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內控審計
A.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要求三年全覆蓋出自哪個制度
2015年12月7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113號印發《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該《規范》分總則、一般原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內部審計作業管理、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內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責任追究、附則8章49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2007年4月9日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保監發〔2007〕26號)予以廢止。本規范頒布之前有關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范不符的,以本規范為准。
B.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未來的職業發展規劃,請大俠們給個方向。
選擇太多了。
內審部一定都要出差,以你的資歷跳槽到其他公司做審內計總監是沒有問題的容。
行業建議是銀行或者金融投資業,與你現在的行業相關。
但是內部審計限制不是特別多,換個行業也沒有多大的關系。我在服務業,零售,服裝,製造業都做內審,感覺不出有很大的差別。
C. 去保險公司做內部審計怎麼樣啊有發展前途嗎
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分兩塊:
1、外勤部分:稽核現場索賠的真實合理性
2、內勤部分:稽核財務、運營
年底較多,像平安保險,08年金融危機,它照樣是每人發好幾萬的獎金
D. 保險公司審計稽核部和法律合規部的區別
保險公司審計稽核部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對於系統內高能管理人員的任內、離任進行審計,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就某項經營活動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各類審計的結果提交相關管理部門,以便進一步加強管完善內控管理中,確保公司經營目標的達成。
而保險公司法律合規部則是近年來市場競爭形勢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依法合規要求不斷提高的形勢下新增設的內部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加強系統依法合規的教育,對公司全流程業務活動進行合規管理,以確保公司的依法合規經營。
E.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崗位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勝任,平時主要做什麼工作。我又三年財務經驗,可以做么
拿到CIA認證或注會的話,又或者在4大幹過的話,成功率會高點。
如果整家公司只有一個審計,那這個人至少應該具備審計經驗。如果你沒有經驗,那這個工作可以說沒法干,估計你的概率較低。
F. 保險公司的金融分析師是內部審計嗎
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是證券投資與管理界的一種職業資格稱號,在投資金融界被內譽為「金領階層」在美國以及容歐洲是進入金融行業的入場券,但是在我國真正拿到CFA的持有量少之又少。
金融分析師是證券投資與管理界的一種職業資格稱號,CFA是「注冊金融分析師」(CharteredFinancialAna-lyst)的簡稱的縮寫,它是證券投資與管理界的一種職業資格稱號,他們分布在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投資機構。
G.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需要需要內部審計嗎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抄控制需要內部審襲計。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是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范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安全與穩定,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是能夠更好的保證保險資金運作符合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在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因素基礎上,實施更加有效的保險資金運用控制。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需要審計能夠更好地發揮內部控制目標,這些目標包括:
(一)行為合規性。
(二)經營有效性。
(三)信息真實性。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需要內部審計,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性原則。
(二)健全性原則。
(三)有效性原則。
(四)獨立性原則。
(五)成本效益原則。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包括以下要素:
(一)控制環境。
(二)風險評估。
(三)控制活動。
(四)信息與溝通。
(五)內部監督。
內部審計有助於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資金運用相關工作人員實施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需要內部審計是必然的。
H.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內控審計在債券及回購、存款方面有什麼常見的審計發現問題
是運營的主要問題,那說明他本身一些有安全問題的隱患。
I. 保監會今年為什麼要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控審計
今年中國經濟環境不好,三期疊加之說較客觀總結了此狀況。目前中國投資渠道少(各版行各業泡沫大--好項目少--資產權配置荒),但險資需要投資收益以增值,今年很多險資進入資本市場(如頻頻舉牌垃圾股)追求收益。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不規范,未來一定時間還都會存在如A股市場波動大等風險,這給保險資金的持續運營帶來很大風險。
如此,開展資金運用內控審計可及時審查資金運用情況、揭示存在的風險,做好風控。
個人之見,僅供參考。
J.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的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聽取審計責任人關於審計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等多種形式,評估內部審計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監督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對審計責任人提交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進行審議,並就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其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要求管理層組織調查,也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調查,或者委託獨立的中介機構調查。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列席,對相關事項做出說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問。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責任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在分析評估風險分布狀況的基礎上明確審計重點、制訂年度審計計劃。
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審計預算應當在徵求管理層意見後,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審計程序,採取科學方法開展審計工作,並定期實施審計質量自我評估。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監事會可以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結論存在異議的,被審計對象可以依照規定向保險公司相關機構提出復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信息系統,推廣應用輔助審計軟體,積極開展非現場審計,提高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和審計效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公司管理層批准後,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承擔內部審計項目。
外聘中介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通暢的投訴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公司經營管理中違法違規及其他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行為,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和經董事會審議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
(二)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
(三)內部審計部門對下屬分支公司進行審計的,應當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四)保險公司對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未予有效整改處理的,審計責任人應當直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