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適用機關
Ⅰ 有權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機關是
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照專門的法律程序適用。為了使刑罰適用公正合理,中國專門頒布了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管轄許可權、訴訟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強制方法則按照方法則按照其他的程序適用,兩者有著根本區別。
Ⅱ 刑罰的適用機關
人民法院:死刑立即執行,沒收財產和罰金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獄:死刑緩刑2年,無期,有期
Ⅲ 刑罰的適用機關是 A.人民檢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機關 D.所有政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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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D公安機屬關是我國的治安保衛機關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
人民檢察院則是一個法律監督機關
具體分工如下
<一>公安機關是我國的治安保衛機關,在發生兇殺、搶劫、強奸、拐賣人口等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有權進行偵查、拘留、逮捕。公安機關擔負治安管理工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它除了負責審理一些像兇殺、搶劫之類的大案件外,還受理一些像虐待罪、侮辱罪等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一些像有人借了你的錢不還之類的民事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則是一個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要逮捕誰,必須得到檢察院的批准。如果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公正或不符合法律規定,檢察院可以抗訴。
此外,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案件,但這些案件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如貪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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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刑罰的適用機關包括
人民法院:死刑立即執行,沒收財產和罰金
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
監獄:死刑緩刑2年,無期,有期
Ⅳ 死刑的適用范圍有哪些,死刑執行的注意事項
在我國死刑的適用范圍包括:
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准,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執行注意的事項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這一法定期限必須得到嚴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執行。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用書面形式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簽發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必須報請核準的人民法院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如果查明罪犯確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擔負現場監督職責的檢察人員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立即糾正。臨場執行死刑時,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負責指揮執行。對於執行死刑的主體,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處決罪犯的布告要選擇在適當范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了解情況。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當記明執行的具體情況,包括執行死刑的時間、地點、方法、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負責執行人員的姓名、執行死刑的具體情況等等。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將執行死刑的情況以及所附執行死刑前後的照片,及時逐級報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做好罪犯遺物、遺款清點移交工作。罪犯執行死刑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通知其家屬認領。罪犯家屬不予認領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關於執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用槍彈射擊罪犯致其死亡的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過注射致命性葯物使罪犯死亡的執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新設立的一種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點,是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執行死刑方法。至於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槍決、注射更為人道、科學、文明的方法。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要認真細致地核對罪犯的有關情況,查明其確系該判決認定的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以確保執行無誤。審判人員還應當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對於罪犯的遺言、信札,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依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Ⅵ 執行死刑的機關
哪個法院做出抄生效判決襲,就是哪個法院。比方說,一審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無期判決,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刑,執行法院就是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死刑立即執行判決,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該判決,執行刑事就是該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