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聽證筆錄範文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的區別:
1、聽證類型的不同。
前者均為「應申請人的申請啟動聽證」這一種情形,即對於符合行政處罰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後者包括:
第一,行政機關主動啟動聽證。
一是「依法啟動聽證」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而啟動的事項」即「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
第二,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啟動聽證。《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要求聽證的期限不同。
前者規定的相對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時間僅為三日,《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後者對有關聽證期限的規定則十分嚴格,且更為合理。
《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即當行政機關告知公民的聽證申請權後,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五日內提出申請,否則當事人將喪失此項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徑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舉行聽證的期限不同。
前者沒有限定舉行聽證的期限,後者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47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當行政機關接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必須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不得拖延,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而且第48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4、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
前者《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而後者《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不公開進行聽證的方式。
5、聽證筆錄的效力不同。
前者沒有限定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後者規定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要求行政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筆錄中認定的事實作出決定。對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拒絕行政許可的決定,都必須以聽證中所記錄並經過對質得以認證的、確有證明力的證據作為事實依據。
6、兩種聽證制度設計價值不同。
行政處罰聽證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對相對人處罰不當而設置的程序,可以說為了保護行政相對方不受非法權力的侵害而賦予其的權利救濟手段;
其實質在於通過授予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的程序性抗辯權或程序性防衛權,平衡行政相對人權利和行政主體權力之間固有的差異,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已經掌握了一定事實,擬據此作出處罰決定,因而有必要由調查人員提出理由、依據,與違法行為人進行質證。
而行政許可聽證,行政機關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問題,針對的不僅是申請人個人的情況還要充分考慮授予申請人行政許可是否影響甚至侵害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行政許可中,行政機關在掌握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反對信息前,是不宜作出傾向性意見的,否則聽證就失去了公正性。
聯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當事人都具有委託代理人、申請主持人迴避、舉證、申辯和質證的權利;費用承擔由行政機關承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當事人)不承擔費用;主持人實行迴避制度,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主持人。
2. 行政許可聽證當中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舉點例子,謝謝大家
簡單來講:就是這個申請聽證的人,不一定就是申請行政許可的人
具體來講:
1、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對於申請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獲得一種權利能力,有權從事某種活動。因此,行政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發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基本不會要求聽證
2、但是,一些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和城市建設等,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且這種影響一般是全局性的、長期的和潛在的。個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對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許可對其當下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他們並不能夠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許可可能對他們的將來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這時他們也不會要求聽證。
3、但這類行政許可實施後,又確有可能對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應當考量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會影響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行政機關就應當將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使社會對此予以關注,聽取社會各界包括有關專家的意見。
4、行政機關經過對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考量後,認為准予許可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反之,則應拒絕頒發許可。
3. 我國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許可必須根據聽證筆錄
行政許可如果舉行聽證,行政許可決定應該根據筆錄做出
《行政許可法》專
第四十八條聽證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後,應當根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證據 2、申辯 3、質證 4、聽證筆錄
聽證的主要作用是收集有關人員的意見,僅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參考意見,不是決定性意見。
5. 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與行政許可聽證筆錄效力
您好,以下為對您問題的回復:二者的效力都比一般的證據效力高。
6.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准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章