則:①真實確鑿,不能有虛假成分;②具有典型性,有說服力,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3、組織好論證結構。最常用的結構一般為「提出問題(引論)——分析問題(本論)——解決問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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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會寫,我也可以幫你做。
⑥ 對於農村貧困戶,該如何去扶貧,怎麼才能真正擺脫貧窮
一是要精準扶貧對象。通過群眾評議、入戶調查、公告公示、抽查檢驗版、信息錄入等,權完成建檔立卡工作;同時建立貧困戶的信息網路系統,動態管理,實現扶貧對象有進有出、扶貧信息真實可靠。
二是要精準扶貧措施。應打破縣、鄉、村行政界限,把基礎相同、條件相近、地緣相接的貧困村組成小片區,統一扶持政策,統一布局項目,統一安排資金,統一規劃建設,最大限度實現整體脫貧,分類施策。
三是要精準資源配置。創新建設地市一級的「扶貧投融資平台」,政府出資與企業合作,力爭形成一定授信規模,用於扶貧開發;實施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計劃,把貧困鄉村的教育基礎設置完善好;推進資源整合,在用好扶貧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整合住建、交通、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項目資金重點向貧困村傾斜。
⑦ 農村低保論文 急!急!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綜述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佔全國人口的80%,約為9億。妥善解決廣大農村困難群眾的最低生活保障,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農村地區推廣"低保"制度,體現了政府在積極承擔更多的公共職能,但相應資源需求的擴張與地方財政困境之間也呈現出尖銳的矛盾,農村"低保"任重而道遠。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一、 當前農村貧困的現狀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也是能否盡快建立與完善農村保障制度的關鍵。
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義:
1、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確立,使農村的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變化,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解體,農村傳統的以土地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體系被削弱,農村的傳統家庭和社會關系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養老、醫療問題以及部分農民的貧困問題日趨嚴重。盡管1995年民政部為了幫助農村的貧困戶解決衣食之憂,開始在部分地區開展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但仍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是實施范圍窄,覆蓋面小,相當部分貧困居民得不到救濟和補助;二是標准偏低,難以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門的救濟經費不足,根本滿足不了貧困人口的實際生活需要。所以,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盡快建立起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緩和改革中的社會矛盾。改革本身是經濟利益在全社會的重新分配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部分人會受益,一部分人會受損;或者一部分人的受益高於另一部分人的受益。因此改革蘊含社會風險並形成對社會成員的壓力。但是,全社會每一個人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顯然弱勢群體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較低,當這些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脅時,貧困就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可能轉化為政治問題,產生嚴重的社會矛盾。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於改善農村弱勢群體和貧困群體的生活,緩和社會矛盾,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盡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即農民只有在溫飽問題解決後才有可能投保參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農村全體社會成員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不僅經濟發達地區需要,經濟欠發達地區更需要。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其它各項制度都不能直接、及時、最大限度地解決廣大農民群眾的生活困難問題,惟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做到這點。因此,盡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各項制度都很重要,都需建立起來,但相比而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1]
我國農村扶貧戰略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是20世紀80年代初解決普遍貧困的階段,把貧困人口從1978年的2.5億減少到1985年的1.25億;第二是區域性的開發式扶貧階段,其目標是通過政府努力,直接投資於具體的開發性項目,從而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並通過地區經濟增長,增強貧困人曰的"造血"能力,實現減貧的目標。特別是通過"八七"攻堅計劃,在上個世紀末貧困人口減少到了3000萬。在目前遺留下的2820萬貧困人口中,約1/5為五保戶,1/3強為殘疾人口,超過1/4居住在不適宜人類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這意味著,現有的農村貧困人口已經嚴重邊緣化,用傳統的區域開發的方式進行扶貧已經不能奏效。
鑒於與20世紀相比,農村貧困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首先,以普遍的增長為目標扶貧方式已經不適用於這些邊緣化的貧困人口。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雖然20世紀90年代的經濟增長具有顯著的減貧效果,但也擴大了收入差距,只有收入最高的20%的人口,人均收入增長率超過平均增長率。其次,區域性開發式扶貧的效果也日益減弱。2001-2002年年均扶貧投入分別為"八五"和"九五"時期的3.7倍和2倍,而每年減貧的效果不到這兩個時期的一半和1/3。每年人約300億元的扶貧資金主要投在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但這些縣所覆蓋的貧困人口不到62%,
因此,針對目前的農村貧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種比區域性扶貧戰略更加精確的瞄準機制,以及比開發性扶貧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來幫助他們脫貧,解決他們的溫飽問題。為此,農村"低保"是最適宜的制度選擇。
農村貧困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我國的農村貧困,不單是農民收入低、縣鄉財政底子薄、農村基礎設施落後,它還包含了農民現有知識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閉塞、教育和科學的落後、衛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問題,即人文貧困。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人類發展報告1997》中給人文貧困所下定義為:人文貧困是指人們在壽命、健康、居住、知識、參與、個人安全和環境等方面的基本條件得不到滿足,而限制了人的選擇。
1、從收入上分析。200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9%,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4.3%。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已從1997年的1: 2. 47擴大到2003年的1: 3.24。從1997年到2003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已連續7年沒有超過5%,僅相當於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年均增長幅度的一半。目前,7億多農村居民在全國消費品市場所佔份額僅為38.9%,而不到全國人口40%的城鎮人口卻佔有全國60%以上的消費品市場。持續較長時間的農村市場低迷,消費不振,事實上已經構成我國經濟整體運行質量提高的重要制約
2、缺乏金融支持已成為農村發展的制約瓶頸。(1)自1978年到2001年,我國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從151億元增加到1516億元,年均增長10.5%;同期,農業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由13.4%下降到8%。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出,扣除農、林、水等行政部門的事業費用後,真正用於農業生產的已所剩無幾。(2)長期以來,農村金融市場都是存多貸少,金融機構就像水泵一樣,把農村聚集的資金源源不斷地抽取到非農部門,致使本來乾涸的農村市場存貸倒差突出,發展生產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近幾年,在全社會貸款余額中,農業和鄉鎮企業的比重一直分別只佔5%左右。1998年-2002年,全國銀行系統存貸差導致農村資金外流達3000億元。
3、從公共產品在城鄉的分配來看。(1)從總體上比較,城鄉之間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已有20年以上的巨大發展差距。我國農村家庭的人均收入僅相當於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卻要交納比其所獲得的財政轉移支付多得多的稅收,農村貧困和非貧困人口來自國家或集體的轉移收入分別占收入來源的-3.56%和-1.13%。然而,相比之下,城鎮居民則長期享受國家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並直接得到各類財政補貼。(2)農村教育投資佔全社會教育投資總量的23%,教育投入的嚴重不足導致農村的知識貧困。 (3)農村衛生方面的狀況也不樂觀。農村衛生投資佔全國衛生投資總量的15%。據有關部門對湖北、江蘇、廣東三省的農戶典型調查,"因病致貧"占貧困戶的比例高達30%。(4)農村獲得信息的渠道極其狹窄。就全國來看,目前網路用戶中只有0.3%的用戶是農民。
4、社會保險在農村的匱乏。到2001年底,全國有5462萬農村居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佔全部農村居民的15.37%;以四川省為例,截止2003年底,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有369.1萬人,佔全省農村居民的18-86%。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也剛剛起步,失業保險在農村的覆蓋率接近於零。
5、土地產權殘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徵用,即土地市場被政府壟斷,而壟斷所得的"超額利潤",農民則得之甚少。由於農民對土地沒有支配權,加之農業比較效益低,導致土地粗放經營、掠奪性經營乃至撂荒現象頻頻出現。據四川省的典型調查顯示,農地撂荒比重已達到10%左右。
6、從社會政治地位上分析。農民與城鎮居民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普遍面臨組織化程度低,保護利益弱等突出矛盾。近一億的農民工更是生活在城市邊緣,低收入、低福利、被拖欠工資、超強度勞動、無安全保障、不簽定勞動合同等利益被侵犯現象相當普遍。特別是收入問題和社會歧視以及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已日益嚴重。
7、扶貧資金力度雖大,但收效甚微。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政府在農村減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官方貧困線標准,1978- 1999年,農村貧困人口由 2.5億人減少到3412萬人,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在扶貧資金和扶貧人力方面,均加大了農村扶貧的力度,但減貧的效果卻不甚明顯。[3]
在農村,傳統的社會救濟是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實行不定期、不定量的臨時救濟,這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困難,但這種方式具有一定的隨意、臨時性。特別是對優撫對象的老弱病殘和無勞動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關臨時送溫暖難以解決他們長期生活困難的問題。記者從福建省民政廳了解到,全省農村低保實施半年多來,出現三大不容忽視的問題。
1、農村家庭收入具體計算辦法尚需規范。各地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在實際執行時把握和確切計算還有難度;個別地方還存在人戶分離,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向政府。
2、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五保戶數量與部分地方實際"五保戶"人數有偏差。去年福建省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對五保戶供養採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辦法。由於多年來各鄉鎮未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對象的評定和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致使調查摸底人數偏少,影響了五保戶的准確核定。
3、縣、鄉(鎮)負擔資金能否持之以恆按時足額到位,還有待今後加強督促。這次調查了解,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縣、鄉負擔的保障金,仍有部分地方可能難落實。[4]
目前,農村低保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認識上的誤區。①德政工程論。目前包括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許多人對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認識不足,認為低保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可有可無,可多可少,現行的工作方式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隨意性較大,錢多了就多保一點,錢少了就少保一點,因錢定人。②經濟決定論。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財政資金不足,所以愛莫能助。就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經濟和資金實力的確是一個重要條件,但絕不是決定因素。③城市優先於農村論。不少人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碼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農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實踐中重視城市低保工作,忽視和輕視農村低保工作
2、農村低保對象界定標准上的困難。和城鎮居民相比,農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點,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難:第一,收入難以貨幣化。由於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穩定性。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第三,由於農村養老金制度遠未普及,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醫、子女求學等方面的困難加大。
3、低保資金難以落實到位。主觀層面上,部分基層政府部門對農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資金的擠占挪用;客觀層面上,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入。不少欠發達地區的財政收支狀況尚屬"吃飯財政",依靠財政解決城市低保問題已勉為其難,對面更廣、量更大的農村低保工作,供需矛盾突出、資金缺口難以彌補,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客觀問題。
4、管理體制難以適應形勢的變遷。在戶籍制度放開、人口流動頻繁的新形勢下,農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由於農村居民居住地相對分散,而基層民政部門人員配備較少,由鄉村兩級逐一調查核實的工作量較大。[5]
在當前,一些國家級貧困縣、偏遠山區農村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正常勞動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獲收入都只能勉強維系基本農業生產、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學,那就會入不敷出,生活艱難;如果是五保戶、殘疾人家庭,則常年生活得不到有效保證。雖然地方上會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但是每個月幾十元對當前的物價水平來說、只能是杯水車薪,很多農村特困家庭經常借米下鍋。
因此,在城市低保制度日趨完善的情況下,建議有關部門把農村五保戶、特困群眾納入低保范疇,擴大覆蓋面、提高標准額:對五保戶最好能辦理農轉非戶口,實行集中供養,執行城鎮的低保標准;對特困群眾則依據困難情況,由財政撥付專項資金,給予適當的定向補助,幫助他們渡過難關,確保他們的基本生產、生活。也許有些地方要說財政困難啊,沒有錢啊等等。事實上,很多貧困地區的領導幹部們如果能少開幾次興師動眾的大會、少買些高標准豪華轎車、少進幾次賓館娛樂場所,這點錢還會省不出來?關鍵是領導同志們心目中有沒有裝著老百姓的利益,有沒有把百姓的冷暖放在至關重要的位置。[6]
二、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討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很多地方的城市都對生活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低保制度卻忽視了農村的特困群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確立,是消除城鄉差別、實現農民國民待遇的重要舉措。
1、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由於農業本身的特殊性,加之受各種因素影響,近幾年來,農民收入增長極為緩慢,有的甚至呈現負增長。而我國其他非農行業近幾年都發展迅猛,由此導致城鄉差距逐步擴大,農村社會也因此產生一些不穩定因素。而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適當增加部分低收入者的收入,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對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緩解社會矛盾將發揮積極作用。
2、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需要。發達國家經驗證明,要建立完整的市場經濟體制,離不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而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面向的是城鎮人口,這是不夠全面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及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國農業與其他行業一樣面臨國際競爭的壓力,同時農業由於受科技落後、種植模式和管理模式落後等因素的影響而處於不利位置。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保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適應市場,就顯得尤為迫切。
3、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利益對等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從農民角度看,他們不僅上繳農業稅以及名目繁多的費直接為國家財政做出貢獻,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方式間接為國家積累大量財政資金,且這種積累方式目前還在持續。按照利益對等原則,政府以財政資金向社會提供服務及公共產品,作為這些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該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稅費的農民。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政府向國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與城鎮居民一樣,農民也應該享受社會保障服務。結合我國各級財政實際狀況,目前應先建立農村人口低保制度為宜。[7]
第二種觀點認為,具有最低生活保障作用的土地保障功能日趨弱化。
由於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土地在充當農業家庭經營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同時,也成為包括從事非農產業活動人口在內的全體農村居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依託。這也是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持反對觀點的主要依據。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城鎮化的加速推進以及加入WTO對農業的沖擊,農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出現日趨弱化的態勢。主要原因是:(1)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隨著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農產品價格指數持續下降的走勢,農民得自於土地的經營性收入大幅下降。 (2)農村土地的稅費負擔過重。以1999年為例,未扣除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較上年增加2.2,但人均農業各稅卻增加了5.8。日趨沉重的稅費負擔,使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包袱,出現嚴重的土地"拋荒"或無償轉讓現象。(3)根據現行土地政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沒有所有權,因而不能憑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來為自己提供保障,因而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主要體現於就業保障,即保障自己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然而一旦農民由年老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保障功能將隨之消失。[8]
第三種觀點認為,能否在農村真正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難點在於資金的籌措。資金缺乏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後的關鍵原因。原則上這部分資金應該來自於財政,通過各級政府來籌措,因為開辦社會保障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享受社會保障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這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和構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我國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夠普遍建立起來,關鍵就在於政府的全力支持,並在資金上給予保證。但是這種主要靠政府、靠各級財政籌措資金的辦法,在經濟條件尚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維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靠各級財政籌措資金難度很大,這直接影響到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徵收社會保障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專項基金。
徵收社會保障稅是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的成功經驗,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且這種稅已成為僅次於所得稅的第二大稅類,在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從我國實際看,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9]
第四種觀點認為,亞洲開發銀行發布了一份建議書,建議中國通過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來從根本上解決2820萬人均年收入在627元以下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他們認為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比開發扶貧投入少,而且更見效。
這份題為《關於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全面解決農村溫飽問題的建議》指出,中國政府從1986年以來啟動了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有組織的開發性扶貧計劃。未獲溫飽的農村貧困人口從1985年的1.25億減少到2002年底的2820萬。剩下的未獲溫飽的農村貧困人口是居住在不適宜人類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或最終需要搬遷移民的。剩下的未獲溫飽人口中,有相當大部分也是患有長期慢性疾病或體弱多病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對這幾部分人口繼續沿用開發性扶貧方式,不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難根本解決問題。
基於中國農村扶貧開發出現的新形勢和特點,中國應該通過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來解決農村未得溫飽人口的貧困問題,而且中國政府已經完全具備這樣的財力與能力。
第一,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2年底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的農村人口為2820萬人,他們的人均純收入為531元。如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為627元,以2002年的口徑計算,這僅需要27.07億元,相當於當年財政支出的0.12%。國家財政完全有能力承受這部分支出。
第二,目前中國農村絕對貧困標准(人均627元)是根據滿足普通農村人口的最低生存需要的食物和非食物消費需要制定的,食物支出部分佔全部支出83%。從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來看,農民人均收入達到這一標准,平均來說,應該能維持最基本的溫飽水平。這一標准低於人均1天1美元的國際貧困線,但是事實上各國的最低保障線也往往是低於國際貧困線的。
第三,由於各地的物價水平與相對生活水平不同,627元的最低標准,對於沿海發達地區,甚至於部分中部地區來說是低了一些。在具體發放農村低保時,中央財政可按統一標准向各地支付低保資金。而各地可根據地方的財力與具體情況調高本地的農村低保標准。
"建議書"認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不意味著當前的開發式扶貧工作可以放鬆。事實上,以人均收入1天1美元的國際標准衡量,除了這2820萬人之外,中國還有約6000萬純收入介於627到869元的低收入人群。他們剛剛跨過溫飽線,極易返貧。但是與上述的2820萬人不一樣,這部分人是有生產能力的,開發式的扶貧方式對他們更為適宜。[1
第五種觀點認為,在"保障待遇"上,農村"低保"標准應由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每年由民政部門提出保底指導標准。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還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當地農村年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對於同一地區的"低保"對象,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了不同待遇"。如把"低保"農民分為"失地農民"和"非失地農民",給予不同的"低保"資金。土地實際上一直承擔著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擁有土地的農民在土地上尚有一定的收入,而失去土地後,也就失去了一項重要的生活來源。所以對兩者的"低保"資金也要制定不同的標准。
從工作發展情況看,經濟較發達地區條件比較成熟,已基本建立起了標准、辦法有別的農村"低保"。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農村社會救濟任務繁重和地方財政困難等因素,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度相對較大。農村'低保'資金籌措多是由縣(市區)、鄉(鎮)、村(居)按比例承擔。但縣、鄉財政緊張,村級財政沒有穩定的來源。因此,農村"低保"大面積推廣,還存在不少難題。
新出台的政策應將享受"低保"視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不是政府對他們的一種施捨,不得設定各種附加"條件"和"義務",讓更多的困難群體有尊嚴有保障地拿到"活命錢"。[11]
第六種觀點認為,解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來源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關鍵環節。表面上看,農村有8億人口,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在財力上會承受不起。這也是很多人對農村建"低保"持消極態度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只要標准適宜,操作得當,建立農村"低保"的財政負擔並不重,在財力上是可行的。
目前,每年中央扶貧資金總量超過300億元,其中財政扶貧資金100億元,加上地方政府投入的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扶貧的財政資金每年近140億元。如果這些資金用於建立"低保",甚至可以把"低保"標准提高到目前的絕對貧困線之上。此外,目前民政部門每年支出近14.2億元,已經在為2289萬農村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救濟,而這些人口中有很大部分是與貧困人口重合的。將現行的農村社會救濟與新建立的全面"低保"制度統籌起來,財政上的負擔可以進一步減輕。另外,由於實際支付的低保資金是補足家庭人均收入和貧困線之間的差額部分,因此,實際的支付數額將低於按貧困線支付的數額。
每年需要投入的財政資金和資金所能覆蓋的貧困人口。在財政投入和城市低保大致相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低保制度解決現有的農村貧困問題。很顯然,如果降低低保標准,僅僅利用現有的公共扶貧資源,就可以覆蓋更多的農村貧困人口。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對現有扶持農村脆弱群體的公共資源進行結構調整,而不會對財政資金的總量產生很大的影響。
從政策的延續性角度出發,應該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看作是現有的專項扶貧計劃的延伸和完善,是將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化的過程。由於改變以往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式會提高社會救助的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將以前的扶貧資金,尤其是扶貧資金中財政投入的部分,轉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不僅會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於建立農村社會救助的長效機制。[12]
第七種觀點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的責任重點應當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進一步強化農村社會救濟制度建設中的政府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強調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不同,社會救濟制度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他們單純依靠自身力量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甚至生存。因此,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對象要發揮主導作用,承擔起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基礎性制度的職責。農村社會救濟制度包括五保戶制度、救災救濟、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等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際通行的普遍化的社會救濟制度,也是發揮社會保障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因此,應當在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時繼續大力實施扶貧開發政策,使農村貧困人口既真正得到救助,又有利於提高制度運行的效率。其次,政府有責任強制性推動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醫療保障是目前廣大農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政府有責任在廣大農村逐步建立"(大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這種制度以保大病為重點,並兼顧公共衛生保健。再次,在完善家庭保障的基礎上適當扶持農村老年社會保障的發展。同時,還可以考慮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通過賦予農村土地"永佃權",使地租成為農村老年人口的重要收入來源。[13]
三、對策建議
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建立,而國家財政目前又無大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將城鄉低保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建議之一認為:1、樹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我們必須站在社會公平與穩定、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貧困和貧困救助。貧困是任何社會制度都存在的社會現象,而低保是社會救助體系的主體和最後一道安全防線,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低保工作是關繫到我國能否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問題。沒有農業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