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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11 05:44:58

1. 公安機關能對犯罪嫌疑人才取什麼措施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2. 法律對公安機關審訊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權利,其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對此規定如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3. 對犯對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採取那些措施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組織警力進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蓋章),並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三、勘驗、檢查
(一)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二)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
(四)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四、搜 查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五、扣押物證、書證
(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郵件、電報)進行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中一份須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四)公安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損毀,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六、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但不得扣劃存款、匯款。
(二)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
七、鑒 定
(一)為了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
(三)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八、辨 認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九、通 緝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布通緝令、懸賞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銜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並按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按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逐級晉升。
3、 偵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對受理的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立案,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決定立案的,應擬定偵查方案視案情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
(2) 偵查程序制度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訴制度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5) 證據制度
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4. 公安局抓到犯罪嫌疑犯後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後,首先進行刑事拘留,經過進一步核查後,證據充分的會報請檢察院批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偵查機關負責入、案件偵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迴避。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5.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什麼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版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權於2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6. 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臨控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臨控就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監視、控回制,是一種偵查措施。答國家為了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必須享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這就是所說的臨控。

(6)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臨控就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監視、控制,是一種偵查措施。

刑事偵查措施,是刑事偵查部門依據國家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同刑事犯罪作斗爭過程中,針對案件不同情況所開展的一些公開或秘密的專門性偵查活動。主要有三種分類方式。一是把偵查措施與秘密偵查手段並列起來,各成一大類。二是把偵查措施劃分成一般措施、重大措施、緊急措施、強制措施、秘密手段等五大類。三是把偵查措施劃分成常用偵查措施、重大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緊急偵查措施、強制偵查措施、防範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等七大類。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嚴格依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7. 公安機關對嫌疑人辦案流程

(一)受理案件
1、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
2、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3、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4、對於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開展偵查工作;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被告人。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要求。
(二)採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經檢察機關批准。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公安機關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時,應依法出示相應的證件和刑事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當位。
(三)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權並應當依法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辨認,通緝等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四)偵查終結
1、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偵查過程中或偵查終結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消案件:
①沒有犯罪事實的;
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過追溯時效期限的;
④經特赦檁令免除刑罰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立即解除,發給相應的刑事法律文書。

8. 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一般怎麼對其怎麼操作

你這種情況現實中存在很多案例,如果被澄清你是無罪的,你可以反過來要求舉報你內的那個人賠償你的損容失,包括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但是公安機關並沒錯,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關押你6天,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你可以控告舉報你的那個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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