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的機關
❶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哪些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版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❷ 受理公務員控告和申訴的機關分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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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❸ 公務員控告具體有哪些特點
公務員控告的特點
第一,控告的對象限定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其他人員侵犯公務員合法權益應當通過民事程序解決,不是公務員法調整的范圍;
第二,控告的原因是控告對象侵犯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受理控告的機關是上級機關或者有關專門機關。
公務員控告的性質
第一,保障性,即控告是為了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監督性,即控告是一種糾錯制度,是一種監督制度;
第三,預防性,即控告可以促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謹慎調查後,再作出人事處理決定;
第四,程序性,即控告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
公務員控告的意義
隨著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不斷完善,公務員控告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它對於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制止侵權行為、追究侵權者的責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它有利於保護憲法和法律賦予公務員本人的合法權益,調動公務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
其次,它有利於監督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的行為,制止違法、違紀、犯罪的行為。
再次,它有利於追究違法違紀和犯罪者的責任,公務員有責任和義務行使法律賦予的控告權,以保護所在部門和社會的利益。
最後,它有利於提高整個社會公眾的維權監督意識。公務員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構建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其控告權的行使直接影響到機關的維權監督意識的高低,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高低。
❹ 控告和起訴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①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專違法犯罪屬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②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2、過程不同
①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出,主要是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②起訴必須是由具有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為的是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或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3、作用不同
①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作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還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
②起訴是人民法院審理各種案件的前提,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就稱為受理,而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的開始。
❺ 公務員控告的條件有哪些
1、公務員控告的種類:1)由於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者的違法或不當行為,給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時,受侵害的公務員可依法向控告的受理機關提出控告,要求恢復其合法權益,並依法追究違法違紀者責任的行為。這一類控告是公務員控告制度的主要內容。2)由於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公務員的違法和不當行為,給社會、公眾或不特定的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公務員出於良知和正義,向控告受理機關依法控告這一違法違紀行為。這類控告行為屬於公民的權利。
2、公務員實施控告權的條件:1)控告的主體必須是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務員本人。2)當公務員的自身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提起控告。3)控告的內容必須與公務員的公務身份有關,且必須有明確的控告理由。4)被控告人必須是明確的機關或公務員。5)被控告的機關或公務員在受理機關的管轄范圍內。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書面形式提出。
1、公務員控告受理的機構:為了保障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中的公務權和身份保障權,公務員可依照法規和法定程序,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法定機關有兩個。1)上級行政機關。這個機關既有責任又有權力糾正其下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者的錯誤行為,也有權力懲處犯錯誤的機關和公務員。2)行政監察機關。它既有受理控告的權力,還有直接懲辦和建議有關部門懲辦違法違紀公務員的權力。
2、公務員控告的程序:
1)提出控告。當公務員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不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直接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實施侵害行為的機關或公務員的控告。控告者應提供明確的被控告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提供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侵害人實施侵害的具體行為,以便使受理機關確定是否受理、立案,或為受理機關的案件調查提供基礎。
2)立案。行政監察機關接到公務員的控告後,要對控告人提出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判斷,並給予立案。
3)調查。控告案件立案後,行政監察機關應迅速組織力量,要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尋找證人證言,獲得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辨明案件的根本性質。
4)作出處理決定。經過調查,行政監察機關區分不同的情況,根據相關的法規、政策,作出處理決定。如果涉及重大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應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同意,作出決定。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必須以正式的書面形式送達有關行政機關或公務員。
5)執行處理決定。有關機關或公務員在收到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監察建議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決定,並將執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行政監察機關。
❻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什麼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為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作出該人事內處理的容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國家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做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國家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轄。
國家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國家公務員提出的申訴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6)控告的機關擴展閱讀
公務員申訴的條件:
1、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公務員。
2、須針對涉及公務員本人的已經生效的人事處理決定。
3、公務員對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即公務員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公務員個人的不服,就不會發生申訴案件。
4、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在1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❼ 個人控告政府機關的訴訟程序
1.個人救濟訴訟
個人救濟訴訟是為個人及其延伸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的訴訟類型,其根據行政爭議的性質、訴訟標的、法院的審理規則和方式等又可分為以下兩類:
(1)行政行為訴訟。這里僅指對行政行為(註:我國目前對行政行為的認識很不一致,這里的行政行為從狹義理解,僅指行政機關或公法機構單方面作出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不包括事實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也不包括行政合同行為。)不服引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僅僅是單方行政行為,不包括民事權益或行政合同權益。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嚴格遵循行政訴訟的特殊審理規則,舉證責任一般由被告承擔,且法院的司法權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訴訟請求的不同,行政行為訴訟可作如下細分:
第一,撤銷之訴。撤銷之訴指原告認為行政行為違法訴請法院撤銷的訴訟。撤銷之訴的標的應限定在直接對相對人權益進行處理的行為,不包括行政裁決等行為。
第二,變更之訴。變更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對行政行為予以變更的訴訟。變更之訴中,法院行使完全的審判權,可以直接改變原行政行為。我國的變更之訴應從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擴展至一切影響公民人身自由權及重大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履行之訴。履行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我國履行之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其履行判決的明確程度,是僅要求履行義務還是明確如何履行義務。從保護相對人及節約司法資源考慮,法院應根據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在具體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權的大小,規定履行的具體要求。
第四,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確認之訴僅存在於行政行為無效,或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可撤銷或撤銷已無意義的情況。
第五,禁止令之訴。禁止令之訴是英國行政法中普通救濟訴訟中的令狀請求之一,主要用來阻止、禁止或停止行政機關某種違法的命令,也可用來阻止行政機關擬將越權的行為[2](P.237)。從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增加禁止令之訴。
(2)非行政行為訴訟
非行政行為訴訟相對於行政行為訴訟而言,其訴訟標的並不在於行政行為,而是行政行為影響的民事權益或其他權益。法院在審理非行政行為訴訟時不必完全拘泥於行政訴訟特殊的審理規則,可部分適用行政訴訟的規則,部分適用民事訴訟的規則。非行政行為訴訟主要存在以下四類:
第一,當事人訴訟。當事人訴訟是日本行政訴訟中特有的訴訟類型,指關於確認或形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是以該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作被告以及有關公法上法律關系的訴訟。[3](P.255)日本的當事人訴訟對我國解決行政裁決案件有借鑒意義。我國應增設當事人訴訟,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裁決主體作為特殊身份的人參加訴訟。法院既要解決民事爭議,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也要一並解決裁決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行政合同訴訟。法院在審理行政合同案件時,對行政合同中公權力部分的審查要適用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則,如行政合同締結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機關單方面中止合同的理由等,但合同的履行等方面應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和規則。
第三,事實行為訴訟。事實行為雖然不直接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事實行為違法也會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事實行為的合法性,也可納入法院的監督范圍。對事實行為,主要適用確認判決。
第四,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的特點是適用對象廣泛,不僅包括行政行為侵權,還包括事實行為侵權。(註: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已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部分事實行為。)行政賠償訴訟作為非行政行為訴訟的一種,在涉及賠償問題時也適用類似民事訴訟的程序。
❽ 公務員申訴,控告的內容包括哪些
《公務員法》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