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紀委分工
㈠ 如何處理好派駐機構與機關紀委的關系
派駐紀檢組怎樣同機關紀委「分工」?
改革後,派駐紀檢組怎樣處理與駐在部門、內設的機關紀委、市直紀工委之間的關系?
楊逸錚表示,派駐機構將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市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並負責調查駐在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市級的垂直管理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處級幹部的違犯黨紀的案件。而機關紀委主要負責查處的是本部門科級及以下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駐在部門相關機構承擔本部門的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而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和直屬單位、市級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派駐機構與市直機關紀工委是平行關系。楊逸錚解釋,市直機關紀工委領導全市市直系統機關紀委的工作。派駐機構根據職責查辦駐在部門的有關案件,提黨紀處分建議。
㈡ 中共開封市紀委監察局的領導成員分工
1. 市教育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2. 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3. 市國土資源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4. 市農林局 紀律檢查委員會
5. 市商務局 紀律檢查委員會
6. 市畜牧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7. 市供銷社紀律檢查委員會
8.開封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9. 市教育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
10. 市工信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11. 市民政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12. 市司法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13.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14. 市城鄉規劃局 紀律檢查委員會
15.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16. 市城市管理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17. 市交通運輸局 紀律檢查委員會
18. 市文廣新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19. 市衛生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20. 市旅遊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21. 市園林文物局 紀律檢查委員會
22. 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紀律檢查委員會
23. 市廣播電視台紀律檢查委員會
24. 市接待辦公室紀律檢查委員會
25.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26. 市農業機械管理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27. 市委黨校紀律檢查委員會
28. 開封日報社紀律檢查委員會
29. 市公路局紀律檢查委員會
30. 市農林科學研究院紀律檢查委員會
31. 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
32. 市商業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1. 市財政局紀檢組
2. 市環保局紀檢組
3. 市外僑辦紀檢組
4. 市統計局紀檢組
5.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紀檢組
6. 市中級法院紀檢組
7. 市總工會紀檢組
8. 共青團開封市委紀檢組
9. 市婦聯紀檢組
10市食品葯品監管局紀檢組
11. 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組
12.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組
13. 市科學技術局紀檢組
14.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紀檢組
15.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紀檢組
16. 市審計局紀檢組
17. 市體育局紀檢組
18.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紀檢組
19. 市信訪局紀檢組
20. 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組
21. 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紀檢組
22. 市殘疾人聯合會紀檢組
23. 市科協紀檢組
24. 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紀檢組
25. 市工商業聯合會紀檢組
26. 市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紀檢組
27. 市檔案局(館)紀檢組
28. 市地震局紀檢組 1. 市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2. 開封新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3. 市行政服務中心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4. 市政法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1. 中共開封市委員會辦公室
2. 中共開封市委員會組織部
3. 中共開封市委員會宣傳部
4. 中共開封市委員會統戰部
5. 中共開封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6. 中共開封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7.開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8. 政協開封市委員會辦公室
9. 中共開封市委老幹部局
㈢ 黨風政風監督室與紀檢監察室分工有什麼不同
分工不同如下:
黨風政風監督室職責:
1、部署指導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2、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履行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各地各單位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3、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履行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各地各單位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4、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黨內監督制度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查處。
5、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3)機關紀委分工擴展閱讀:
1、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團隊精神理念口號:「反腐倡廉促發展,改革創新當先鋒」「黨性強、品行端、業務精、作風正」。
2、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機構,是黨的「兩委」之一(即黨委、紀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它是黨的一屆委員會,不是黨委部門,其規格高於黨委部門(即宣傳部、統戰部、組織部、政法委等),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
㈣ 監察部與紀委如何分工,監察部與檢察院如何分工
按照黨政分開的原則
監察部--監管政務
紀 委--監管黨務
檢察院是半獨立系統,
其一把手是和國務院,人大,政協副職享受2級政治待遇
監察部是國務院直屬部門,部級封頂
各管各攤,論實權檢察院可以把監察部辦了
㈤ 派駐紀檢組怎樣同機關紀委「分工」
派駐紀檢組怎樣同機關紀委「分工」?
改革後,派駐紀檢組怎樣處理版與駐在部門、內設的機關紀委權、市直紀工委之間的關系?
楊逸錚表示,派駐機構將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市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並負責調查駐在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市級的垂直管理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處級幹部的違犯黨紀的案件。而機關紀委主要負責查處的是本部門科級及以下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駐在部門相關機構承擔本部門的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而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和直屬單位、市級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派駐機構與市直機關紀工委是平行關系。楊逸錚解釋,市直機關紀工委領導全市市直系統機關紀委的工作。派駐機構根據職責查辦駐在部門的有關案件,提黨紀處分建議。
㈥ 檢察院反貪局和紀委是怎麼分工的
反貪局和紀委的職權范圍是不同的,反貪局主要負責涉嫌職務犯罪的刑事案件偵查,而紀委主要負責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
1、「反貪局」全稱是: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其職權主要是辦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反貪局具體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國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國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等。
2、「紀委」的全稱是: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不屬於任何政府部門。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㈦ 紀檢委內都有哪些科室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內設機構如下:
1、辦公廳: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委部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對外聯絡工作等。
2、組織部:
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等。
3、宣傳部:
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能的單位;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等。
4、研究室:
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5、法規室:
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建議;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咨詢答復、解釋、立法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6、黨風政風監督室(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等制度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履行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等。
7、信訪室:
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8、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中央巡視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案;負責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的有關協調工作;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重要情況;承擔巡視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工作等。
9、案件監督管理室:
集中管理幹部問題線索;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查辦案件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10、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五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聯系單位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監督檢查聯系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承辦聯系單位中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復雜案件的初核、審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系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其中,一室主要聯系中直、政法和宣傳口的單位等;二室、三室主要聯系國務院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等;四室主要聯系金融口的單位等;五室主要聯系國資委和央企等。
11、第六紀檢監察室至第十二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聯系地區省級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監督檢查聯系地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
承辦聯系地區中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復雜案件的初核、審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系地區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12、案件審理室:
審理委部直接檢查處理和省(部)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黨員、監察對象的申訴案件;承擔監察部的行政復議工作等。
13、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初核及案件審查工作等。
14、國際合作局(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
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承擔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工作;歸口管理機關外事工作等。
15、機關事務管理局:
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等。
16、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的建設;負責機關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和黨員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機關紀委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等。
17、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組織建設工作以及服務與管理工作等 [6] 。
(7)機關紀委分工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新組建的監委不設黨組,與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這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㈧ 紀委書記能否分管具體行政工作
紀委書記不分管具體行政工作。
紀委屬於中國共產黨內部的紀律監督組織,不從事具體的行政工作,對於黨內的違法亂紀問題,一般先是由紀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展開調查,如果發現問題就要作出"雙規"決定(即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結束後根據黨內紀律條例並上報同級黨委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然後將調查檔案移交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查實後負責向審判機關起訴。
紀委書記的職責:
1、在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主持紀委日常工作。
2、帶領紀委成員督促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決議、指示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3、協助黨委對黨員進行理想信念教育、黨風黨紀教育、遵紀守法教育,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4、定期召開紀委會,傳達上級指示,研究、討論、部署紀委工作及討論違紀案件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有關事宜。
5、努力學習黨建理論,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狀況,向黨委和上級紀委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6、受理黨員、群眾的控告和申訴,接待重要上訪人員,調查處理黨員違紀案件。
7、負責紀委班子成員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抓好紀檢幹部隊伍的自身建設。
8、不定期向黨委和上級紀委匯報工作情況,完成黨委和上級紀委部署的工作任務。
㈨ 如何進一步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分工協作
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是我國當前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力量,是開展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
一、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劃分
(一)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享有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案件進行偵查的權利。檢察機關內部設有反貪局,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受理舉報中心移送的經濟案件,對貪污、賄賂等紀檢監察進行偵查,對貪污、腐敗犯罪規律的研究以及對偵查策略的制定。檢察機關的工作實現了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在反腐敗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地位。
(二)紀檢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
紀律檢查委員會( 紀委) 是中國共產黨內負責黨紀的委員會,具體的職責是:「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保障黨員的權利。
監察部門的職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表述為: 檢查國家各級行政機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及在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情況; 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以保證政府廉潔; 防止腐敗,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監察機關主要是對一些有違法行為但未構成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在調查中如發現有犯罪行為,則會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依法處理。
二、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的關系
在我國反腐敗案件的辦理中,往往同時涉及紀檢監察與檢察機關,二者共同努力,協調配合,優勢互補,形成打擊腐敗的合力,共同構建了打擊腐敗的長效機制。
(一)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
1993 年中央紀委即發出《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斗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要求紀委、檢察院與監察機關在反腐敗斗爭中加強協作與配合,共同打擊國家工作人員腐敗賄賂犯罪,並建立聯系例會制度、材料移送等制度來保證長期有效的配合。各地的紀檢監察與檢察機關也相繼出台了協作配合制度。如2013年初,六師檢察分院與師市紀委、師市監察局共同出台了《六師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暫行辦法》,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案件線索相互通報溝通和移送制度、重大案件相互派員協助辦案工作機制等。
(二)六師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現狀
從六師的情況看,檢察機關與師市紀檢監察機關的合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從以往幾年情況看,紀委移送案件數量並不多。近兩年,國家反腐敗形勢和力度加大,雙方的協作明顯增多,2011年職務犯罪案件立案6件,其中3件由紀委移送;2012年無紀委移送案件;2013年立案11件其中5件由紀委移送,這5件農機銷售領域的賄賂案件,雖然案值都不大,但移送起訴法院後都做了有罪判決。今年截至10月底共立案17件,其中10件由紀委移送我院。2013年初我師檢察機關和六師紀委、監察局聯合制定了《六師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暫行辦法》,辦法出台後,案件移送數量較往年有所提升。2014年是近幾年來,移送案件最多的一年,比之前2—3年的總和還要多,單從數據來看發展不均衡。雖然紀檢監察機關已制定了《紀檢監察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互移送黨員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實施細則》,但細則落實的並不理想,沒有建立相應的第三方來督促符合條件的案件是否移送的機制。
從全國的情況看,這項工作發展的也不平衡,從中紀委十八屆三次全會的工作報告上看,2013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18.2萬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9600多人。這組數據表明,每20個被處理人員中,只有1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當然,被黨政紀處理的人員中,不都是因經濟問題,還有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等其他案件,同時,有的案件也不構成犯罪。但在當前情況下,被處理的人員中,八成以上都因經濟問題被處理,並且很大一部分已達到刑事處罰標准。而從這20︰1的比例看,雙方還有進一步溝通的空間。
三、協作配合的表現形式及其完善
(一)協作配合的表現形式
1、聯系例會制度。這一制度主要是指紀檢監察部門同檢察機關定期召開聯合工作會議。例會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各自反腐敗斗爭工作情況、交流信息、分析在反腐敗斗爭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反腐對策等等。聯系例會制度加強了紀檢監察機關同檢察機關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有利於組成合力更好地打擊腐敗犯罪。
2、案件線索通報與移送制度。紀檢監察部門在獲得案件線索之後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將案件及其相應的舉報材料移送給相應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案件時認為需要對當事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時,也應對紀檢監察部門進行通報。但是在我國就目前而言,前者所佔的比例更大,紀檢監察部門的移送甚至成為了檢察機關反腐敗案件的主要來源。
3、聯合辦案制度。所謂聯合辦案是指在查處涉及黨紀、政紀、法紀交叉的大案要案中,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對案件進行聯合調查。這一制度為中央紀委所確立,然而由於涉及到「兩規」、「兩指」等紀律性措施的濫用、紀檢機關職責的違背、法定偵查權的突破以及實踐中造成的結果等等問題,從而導致這一制度受到了諸多的批判。
(二)協作配合的完善辦法
1、完善案件線索、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現階段,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線索、信息資源要比檢察機關多,他們的線索來源渠道非常廣泛,有上級紀委交辦的,有人民群眾直接舉報的,有信訪部門移送的,還有黨委政府交辦的,同時,財務、審計、工商、稅務等執法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一些違法違紀問題,一般也轉到了紀檢監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相比,檢察機關的線索來源渠道就很少,其中,有可查價值的就更少。由於線索數量不均衡,往往出現,紀委有案無人辦,檢察機關有人無案辦的尷尬局面。因此,雙方要建立完善定期信息資源分析會商制度,將有可查價值的線索及時篩選出來,統一分配使用,共享資源信息,提高辦案速度和打擊效果。
2、建立案件的依法移交制度
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如果不構成犯罪,需要給予黨政紀處理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如果構成犯罪,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能壓案不報。在這方面,過去雙方由於溝通的較少,對一些案件客觀上存在不同看法,也影響了正常的移交程序。今後,雙方要加強溝通,提高認識,確保移交程序暢通,使依法應該得到懲處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處,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3、建立辦案力量共享平台
現行的反腐敗領導體制是:黨委領導,紀委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檢察機關作為反腐敗工作中的職能部門,要主動接受黨委的領導和紀委的組織指揮,在反腐敗斗爭中起到自己的作用。建立辦案力量共享機制,既可以從人力數量上解決有時人手緊張,拉不開栓的問題,同時還可以發揮不同部門辦案人員的各人所長。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有很多經驗豐富的老同志,他們長期從事政策研究和一線辦案實踐,政策水平和辦案經驗都很豐富。通過辦案力量共享機制,我們可以從他們那裡學到很多有價值的實踐經驗,有利於提高我們的政策水平和辦案水平。同時,我們對法律要件的准確理解,對案件性質的精確分析,也可以供紀檢工作者參考借鑒。紀委在反腐敗工作中的特殊角色和作用,還可以為案件辦理協調抽調諸如審計、財務、稅務、刑偵方面的專業人才參與辦案,這些都會大大加快辦案的速度和案件質量。
四、進一步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
(一)明確各自性質與職責的區分
正確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同檢察機關的關系首先應當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二者職責的混淆,出現一方過度依賴另一方或者突破法律規范違背各自職責的行為。在性質上,紀檢監察機關是擔負維護黨的紀律,實現黨內監督重任的專門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是行政機關內部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他們負責的是黨員政府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監督與查處,並不以查處違法犯罪為目的;而檢察機關則是法律監督機關,專門負責職務犯罪行為的追究。因此,二者在性質與職責上均存在顯著的差異,這一差異也應當作為處理二者關系的界限而為我們所遵守,即使是雙方的合作也應當是在各自的職責范圍之內,避免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的過多干預,明確各自的分工,保持檢察機關的獨立性,紀檢監察同檢察機關在具體工作上的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同檢察機關在明確區分各自職責的同時還應當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在具體工作中進行合作具體來說,這種合作應當表現為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線索交給檢察機關,而檢察機關則利用自己專業性強,偵查手段完備的優勢來偵破案件。紀檢監察機關負責黨風以及行政紀律維護,更易於掌握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腐敗案件的線索,而與之相較,檢察機關偵查立案的比例較少。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則擁有工作人員中法律專業背景的比例更高,專業性更強的優勢,能更好地偵破腐敗案件。同時,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擁有拘留、搜查、凍結等更加完善規范的偵查手段,因此在具體工作中應當加強兩者在案件線索上的交流,促進紀檢監察機關向檢察機關進行案件線索的移送。與此同時,強化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結束後向紀檢監察部門進行信息反饋,促進紀檢監察機關對反腐敗工作的分析與總結,充分發揮雙方的優勢並實現彼此的互補。
(二)充分利用和發揮各自辦案規則的優勢,分工協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規則中的「兩規」、「兩指」(即:在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地點,必須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在查辦腐敗案件中的作用很大,實踐證明,它是突破很多大要案,打垮腐敗分子心理防線的有力武器。但這一規定,國家並未賦予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辦案,雖然國家法律賦予了更強有力的強制措施,但適用這些措施,國家是有明確條件和程序限制的,不符合適用條件,不按照規定程序,是無權適用的。在不符合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條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自由的時間,嚴格規定在12個小時以內,不得以連續傳喚等非法手段變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更是進一步規范了查案的程序。如: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117條規定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些規定旨在加強對嫌疑人的人權保護,要求在傳喚嫌疑人後短時間內必需突破案件,12小時至多24小時,要麼對嫌疑人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要麼立即放人,以利於對嫌疑人人權的保障,這對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探索如何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上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相互協作,共同有效打擊腐敗犯罪,便現實地擺在了我們的面前。
(三)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辦案證據的銜接
在查處腐敗案件中,因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地位、作用、職能、分工和許可權范圍不同,且查處案件中適用的依據不同,以至於在辦案理念、查處機制以及程序要求方面也不同。盡管這些問題與主觀認識因素有關,如對案件性質的認識不同以及對案件定性的差異,但在證據問題上卻存在許多共通性,只要收集的證據客觀屬實。無論在證實違紀違法還是證實犯罪方面均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效力,是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辦案都不可或缺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及《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上述條例和行政法規對收集證據的規格、程序等要求與刑事訴訟法不盡一致,如果紀檢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按照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在作為證據使用上固然沒有任何問題,但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收集證據不僅不符合其職能,而且還存在收集證據依據錯位的問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這一困惑。該解釋第65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只要依照其查辦案件的程序收集的證據就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無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查判斷。也就是說,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證據只要符合其辦案的程序就達到了刑事訴訟證據的規格。
反腐倡廉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這過程中既需要紀檢監察機關發揮宏觀指揮組織協調各方形成反腐合力打擊腐敗,也需要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分工負責,明確各自職責,從而正確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我國反腐敗體系的良好運行,更有效地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為我國經濟建設社會建設保駕護航!
㈩ 企業中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怎麼定
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紀律檢查工作的暫行規定》得知,企業中紀律檢查委員會其組織機構組成如下: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幹部配備
第八條設黨委的企業一般應設紀委;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不設紀委的小型企業,黨委應設專職紀檢委員;設黨總支的企業(包括黨委下屬的總支單位,下同),在黨總支內設專職或兼職紀檢委員;設黨支部的企業(包括黨委或黨總支下屬的支部單位,下同),在黨支部內設紀檢委員。
第九條企業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與企業黨委同時選舉產生,向企業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企業黨委相同。企業紀委換屆時,紀委組成人員候選人應在徵求上級紀委的意見後,報上級黨委審批。企業紀委實行委員會制,黨委設常委的企業,紀委也可設常委。紀委設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至二人。企業紀委書記應是黨委常委,黨委不設常委的應是黨委委員。
第十條企業紀委應按精幹、高效、有利於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大中型企業紀委應設辦事機構,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專職從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幹部(以下簡稱紀檢幹部)。不設辦事機構的紀委應配專職紀檢幹部。對在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的若干小型企業,也可以由主管上級紀委派出紀律檢查員,專職協辦這些小型企業的黨的紀檢工作。
企業紀委的專職人員,應按本企業政工幹部15-20%的比例配備。
第十一條從事企業黨的紀檢工作的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執紀,作風正派,聯系群眾;熟悉黨務工作,有一定理論、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接受黨的紀檢工作。
第十二條企業紀委書記一般應專職,配備同級黨政副職級幹部。紀委副書記應配備企業中層正職級的幹部,紀委常委、專職委員及下設機構的負責人應配備企業中層正職或副職級幹部。企業紀委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中層副職級的紀律檢查員,檢查員職務是實職,與其他同級黨政領導幹部職級相同。
第十三條要保持企業黨的紀檢幹部的相對穩定。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專職委員在任期內的任免和調動,須徵求上級紀委的意見後,再按幹部任免程序辦理手續。企業紀委其他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徵得所在紀委同意。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實行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幹部交流制度的決定》,有條件的地區或部門的黨的紀檢機關,可在本地區或本系統企業之間,對紀檢幹部進行橫向或縱向的交流。
第十四條企業黨委應根據紀委的定員職數,選拔、任用和調配優秀幹部充實加強紀檢機構。企業行政要為企業紀委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辦公條件;對紀檢幹部的工資、職稱、獎金、福利等待遇,應與本企業其他黨務、行政管理幹部同等對待。
第十五條企業紀委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紀檢幹部,應予表彰、獎勵;對違犯黨紀的紀檢幹部,要嚴肅處理,對不適宜做紀檢工作的要及時調離。
要切實保證企業紀檢幹部正常履行職責。紀檢幹部因履行職責而受到指責、威脅、誣陷或打擊報復等不公正對待時,有向上級機關要求保護的權利;企業黨委和上級紀委應及時查明情況,嚴肅處理,確保紀檢幹部的正當權益。
(10)機關紀委分工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央紀委或中紀委,是中國共產黨最高紀律檢查機關。1949年11月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設立。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沖垮,九大正式取消紀律檢查機關。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屆任期五年。1993年初,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開始實行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