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稅務機關
㈠ 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體現為職權與職責。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法律授予的,是國家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並非僅僅是一種權利資格。這種權力不能由行使機關自由放棄或轉讓,並且極具程序性。征稅主體享有國家權力的同時就意味著必須依法行使,具有職權與職責相對等的結果,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性。
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將稅務機關的職權與職責歸納如下:
稅務機關的職權: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徵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徵收稅款和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徵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稅務機關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徵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㈡ 稅務機關義務包括哪些
稅務機關的義務: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徵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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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徵收的對象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
稅務機關的權力: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徵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徵收稅款和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徵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㈢ 稅務機關的稅務機關的權力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內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容;
2.稅收徵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徵收稅款和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3.稅務檢查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徵收稅款和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徵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㈣ 稅務代理機構和稅務機關是隸屬關系嗎
不是。
稅務代理公來司與國家行政機關自、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相關事宜。稅務代理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必須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
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的內在需要,也是發揮社會力量協稅護稅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著中國稅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稅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稅務代理資格人員的出現,推行稅務代理的條件已逐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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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是代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屬性,屬於民事代理中委託代理的一種。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
一般來說,公司可以在注冊稅務師的幫助下,減少納稅錯誤,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做好稅收籌劃,稅務師還可以協調稅收征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見進行調解,也可接受您的委託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相關事宜。
㈤ 「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哪一級機關
稅務登記證上的主管稅務機關指的是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㈥ 主管稅務機關指什麼
主管稅務機關就是指公司完成稅務登記後,稅務系統會根據你的注冊地址及行業等版相關信息,指定某個特定權的稅務機關為你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並會相應指派某個具體稅務人員為企業的稅務專管員。
具體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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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徵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